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吳月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也說明:關鍵字: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違法事由(正當化事由);主觀阻卻違法要素;不法故意;故意罪責;罪責理論;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犯罪審查體系;.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梁伯瑋的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2021),提出構成要件要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行政管制、自己決定、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蔡孝謙的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2021),提出因為有 結果犯、行為犯、構成要件、法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構成要件要素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一節犯罪之基本概念則補充: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在結果犯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有一個.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即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註:參林山田《刑法通論》,頁265~268。】.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構成要件要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作者梁伯瑋 這樣論述:

於現代交易發展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為消費生活之常態。為避免消費者於契約中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失衡之情形,國家有管制之需求存在。而我國對此之管制基本態度,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公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中心,決定何類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於契約上予以記載、何類條款不得記載於契約中,並使用此等行政管制手段管控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對此是否符合私法自治之要求,其管制權限屬於何種國家機關,是否造成企業經營者之過度限制,能否通過我國憲法之檢驗,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消費者保護脈絡究竟為何,均有待深入探討。而日本法上受到社會經濟發展與規制緩和政策脈絡之影響,制定消費者契約法

做為消費者保護下,對於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控管。其中思想係將消費者做為市場上之主體,以「消費者自立」之角度去架設管制規範,並以司法事後管制為主軸,其思考或可給予我國現行過於偏重行政管制之架構些許啟發。本文希冀透過比較日本法之管制思考與我國差別,能為我國消費者保護之制度中,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不採取過度管制下,尋求消費者保護與市場效率之平衡。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作者蔡孝謙 這樣論述:

構成要件之功能與意義,就解釋論上之構成要件而言,構成要件是法益危害行為事實經類型化之法律概念,其在客觀形象上,必須可從不同之結構關係,反映出類型化之型態特徵,以便作為理解時之輔助認知。刑法上對於犯罪類型進行區分,其主要之意義,乃在於透過類型化之認識,得以在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認知上,以及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掌握上,有一通盤性之認識。同時,亦可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並提供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補充依據。自構成要件具體規範之形象,可將構成要件所揭示出來之犯罪形象,展開類型化之區分,如此分類作用,並非表示一個構成要件之形式,僅適用單一犯罪類型之

分類,反而係在說明,對於犯罪類型之形成與條件要求之共通性關係做一個理解。換言之,各種分類之方式,是從犯罪形成之不同角度,作不同屬性之分類,一個構成要件,因其觀察角度之不同,可以有多面向性之類型化概念。於犯罪類型之分類上,各組犯罪類型之區分皆有其實證上之意義存在,區分諸多犯罪類型之目的,係為使吾人對於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自不同之面向而有更清楚之認識,得以從不同之角度切入觀察,據此所得出之分類結果,亦各有其實益存在。對於「結果犯、行為犯」此組犯罪類型,該如何區辨結果犯與行為犯,學理及實務判決皆未說明如何以一個具體明確之標準作區辨,因此本文提出可能可行之判斷方法,即自構成要件之層次進行判斷,並以「構成

要件結果」為出發,分成三階段之檢驗。期能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結果犯、行為犯」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