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er 名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怡凱所指導 邱吉爾的 論國際法下民族自決權之脫離權 (2021),提出Richer 名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族自決權、對內自決、對外自決、脫離權、補償性脫離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領土完整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淑慧所指導 廖虹秋的 核心自我評價與敬業度的關係:檢驗個人當責知覺與自我領導的中介效果 (2019),提出因為有 核心自我評價、個人當責知覺、自我領導、敬業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Richer 名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icher 名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國際法下民族自決權之脫離權

為了解決Richer 名字的問題,作者邱吉爾 這樣論述:

民族自決理論自20世紀初由列寧與威爾遜相繼提出後已逾百年,累積出大量相關的學術論述與國際實踐。不過隨著民主、自由與人權價值不斷的發展與深化,賦予民族自決更豐富的內涵,同時也加深了理論適用的難題,其中非屬殖民地人民是否有權脫離母國,即是相當重要的議題,而面對國際現實複雜的民族問題,我們需要建構一個更具有現代國際法意義的民族自決權,讓希冀獨立的人們都能藉由理論與法治,正當化他們的理想與行動,建立屬於自己的烏托邦。本論文旨在探討脫離權在民族自決權概念下之規範與實踐。誰是自決權的主體?是研究民族自決權會遇到的基本卻又複雜的課題,本文透過相關文獻,建構出自決權主體在主客觀上的要件。受到去殖民化運動影響

的各民族,尤其是受到壓迫的民族,期盼能夠建立自己的國家,不過目前國際法仍以託管地、非自治領土或是受外國軍事佔領之人民,才得以主張對外自決權,脫離權與補償性脫離權的概念,仍處於缺乏制度基礎的道德訴求,本文藉由國際法學者及政治學者之文獻,試圖爬梳歸納民族行使脫離權之要件,衡平國際法原則與當代人權價值。由於民族行使對外自決權或是補償性脫離權,在國際法上沒有特定形式的規範,本文將自決權行使區分成非民主與民主兩種程序,並建議以民主程序為原則。在自決權行使的過程中,多少會與國際法原則產生緊張關係,本文以國際法院判決與諮詢意見為基礎,釐清相關之問題。接著透過國際實踐案例,結合分析本文建構之自決權主體要件與補

償性脫離權要件。最後在結論部分,簡單回應台灣在脫離權上的適用。

核心自我評價與敬業度的關係:檢驗個人當責知覺與自我領導的中介效果

為了解決Richer 名字的問題,作者廖虹秋 這樣論述:

核心自我評價是個體對自我價值的滿意程度,此種隱於內的評價會形成獨特性,並與外部事件形成交互作用,以該特質為核心將擴展影響個體對於事件的認知詮釋,並外顯於行為上形成態度。核心自我評價程度高者,對任務的挑戰存有正向的詮釋,會主動地「own」下任務,並額外地承諾確保其目標的達成,並於任務開始前進行審慎的規畫並設下適宜的目標與檢核點,正向的心理素質能賞識自己的表現,運用內外在獎酬引領自己朝向目標前進,提供客戶的需求為組織帶來動能,轉化為成果。本研究調查不特定產業從業人員,僅排除自主性較不足之公營事業單位及生產線人員,並針對企業內的白領技術與後勤服務人員或非營利專案行政人員為研究對象,問卷發放採用便利

抽樣並以自填式紙本問卷針對樣本進行資料蒐集。本研究以驗證性因素分析與信度分析和相關分析以及階層迴歸分析等方法檢驗研究假設,經驗證分析回收之649份有效問卷得到以下結果:一、核心自我評價對敬業度具顯著中度正相關。二、核心自我評價對個人當責知覺具顯著但低度正相關。三、個人當責知覺對核心自我評價與敬業度關係具有中介效果。四、核心自我評價對自我領導有正向影響。(一)核心自我評價對任務前自我領導具顯著中度正相關。(二)核心自我評價對任務中自我領導具顯著但低度正相關。五、自我領導對核心自我評價與敬業度關係具有中介效果。(一)任務前自我領導對核心自我評價與敬業度關係具有中介效果。(二)任務中自我領導對核心自

我評價與敬業度關係具有中介效果。透過以上研究結果對個體建議:在當前詭譎多變的環境中,應發展自己的斜槓力,以因應動態的環境中需要打擊移動靶位的能力,厚植適變力;對組織建議:組織的使命與核心價值不是口號,以理念為本質基礎,找到對的人上車,以終為始的訓練設計和透明化權責相符的回饋機制,讓「人」止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