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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韓國語文學系 林侑毅所指導 温婷伃的 臺灣大專院校韓語翻譯人才養成現況分析及改善方案:兼論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之建構 (2021),提出高雄大學 研究所 簡章 11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韓語翻譯、臺灣韓語翻譯教學、臺灣韓語翻譯產業、臺灣大專院校韓語翻譯人才養成、臺灣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士豪所指導 林晏瑄的 職業訓練法「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技術士、技術士證照、職業自由、三階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大學 研究所 簡章 112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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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專院校韓語翻譯人才養成現況分析及改善方案:兼論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之建構

為了解決高雄大學 研究所 簡章 112的問題,作者温婷伃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的時代,資訊科技不斷創新,全球產業逐漸走向無國界,各國的交流日漸頻繁,對翻譯的需求也隨之增加。我國政府意識到培養翻譯人才的重要性,於2007年首次舉辦「中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此外,國家教育研究院於2011至2012年間邀集翻譯學術界、產業界,以及政府部門等各界代表進行多次座談,彙整出翻譯發展政策建議書,可見政府有意推動翻譯發展的決心。不過臺灣的翻譯發展以中英翻譯為主,少數語種多未受重視。然而近年來,在韓流風潮的帶動下,臺灣及韓國的交流互動日益頻繁,韓語翻譯需求也隨之增加,培養優秀的韓語翻譯人才補足市場需求,成為重要的課題。不過臺灣目前並沒有中韓翻譯的翻譯系所,僅有韓語相關科系,在

韓語翻譯教育體系不完全的情況下,韓語翻譯人才養成勢必面臨困境。故本研究旨在整理、分析韓語翻譯人才養成現況,並探尋改善方案及具體施行方式。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及問卷調查法,統整臺灣大專院校韓語翻譯課程開設狀況及教學內容,同時對臺灣韓語翻譯課程教師、有韓語筆譯需求之業者及韓語筆譯譯者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翻譯學課程方面,學、業界對翻譯課程的定位有一定的共識,皆為技能導向,並認為應以「訓練翻譯技能」為主要目標,且教師使用的教材與實務需求大致相符。此外,學、業界對產學合作抱持樂觀態度,不過仍需溝通協調出一個適宜的合作方式,才能真正實現產學合作的效用。而在翻譯產業方面,業界對於未來臺灣韓語翻譯市場需求

大多持樂觀的態度,在預期韓語翻譯需求會持續增加的情況下,韓語翻譯人才的養成勢必是近年來相當重要的課題。在綜合分析韓語翻譯課程及問卷調查結果後發現,臺灣大專院校韓語翻譯人才養成有兩大限制:韓語翻譯課程與翻譯研究所性質不同、韓語譯者多未修習韓語翻譯課程,此與臺灣韓語翻譯教育體系的不完備息息相關。為促進韓語翻譯人才養成的發展,本研究提出成立韓語翻譯研究所、建立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等兩項改善方案,並深入探討建構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的具體施行方式。透過比較韓、中兩國現行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即韓國的翻譯能力檢定考試(TCT)、ITT檢定考試、中國的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CATTI),以及調查臺灣

學、業界對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的看法,對韓語翻譯能力檢定考試的籌備方向提出建議。雖然韓語屬於少數語種,較不受重視,然而市場上仍有一定的韓語翻譯需求,故我國應該更積極培育韓語翻譯人才。本研究期待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喚起更多對韓語翻譯相關議題的關心及討論,集結各方力量,一同集思廣益,促進臺灣韓語翻譯的發展。

職業訓練法「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大學 研究所 簡章 112的問題,作者林晏瑄 這樣論述:

我國「技術士」制度,或係處於我國整體證照制度相對「邊陲」,亦或係比不上憲法保障且屬核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惟我國「技術士」制度,對於我國工商業基層技術之形塑,仍係居功厥偉;縱有前端「技術士證照」「技能檢定」制度,渠等後端「技術士證照管理」制度,仍係身負重任,不容忽視,惟渠等後端「技術士證照管理」制度,基於各種不同法令規範,自有各自不同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渠等態樣則係呈現多元且未臻有若干規律性。本研究則係以「文獻分析法」、「文件分析法」等質性研究方法而賡行研析我國「技術士」制度之於憲法上「職業自由」及「三階理論」之關係,研究結果略以,揆諸我國「技術士」制度發展現況檢視,技術士證照

公益目的及使用範圍,自有符合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蓋系爭工作權非僅保障人民職業上各種自由,且係積極性地由國家提供人民工作機會賡爾獲致收入而取得「財產」上歸屬確認之「財產權」延續生命生存權利,我國學者或實務上通說,似乎均未有援引德國憲法法院「三階理論」而直接涵攝至「技術士」證照制度者,自似乎尚不足以說明系爭技術士證照作為職業自由之限制,本研究僅能比附援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關「三階理論」等之解釋或裁判等,如此牽涉前開消費者、有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從業人員及未有取得技術士證照之從業人員等各該面向相互折衝,自得作為「職業自由」之限制,另則亦應考量建立有關「技術士」前端考

照制度及後端管理制度通則各該法令規範,且與「職業訓練」脫鉤,併同配套建立技術士專屬管理法令(即各該分則規定)、「技術士」懲戒制度、「技術士」業必歸會、「技術士」在職教訓練換證時數及「技術士」證照退場機制等,同時積極整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類似「技術士」證照制度而建立較為統一「技術士」證照制度之總則或通則。避免各該民間團體不當地自行發展證照而結合「技術士」證照制度之委外辦理,歸整於「技術士」證照制度。此外,我國技術士制度迭受批評者,則係其中或有「證照合一」之主張,「證照合一」情況,通常係對於「職業自由」之解放,然對於職業市場秩序管理,或有不利,甚至妨害「消費安全」,自當改採「證照分離」,然「證照分離

」,或亦有對於「執業方式選擇自由」限制,然「職業自由」保障,同時亦應併同考量「消費安全」為洽,復以順應全球化發展,或可朝向澳洲「職能基準建構及訓練」經驗作法方向發展,且以「公私協力」,技術士制度或可以此作為目標作政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