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佩玲寫的 洗錢防制必修第一堂課:反洗錢、反資恐、反武擴之立法、國際規範與評鑑 和邱太三,唐淑美的 施茂林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與時俱進宜蘭警方打擊虛擬通貨犯罪研習讓歹徒無可遁形也說明:為辦理研習營,宜縣警局召集所屬各分局偵查隊隊長、小隊長、偵查佐及各派出所所長等打擊犯罪主力前來參與,並邀請熟稔虛擬通貨犯罪之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蔡季廷所指導 蕭惠菁的 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對於檢察獨立影響之研究 (2020),提出新北地檢署檢察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檢察獨立、指令權、檢察一體、法務部長人事權、檢察官陞遷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徐壽延的 從組織架構之觀點探討如何有效防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 (2019),提出因為有 檢察機關、檢察委員會、檢察權、檢察總長、檢察一體、監察院、中國御史制度、御史臺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名單 - osteopathe-tirouvanziam.fr則補充: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旧称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是中华民国对应于新北地方法院辖区的检察机关,一般被简称为新北地检署、新北检或板检(得名于旧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北地檢署檢察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洗錢防制必修第一堂課:反洗錢、反資恐、反武擴之立法、國際規範與評鑑

為了解決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問題,作者蔡佩玲 這樣論述:

  入門洗錢防制規範與掌握國際趨勢最實用的工具書!   本書作者主責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法與資恐防制法立法研修,並主辦我國國家風險評估與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亦獲重要國際組織選派為評鑑員與國際講座,對於國際組織、規範與我國洗錢防制領域發展具深厚理論與實務基礎。   內容收錄作者歷來發表文章,包括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國際趨勢、國際規範與評鑑、我國法制歷程與緣由、人才養成與視野等四大部分,深入淺出,為洗錢防制領域必修不可或缺之入門書。 聯合推薦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前主任兼法務部次長/蔡碧仲   行政院洗錢防制

辦公室主任兼法務部次長/陳明堂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吳當傑  

新北地檢署檢察長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對於檢察獨立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問題,作者蕭惠菁 這樣論述:

身在檢察體系至今已近20年,對於當前我國檢察環境的困境感覺憂心程度愈見加重,尤其外界對於檢察體系總是有揮之不去的「政治打手」的成見,更讓基層檢察官的努力總蒙上一層司法信用隨時歸零的陰霾。 考其原因來看,是因為我國對於司法環境的改革,一直著重在審判體系環境的改良及資源灌注,而對於檢察獨立一詞不僅陌生,更認為與司法獨立並無相關,導致整個檢察體系的改革更加困難。 檢察權的主動、積極的特性,常為執政者認為是可收可放的鬥爭工具,若要健全檢察獨立的環境及條件,代表執政者要讓出主觀上認為好用的鬥爭工具,其受到的阻礙一定相形更多,此一惡性循環之下,讓檢察獨立健全之路也難走許多。 而檢察獨立所涉及的範圍

很廣,但會讓外界認為是政治打手的主因,乃在於檢察首長指令權的不當行使及法務部長就人事權的最後圈選權相互作用所導致。就指令權有不當行使之虞,早年已為重視而發起指令權陽光化的運動,其後,在法官法第92及93條中予以實現。 然而,指令權陽光化後,檢察獨立的環境並未如當初預測的透明,於是再深入研究其原因,與法務部長人事權的最終圈選之人事陞遷制度設計有關。因此,基層檢察官開始爭取人事權的內部民主化,希望藉由人事權的分享及民主化的公開透明,讓人事制度不再只是黑箱作業。 自2017年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第三組討論後,通過檢察官人事陞遷要加入內部民主化而讓基層檢察官參與之決議,每年調動前的票選主任檢察官提名人

選,成為各地方檢察署的盛事,距今已實施有三年之久,對於檢察獨立的影響為何,未有相關研究出現,而此一影響預計將成為之後改革的重要參考,故本文以深度訪談之方式,就票推薦主任檢察官提名人民之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之後,對於檢察獨立的影響為何作一初步之研究。

施茂林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

為了解決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問題,作者邱太三,唐淑美 這樣論述:

  施茂林先生在司法界望重士林,曾擔任臺北地檢署第18任檢察長、法務部政務次長、法務部第16任部長;法務部任職期間貢獻卓著,其中在臺北地檢署擔任檢察長期間更宏開勝境,略述其事蹟如下:   在檢察業務方面:奠基公訴制度、成立檢肅黑金專組、開創社區處遇制度、促進國際司法交流,以及偵辦社會矚目案件。在檢察行政方面:落實走動式管理、推動「遠距訊問」、擴大為民服務、提升同仁士氣、籌畫成立「北區聯合大型贓物庫」,以及爭取租賃檢察官與替代役男宿舍。   「司法諸葛」、「點子王」是法界同仁、媒體記者及民間人士給予施部長的封號,施部長具濃郁人文涵養與人道關懷,才識宏博,個性曠達,樂觀進取

