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政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責任政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淑媞寫的 臺灣新冠疫情的衝擊與反思 和柯文哲的 柯P管理學:價值,領導,創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週日想想】「責任政治」的定義快被改寫了也說明:上週五立法院沒能完成證所稅修正案三讀,讓許多股民扼腕,部分媒體也紛紛把責任怪給拒絕將本案交付表決,堅持繼續協商的民進黨團。看見這樣的批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天下文化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責任政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文中所指導 羅健峰的 環境刑法國際新趨勢之演變-以刑法第190條之1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流放毒物罪、環境刑法、環境權、環境人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責任政治的解答。

最後網站謝深山的責任政治第一槍 - 商業周刊則補充:在台灣,沒有特別的大事,但是台灣一位內閣閣員謝深山的辭職,卻可能是台灣真正民主時代責任政治的開始。在台灣執政黨薰陶下,滿朝官員唯唯諾諾,依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責任政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新冠疫情的衝擊與反思

為了解決責任政治的問題,作者邱淑媞 這樣論述:

  新冠防疫不僅是科學判斷與政府效能問題,    更是檢視參與決策官員的能力、人品以及全民監督是否有效的問題     還記得,三年來的冷創意頻發和我們共同經歷的疫情日常嗎?—————     口罩之亂、白牌車司機、7+7、敦睦艦群聚、萬華清茶館、滾動式修正、微解封、三級警戒、類封城、疫苗之亂、EUA、校正回歸、搶殘劑、基隆小吃店、諾富特、新臺灣模式、3+11、Omicron、快篩之亂、3+4、九宮格之亂、防疫險之亂、0+7、自主應變、要怪就怪病毒?     建立責任政治是全民的呼籲、也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臺灣各界良知推薦     毛治國  前行政院院長   江東亮  臺大公共衛生學院教

授    馬英九  中華民國第十二、十三任總統    孫  震  臺大經濟研究學術基金會董事長   陳文茜 「文茜的世界周報」監製兼主持人   楊志良   前衛生署署長       趙少康   中國廣播公司董事長     盧秀芳 「中天辣晚報」主持人   全球防疫權威專家推薦     馬丁.麥基 Martin McKee   世衛組織歐洲衛生體系與政策瞭望研究主任   華特.里西亞爾迪 Walter Ricciardi  世界公衛聯盟前任理事長   亞尼爾.巴爾楊 Yaneer Bar-Yam 世界衛生網絡共同創辦人     邱教授有SARS 防疫經驗,此次新冠疫情期間受邀參與許多國際防疫工作

,對政府更是多所諍言, 由她來分析,為歷史留下紀錄,善盡言責,再適當不過,我給予大力推薦! ── 前衛生署署長 楊志良     在本書中,邱教授將全球各主要國家/地區的防疫政策與實施結果及數字,對照臺灣的情況,資料豐富、論理清晰,相信無論是醫生、醫學生、公共衛生學者及從業人員、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公共政策制定者或一般讀者,都能從書中獲益很多。── 中國廣播公司董事長 趙少康     防治新冠疫情,不能同島不同命,因為追求全民健康是公共衛生的終極目標!但是慈悲必須與智慧同行,才能解決難題與困境,而謙卑與學習,則是智慧的開端。── 臺大公共衛生學院教授 江東亮     四十年前高希均教授曾提出「決

策錯誤比貪污更可怕」及「決策延誤與決策錯誤一樣地可怕」。邱淑媞教授的新書以多年參與防疫的專業,同時也掌握世界公衛同行的相關政策與措施,在書中坦率與無私地分析、解讀台灣情況;其提出的批判與建議,值得公部門與一般民眾深思與重視。──遠見.天下文化事業群發行人 王力行     在臺灣最恐慌的那陣子,「中天辣晚報」團隊幾乎天天「騷擾」邱署長,在節目中聽不過癮的辣粉,早已多次呼喚署長出書。這本新作,大家引頸期盼多時,我也要藉這個機會,代表團隊表達對署長的最深感謝。── 「中天辣晚報」主持人 盧秀芳   全球防疫權威專家推薦     在這場全球大流行的最初幾個月,國際公共衛生界將臺灣視為一個值得仿效的國家

。透過推行清零政策,臺灣成功的保護其人民免於病毒的蹂躪摧殘。然而,正如我們現在所知,臺灣並未充分利用此一優勢,它放棄了成功的方法,容許傳染性更強的變種得以大肆傳播。就如同所有國家一樣,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政治領域的因素。在這段時間裡,邱淑媞與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共同致力於推廣疫情帶來的教訓,她的新書對於記錄過去這幾年的事件將是寶貴的貢獻,可將她臺灣的經驗帶給更廣泛的讀者。──世衛組織歐洲衛生體系與政策瞭望研究主任 馬丁.麥基 Martin McKee     本書是了解臺灣和世界新冠大流行應變措施的必讀之書。臺灣在新冠大流行的防疫表現很出色,防止了早期爆發,以及當 2021 年春季爆發疫情時能恢復清

