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構成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刑法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elmutSatzger寫的 國際刑法與歐洲刑法(二版) 和劉幸義的 法律概念與體系結構:法學方法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 - 第 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刑法構成要件 的適用對象,乃是具體發生的行為事實,並非所有的行為事實都屬於刑法要加以規範的對象,刑法所要規範的行為事實,主要係因行為造成一定權利的侵害,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翰蘆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交通管理研究所 莊弼昌所指導 游登竣的 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取締方法之研究 (2021),提出刑法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施用毒品後駕車、毒品閾值、路邊毒品檢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桂秀媛的 論我國內線交易的保護法益與刑法規範 (2021),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偶然聽聞、罪刑法定原則、重大消息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酒醉駕車刑法問題研析 - 第 15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原因自由』的『違法的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或「『原因自由』的『違法的過失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沒有「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也沒有「過失的『原因自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刑法與歐洲刑法(二版)

為了解決刑法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HelmutSatzger 這樣論述:

  Satzger教授表現出一套真本領:在有限篇幅內,毫無遺漏任何重要資料地說明跨國刑法,讓想接觸國際刑法與歐洲刑法的學習者立即瞭解這塊法律領域。―德國科隆大學Thomas Weigend教授(GA 2010, 118)   如果想對國際刑法有基本學習與認識國際刑事司法現況的話,我會推薦這本書。―瑞士巴賽爾大學Sabine Gless教授(NK 2006, 155)   刑事法常被以為是純屬內國法的學科。但隨手翻閱新聞,外籍人士犯罪、國際組織犯罪、跨境犯罪等層出不窮,即可瞭解這種想像與今日現實脫節。又例如前南斯拉夫等地的戰爭事件,由特設之國際性刑事法庭進行審判,則涉及國

際法犯罪與引渡。另外,2002年7月在荷蘭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目前也審理諸多案件。從種種例子可看出,刑事法已隨全球化趨勢,演變成一門國際學科,而這正是本書重點。本書計4編,共17章,分別為緒論、刑法適用法、歐洲刑法及國際刑法。「刑法適用法」在探討德國刑法效力範圍。「歐洲刑法」分成歐盟刑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前者結合《里斯本條約》,講述歐盟法現況;後者說明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裁判影響內國刑事法之部分。「國際刑法」在介紹國際刑法進展,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基礎,另檢討德國法之因應。

刑法構成要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現行司法在同樣的事實基礎下常常出現因為不同法官,甚或是因為原被告的不同,而產生相異的判決結果。為了減少判決爭議,立法院在這個月七號三讀通過大法庭制度,未來將透過大法庭使法律見解一致。

但最高院法官竟然運用大法庭制動公布實施前的這段空窗期,無視援引不屬於刑法構成要件的「實質影響力」爭議見解,逕自駁回高志鵬委員上訴而判刑定讞,顯然這判決中充滿政治性的考量,對高志鵬委員十分不公平。

在此,易餘強烈支持高志鵬委員提起任何的司法救濟程序!
易餘也要向最高院作出如此政治意味的裁定表示強烈的抗議!並呼籲在大法庭制度公布實施前,針對法律見解差異如此巨大的案件先予以暫緩宣判!

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取締方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刑法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游登竣 這樣論述:

施用毒品後駕車對於交通安全危害相當大,吸毒後依毒品種類不同可能出現興奮、注意力不集中、失去方向感、運動不協調、暈眩、幻覺、肌肉抽搐等症狀,影響駕駛人之駕駛行為甚鉅,其嚴重性不亞於酒駕。但刑法185條之3條公共危險罪毒駕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並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不像酒駕有明確酒精濃度標準,仍須依個案作檢視,但往往因警方蒐證不足、客觀沒有發現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吸毒與肇事因素沒有因果關係等,加上每位檢察官、法官對毒駕認定可能不同,最終仍可能不成立毒駕公共危險罪。相較於酒駕,我國國內文獻較少探討毒駕議題,惟實務上取締毒駕仍有許多須補足之處,如第一線員警取締

