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另外網站39. 下列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及申報之敘述也說明:39. 下列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及申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

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彭金隆所指導 祁瑄的 台灣借殼上市(櫃)型態與監理機制關聯性之研究 (2021),提出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借殼上市、經營權異動、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認定標準、借殼型態/族群、炒股、內線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傅嘉鈴的 證券交易法之實質所有規範——以申報義務與戒絕交易為對象 (2019),提出因為有 實質所有、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內部人持股申報、大量持股申報、短線交易、內線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的解答。

最後網站內線交易暨內部人股權則補充:1000046222號函,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對無監護權之. 未成年子女仍應申報該子女之持股異動。 (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借殼上市(櫃)型態與監理機制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的問題,作者祁瑄 這樣論述:

借殼上市,在台灣資本市場盛行已久。2013年的基因國際炒股事件,讓台灣借殼議題再次被主管機關重視,為防止因借殼產生之炒股與內線交易行為,主管機關於當年度12月大幅增/修訂相關借殼條款,其中最重要為「認定標準」中有關「經營權異動」與「營業範圍重大變更」同時發生,該上市(櫃)公司股票需停止交易6個月並限期改善,若持續無法改善,則將終止交易之規定。綜觀兩岸三地市場對借殼行為的監理規範,香港與中國大陸以採取事前審查的監理制度為主,且對借殼界定及監理範疇多所著墨,而台灣目前則採取事後處置的管理措施。由於屬低度監管,為提高借殼困難度及監理力度,台灣主管機關陸續對「認定標準」及借殼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本研究

以借殼上市(櫃)公司型態/族群與主管機關借殼條款修訂之關聯性為研究主軸,分析自2013年12月借殼相關條款頒佈及歷經數次修訂至今發生之「經營權異動」案件,其借殼類型/族群、入主方式及入主後經營權變化情形,探討主管機關監理機制是否會對借殼型態/族群造成變化;而此變化對因借殼而產生炒股或內線交易行為之影響;並分析在該變化下之個案衍生出之炒股、掏空及內線交易問題。依本研究結果發現,趨嚴的規範並未降低市場借殼意願,且借殼型態/族群更加多元化,而藉借殼炒股、掏空資產及內線交易之情事,亦未隨之減少。分析主因為台灣對借殼之監理機制屬事後監理,處置重於防範,讓投機者易於繞道而行,故建議對借殼之「認定標準」及「

資訊揭露」強化規管,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證券交易法之實質所有規範——以申報義務與戒絕交易為對象

為了解決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問答集的問題,作者傅嘉鈴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可以被稱為證交法中之實質所有規範,其規定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之持股應包括於內部人之股份中。探究此規範,又可區分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分關係而認定者(擬制型態)以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實際證明利用關係者(支配型態)。本文建議針對「擬制型態」修法增訂內部人舉反證推翻之設計,針對「支配型態」則建議參考比較法,改以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與否為判斷。此外,針對本條之定位,本文認為首先應肯認展現於「持股超過10%股東」身分之計算層面。除了第22條之2第3項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規範外,第25條內部人持股申報以及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持股申報、第157條短線交易以及

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範皆有運用第22條之2第3項之實質所有概念。在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與內部人持股申報規範中,本文建議此實質所有規範之股份範圍應修訂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利益」為判斷標準,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應申報其具有金錢利益之持股。在大量持股申報制度中,與內部人持股申報不同之處在於其著重於對公司經營權之潛在影響,故在持股超過10%股東應申報之持股範圍,將不同於內部人持股申報之標準。本文認為,仍應採取以「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為判斷,亦即持股超過10%股東應申報之持股範圍除自己及共同持有人之持股外,尚需包含其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之股份。在短線交易制度中,應採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

利益」為實質所有之判斷標準,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自己持股不得短線交易外,其等亦不得利用具有金錢利益之股份為短線交易,否則由內部人負返還責任。此外,針對短線交易利益如何計算及利益如何返還,原則應由具主體身分之人負返還之責,且利益計算基礎為合計其本身即實質所有股份之買賣而配對計算。在內線交易制度中,亦應採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利益」為實質所有之判斷標準,蓋內線交易、短線交易、內部人持股申報為環環相扣之制度,採取相同標準方為合理。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等人之自己股票不得為內線交易外,其等亦不得以其所能享有金錢利益之股份為內線交易,否則由內部人負相關責任。此外,關於損害賠償,原則上應由內部人

就本身及其實質所有人之持股為計算基礎。惟,在多個內部人互具實質所有關係之情況下,現行法下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似乎稍有不公,故本文建議明定此種情況應使多人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