零,直到 2022 年 3 月,臺灣一直做得很好。與病毒共存是極其昂貴的教訓,迄今沒有任何國家能輕易承擔得起。希望透過這本書對過去的回顧,臺灣能看到未來如何更妥善地對付這一場尚未結束的大流行,或在面對下一場大流行時能處理得更好。── 世界衛生網絡共同創辦人 亞尼爾.巴爾楊 Yaneer Bar-Yam      我們大家都很欽佩臺灣在大流行初期所採取的及時、精準的措施,然而,令人費解或者卻也不難理解的是——後來它竟放棄了所有預防措施,攀上流行曲線高峰,並付出了巨大傷亡的代價。── 世界公衛聯盟前任理事長 華特.里西亞爾迪 Walter Ricciardi

責任政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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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責任政治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

柯P管理學:價值,領導,創新

為了解決責任政治的問題,作者柯文哲 這樣論述:

柯文哲從政八年行動白皮書 用台灣價值建立共榮社會; 以僕人式領導推動精確務實的行政效能; 創新機制帶動公部門文化改變; 經濟與產業轉型打造宜居永續之都。 ----------------------------------------------------------------- 我是柯文哲。 政治是一門管理的科學,也是一種服務的專業。 擔任臺北市長八年,我管理一群優秀的公務員,帶領他們為市民服務。 我經常思考一個問題:我們要留給下一代一個什麼樣的臺北? 從政不是要創立什麼偉大功業,而是務實地為人民解決各種問題; 這本書,就是我們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故事,以及我們的改變與努力。 我們打

造公部門的企業文化,為團隊建立是非對錯的共識; 我們為市府量身訂製策略地圖,設定使命、願景和價值; 我們嚴格執行財政紀律,不做撒紅包式的社會福利政策; 我們堅守正直誠信的核心價值,減少施政溝通的成本; 我們勇於創新改革,將政府的有限資源做最有效配置。 一個人走得快,一群人走得遠;每個人的一小步累積起來,是整體巨大的進步。 我的目標很簡單,就是繼續創造社會的進步,讓人民過得更好。 我的行動很明確,就是以一套有效的管理工具,把服務人民的事做好、做對。

環境刑法國際新趨勢之演變-以刑法第190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責任政治的問題,作者羅健峰 這樣論述:

於民國76年行政院所核定發布之「現階段環境保護綱領」,開宗明義揭示「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以求世代永續利用」之目標。我國環境權之保護,始由警察法領域進展至計畫經營之階段,並於民國81年納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成為綱領式之環境基本國策條款,後於民國88年將環境保護於刑法新增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刑法中唯一的環境刑法條文。我國在民國98年正式簽署兩公約,其中包括聯合國推行之第三波人權-環境權。是以,我國一定要對環境作出積極保護之宣誓,並落實該項環境人權,亦是司法改革須與國際接軌施行之方向。 我國雖因過去之經濟發展,享有經濟奇蹟之美譽,但卻忽略了環境保育之重要,也因此在環境保護方

面付出了相當大的代價。近年由於國內許多不肖業者或其員工,為謀一己之私利或貪圖方便,不惜犧牲掉社會大眾之健康安危,於進行事業活動之同時,投棄、流放、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汙染了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等,導致我國各項環境汙染日益嚴重,造成環境無法彌補之傷害。而許多不肖業者或其員工就是因環境犯罪不易被察覺之低風險,且犯罪構成要件須符合「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條件,才可能該當,導致成罪案件少,卻早已危害到我國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刑法第190條之1修法之引爆點為民國102年日月光公司排放廢水案,當時引起社會輿論之譁然,遂於民國107年通過該條文修正為抽象危險犯,並增訂其他

相關要件,以期有助犯罪之追訴及遏制犯罪之誘因。然而我國此次刑法第190條之1之修正是否能夠與國際上相關法規範接軌?環境權立法思潮及國家管制理念如何變遷?該條文能否完整避免流物毒物污染空氣、土壤或水體致生環境之傷害,進而達成環境基本權之保護實效?相關判決實務之現況為何?本文試圖從環境保護法規範之國際發展趨勢、環境保護刑法規範之演進及司法實務有關流放毒物罪判決研析等脈絡是否妥當進行研究分析,並提出修正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