時證據蒐集之補強、是否參考國外採用路邊快篩設備,及現行刑法毒駕公共危險罪之認定標準,包括刑法構成要件、是否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符合抽象危險犯之立法目的等,都是相當值得探討的課題。本研究以文獻回顧國內相關法規修法沿革與執行標準程序,探討現行執行面所面臨之問題,並蒐集國外先進國家執行方式,研擬國內毒駕取締方式之精進策略。再透過深度訪談專家學者及有具體實務經驗的第一線檢察官、偵查人員、派出所員警,探討適合國內毒駕之取締方式,供相關修法、執行之權責單位參考。

法律概念與體系結構:法學方法論文集

為了解決刑法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劉幸義 這樣論述:

  法律概念是法學思維的起點,也是法學邏輯思維的最基本單位。建立法律概念,實與體系結構穩固有關。本書開篇,即從邏輯上的三大部份,概念、命題、推論談起,全書三大探討重點,分別為概念定義與類型的釐清,繼而談到法律體系與結構,最後更精論到法律語言。概成完整的總體論述。   作者是國內知名的法理學領域的學者,德國法學博士的學術訓練,具備非常嚴謹和細膩的思想系統,本書更以清楚的邏輯,易讀的文字和非常有層次的論說,帶領讀者深入探究法理學的內涵。   作者歷任台北大學法律系所主任,也擔任過台北大學副校長,是國內頂尖的刑法、法理學的學者。本書不同於一般的法學方法論集,是融合基礎與精研所

需的重量級著作。   本書與另一著作《法律推論與解釋》同時出版。

論我國內線交易的保護法益與刑法規範

為了解決刑法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桂秀媛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有關內線交易之規定係參酌美國及歐盟法制,然歐洲部分規範保留彈性以因應犯罪手法推陳出新的變化,避免產生漏洞;美國司法實務則對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發展出具有典範性之判決,使法律規範趨於完備。反觀我國內線交易之規定卻顯得抽象模糊,加上行政機關權責僅為告發者,於案件偵查期間可能被媒體大肆報導,導致涉案公司股票發生劇烈變動,影響投資人及涉案公司急遽。此外,內線交易罪乃經濟犯罪態樣之一種,犯罪隱密性高、被害人無法特定、不易察覺,因而難以證明損害,惟此等犯罪常造成市場巨大損害,甚而導致公司倒閉,對國家經濟體制影響極具深遠。而司法機關最終做成有罪判決卻寥寥無幾,造成雷聲大雨點小,備受商界、投資

者詬病。鑑於此類犯罪行為並非損害財產價值或其他個人利益的具體危險,而係使整體經濟隱含著潛在危險,立法者為確保資本市場所欲保護之法益、降低犯罪黑數、追溯(追訴)困難及保留法律彈性,故於構成要件上注入抽象危險犯、舉證責任轉換、空白刑法等概念,期透過刑法必要手段,以求更周延的法益保護。惟內線交易罪所欲保護之法益、構成要件等具體規範似乎仍有疑義,學者及實務判決見解不同,導致學者立論分歧、判決結果歧異。然而,內線交易罪涉及刑事責任,相關刑責具剝奪人民自由及財產權,在保障民自由及財產權基礎下,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我國實有必要釐清內線交易規範上之各項疑義,使構成要件具體明確,以有利人民遵守法令,確保

交易安全與社會安定。本文針對我國內線交易立法沿革、基礎理論及主客觀構成要件等進行研析,並參照美國、歐盟內線交易法制,經由比較分析方式,深入探討我國規範制度與美國、歐盟等國案例及立論基礎,並依據各國所欲保護法益,研析各項規制,如主體適格範圍、構成要件等。此外,本文同時就實務案例及學者立論進行討論,提出我國內線交易規制不足之處,並歸納學者建議,參酌國外立法,使我國相關規範趨於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