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桃園市長選舉各區得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另外網站2018年桃園市長、市議員選舉結果也說明:桃園 市 市長選舉 候選人得票數 應選人數:1 註記號次姓名性別得票數得票率推薦之政黨◎ 5 鄭文燦男552330 53.46% 民主進步黨2 陳學聖男407234 39.42% ...

國立政治大學 政治學系 高永光所指導 黃皓群的 比較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的角色及功能 ——以桃園市 L區為例 (2020),提出2018桃園市長選舉各區得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村(里)長、直轄市、桃園市、地方自治團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公共事務研究所 陳淳文所指導 馮天宗的 我國立法委員罷免制度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立法委員、罷免制度、自由委任、罷免門檻、解散立法院的重點而找出了 2018桃園市長選舉各區得票的解答。

最後網站2018 縣市長選舉則補充:九合一選舉結果揭曉藍綠版圖大位移| 政治| 重點新聞| 中央社CNA. 中選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期及工作進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018桃園市長選舉各區得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比較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的角色及功能 ——以桃園市 L區為例

為了解決2018桃園市長選舉各區得票的問題,作者黃皓群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當2014年桃園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的角色、功能之變化,研究聚焦在村(里)長行政性與政治性兩種角色、功能以及兩種角色的衝突,前者指村(里)長在行政工作上的執行,即上級交辦事項與村(里)公務事項,後者則是指村(里)長與村(里)民、其他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互動關係。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採用半結構式深度訪談法、文獻分析法以及比較研究法,研究的對象除了村(里)長之外,還包含區公所里幹事、前鄉民代表、市議員秘書及地方民眾。透過質性訪談資料的分析,研究結果可以歸納為下列幾點,第一,由於改制直轄後區公所行政效率低下與財政資源的缺乏,造成里長在行政工作與選區服務的工作量的增加;第二,改制直轄

市後,由於缺少了鄉長與鄉民代表,市議員成為里長尋求幫助的優先選擇,同時,在選舉動員中合作的重要性,對於彼此都有所提升;第三,由於里長在認知上自認為村(里)民的代表,因此當行政機關與村(里)民對於政策的意見相左時,村(里)長仍會選擇村(里)民的立場。

我國立法委員罷免制度研究

為了解決2018桃園市長選舉各區得票的問題,作者馮天宗 這樣論述:

罷免權為我國憲法之明文。在過去,由於「投票率過半且同意罷免票過半」之罷免門檻不易達成,1994、1995年的擁核立委案、2015年的蔡正元罷免案皆未通過。然自2016年罷免門檻下修為「同意票達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且同意罷免票過半」,使得罷免的提議量與成功率大幅增加。2017年黃國昌罷免案成為首度適用該門檻之立委罷免案,高雄市長韓國瑜、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更分別在在2020及2021年遭到罷免,顯示該次修法確實讓罷免開始發揮作用。本研究以立法委員之罷免作為研究主體,探討立委是否適合以如此低門檻之罷免予以課責。同時也會透過立委與其他公職人員的比較,觀察現行罷免制度將各公職人員一體適用是否妥適。最後

,再根據研究發現,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供制度修正之參考。首先,罷免現制概述主要係針對區域立委在選制及職位等二面向,與縣市長、縣市議員進行比較。發現區域立委與縣市長雖皆於單一選區選出,職位性質卻有顯著之別;區域立委與縣市議員皆為民意代表,選制則完全不同。在這樣的情況下,三者依不同的罷免門檻予以規範,應較適當。另,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同受「強制委任」之課責模式,恐與大法官所稱「我國為非純粹自由委任」不符。其後,本研究亦整理立委罷免之憲法基礎及制度演變,並言我國現行立委課責方式除選舉及罷免外,尚有總統的「被動解散權」,卻被認為形同虛設。我國憲政史上共發生7個立委罷免案。1990年代擁核立委5案,係由於立法

院通過核四預算,反核團體發動罷免部分執政黨立委;2014年,在太陽花運動後,蔡正元因力挺服貿協議、「服從黨意」而遭罷免提議;2017年,則因黃國昌挺同之立場,遭致反同團體發起罷免。7案皆未達門檻而不通過。研究發現,立委罷免經常是定期選舉之外,在野勢力用來挑戰執政者的工具,因而成為選舉的「延長賽」或「前哨戰」,恐不利民主體制的正常發展。另外,罷免通常聚焦特定政策議題,然現行公投制度已能保障人民直接參與政策或法律之形成,罷免存在的理由顯得薄弱。本研究進一步對立委罷免進行檢討。在理論層面上,我國立委享言論免責權,且其職權本屬全國性質,從選制來看當選得票也相對高,罷免門檻應可提高;立法院作為合議制機關

,其作成的決議應由全體立委共同負責,而非針對單一立委實施罷免,因此可考慮由人民解散立院;選區的民意通常分歧而難知全貌,立委何以能事事迎合選區多數民意的期待?最後,我國已是民主鞏固國家,應回歸常態性的課責機制──定期選舉,以免罷免的頻繁擾亂民主體制之運作。而從實際運作上來看,罷免立委之事由並無限制,而通常主要是針對政策議題。然關鍵在於,門檻若太低,罷免立委可能根本不需要理由,只需要特定組織的動員即能達成;選舉與罷免的投票率相對懸殊,現行罷免門檻恐造成少數人參與罷免就能推翻多數人在選舉時的決定。最後,本研究也嘗試提出修法建議:一、宜調整立委罷免門檻,可恢復投票率的門檻,確保多數人的參與方能發揮作用

,或設定罷免門檻須高於立委當選得票,提高罷免之正當性;二、基於立法院集體負責之性質,可設計「由人民解散立法院」,具體作法為人民透過公投否決立法院之決議,代表立法院扭曲多數人民之意志,則立法院應解散,改選以組成新民意;三、立委、縣市長及縣市議員,應制定不同的罷免門檻。本研究期盼罷免法制能早日進行修正,以同時保障罷免權,並降低罷免立委對民主體制造成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