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吳月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二章構成要件也說明:新編刑法(含特種刑事法令)測驗總複習暨全真模擬試題. 24. 總複習 《客觀構成要件》. 定義:. 凡用以描述客觀可見的犯罪事實情狀的構成要件,即為客觀構. 成要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洪兆承所指導 陳智琪的 我國肇事逃逸罪之發展與探討—兼論美國法之規範 (2021),提出刑法客觀構成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肇事逃逸罪、交通事故、保護法益、重層性權益、無過失肇事、無肇事因素、逃逸、作為義務、情節輕微、釋字第777號解釋、美國法、美國肇事逃逸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陳美宜的 肇事逃逸罪相關法律爭點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肇事逃逸、保護法益、逃逸、釋字第777號解釋、致人死傷、故意肇事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刑法》要求「主客觀相對應」,所以我們派小弟出去圍事都會 ...則補充:構成要件 該當性就是你做的行為是否有完全應對、符合到《刑法》的某一條某一項罪名所描述的各種「要素」。古裝劇裡(例如本人最討厭的包青天)裡面,常常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法客觀構成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刑法客觀構成要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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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肇事逃逸罪之發展與探討—兼論美國法之規範

為了解決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陳智琪 這樣論述: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自民國88年制定以來,就本罪保護法益之定位乃至各項構成要件之解釋,學說與判決實務之爭議未曾停歇,近年有擴大本罪保護範圍之重層性權益保障見解出現,究其根本原因即在於保護法益模糊及條文規定過於簡陋,而連帶影響各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同時形成過度處罰及處罰不足的不合理現象。在經歷學界長年的批判、判決實務之重層性權益保障見解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而於民國110年修正後是為現行之肇事逃逸罪。然而,本罪於修法前所面臨之諸多解釋及適用困境,終未因修法而獲得解決,故參考美國法有關肇事逃逸罪之相關規定,希冀能借鏡他山之石,作為我國日後修法之參

考。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肇事逃逸罪相關法律爭點研究

為了解決刑法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作者陳美宜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國88年4月增訂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以來,已22年有餘,並於102年6月修法提高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但從肇事逃逸罪之法條構成要件來看,係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傷而逃逸者」,條文規定的很簡單,但也就因為如此,才導致自88年肇事逃逸罪增訂以來,學說及實務對該罪之保護法益、構成要件及102年修法提高法定刑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而學說及實務所爭論的問題究竟是什麼?爭論的是該罪的保護法益究竟是公共安全或者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兼顧公共安全與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協助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或民事求償權或道德規範及善良風俗等。及爭論何謂「肇事」?又若因駕駛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事故,是否

也為「肇事」?又「致人死傷」究竟屬於客觀構成要件,抑或客觀處罰條件?又何謂「逃逸」?102年修法提高法定刑是否妥適?110年修法是否妥適?是否符合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意旨?因此,本文將深入探討最高法院、學者及司法院對前揭爭論問題之看法。並將進一步分析、整理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異同,藉以了解大法官對前揭肇事逃逸罪所生問題之看法及建議。並探討該釋字公布後對最高法院判決之影響及110年修法後實務見解之變化。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所指違憲部分,此次修法是否已經完全解決。再逐一針對德國法及日本法之立法例,分析其保護法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看看有無值得

我國學習之處,以作為爾後再次修法之參考。而之所以要研究前揭肇事逃逸罪相關之法律爭點,蓋我國是法治國家,除要從「質」上判斷犯罪是否成立外,還必須依照合理的法律,從「量」上來觀察,意即國家不可強索過高之犯罪對價,此為罪刑相當原則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