,有前瞻視野及過人智慧,獲此封號,乃實至名歸。   施部長熱誠、睿智,有著宏觀與微觀的擘劃能力,在執行上並兼具細行與同理心。任職期間不論檢察業務、檢察行政、司法保護都有著多項開創性的興革,為臺北地檢署奠定厚實基礎。欣逢茂公部長七秩華誕,為祝賀與感謝他長年來為司法實務與法學研究的努力付出與卓越貢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邀集各界司法碩耆、門生故舊共同為文,匯集成大冊,以表達最崇高及誠摯的敬意與賀意。  

從組織架構之觀點探討如何有效防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

為了解決新北地檢署檢察長的問題,作者徐壽延 這樣論述:

回首黨國不分之年代,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乃為常態,故顯有檢察官抵抗政治力介入之案例發生,然檢察官之覺醒,隨著司法改革的腳步踏起,開始了訴求檢察權獨立之聲浪。檢察改革中,有關檢察權獨立之訴求,歷數十年而未歇,表徵政治力對檢察權不當介入之嚴重性。然而,檢察權獨立之改革成效如何?此觀政治力不當介入檢察權之案例層出不窮,即可明矣。本研究分析得知,政治力不當介入檢察權之兩大管道當屬檢察人事權與檢察一體指揮權,而掌此道之人,即為法務部部長及檢察總長,及其背後之政治勢力。然無論如何在制度上對檢察權之上級政治勢力做箝制,都不若於組織架構上進行徹底之改造,方能有效阻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理由書有

云,憲法於國民大會之外,分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均為國家憲政機關,彼此職權,並經憲法予以劃分,與外國三權分立制度,本不完全相同。有部分憲政學者、監察委員及檢察官,於監察權或檢察權之實務運作遇有困難時,係極力主張監察院應有檢察權或檢察機關應改隸監察院。到底檢察機關能改隸監察院之立論基礎為何?本研究認為有五點:(一)在行政體系下,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案例不斷發生,且侵入管道相同。(二)檢改訴求,集中於強化阻止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防衛機制。(三)檢察制度變遷,係以因應臺灣社會變遷及權力分立為特色。(四)實務界與學界皆有認為,監察與檢察在職務性格面、職權功能面、準司法性質面、獨立性…等面向

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或高度相似性。(五)中國御史制度可證明,監察權與檢察權同冶於一爐,長達一千二百餘年。關於司法權,能演變成為權力結構中,最上層的三權之一,與行政、立法鼎足而立,將國家權力分治而制衡,並非政治學所理所當然,亦非法學之必然,誠屬政治經驗之匯聚而反思(李惠宗:2009)。因而,論及我國檢察制度之隸屬時,毋應全然以三權分立之視野,規範五權分立之憲政架構,而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乃係政治經驗之使然,並非政治學、法學所必然。幾十年來,我國檢察改革關於檢察權獨立部份大鳴大放,其主張政治力不應介入檢察權,乃係檢察經驗之反思與檢察官風骨之展現,現制行政機關坐實盤旋於檢察機關之上,正是政治力介入檢察

權之癥結所在。而本文經過研究比較分析後認為,檢察機關應該改隸監察院。改隸模式係於監察院設檢察委員會,將檢改訴求之內部民主化,推廣為全民民主化,以全民直選方式選出檢察委員,而檢察委員是依專業比例選出,非以政黨比例選出,檢察委員會具有國會性質,檢察委員應退出政黨,獨立行使職權,並擁有獨立之檢察預算,檢察總長自檢察委員中互相選出,為委員會之主席,主持檢察委員會與領導全國檢察官,並同受檢察委員會與全民之監督,檢察委員具有相當強大之民意基礎,以此可完全抵禦意圖以監察委員為政治介入之勢力,亦可抵禦其他憲政機關之不當干涉,本檢察委員會並可讓人民之意志、監督與課責,提前進入檢察體系,而其中不具檢察官身分者,如

政法學士公民、學者,猶如代表人民進入檢察體系之國民檢察官,正可與審判系統之國民法官相呼應。本研究主採文獻分析之研究方法,並透過個案描述法、制度結構面理論、政治行動者取向理論、以及歷史比較分析法,希能剖析出政治力介入檢察權之相關問題與現象,突破檢察改革之困境,進而提出,過去各界所忽視之檢察組織架構觀點,整理出新的視野角度與立論基礎,俾為將來檢察組織之研究提供思考新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