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公司節稅,看圖一點通(十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業額20萬以下就免開立發票? 注意這5件事以免受罰!也說明:根據一般認定,只要店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萬元,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台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定,只要是「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則就算銷售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鄭皓文的 跨境電子商務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電商、營業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黃銘傑所指導 蔡孟彥的 稅制設計與中小企業經營日本法對於中小企業稅制規範之啟示 (2014),提出因為有 公平稅制、中小企業、租稅減免、書面審核、緩課、投資抵減的重點而找出了 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稅務相關-創業常見問題-第3頁 - 新創圓夢網則補充:要,自98年12月11日開始,格子商店店家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在收取租金或收取受託代銷佣金時,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格子商店店家則須向稅捐機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跨境電子商務課徵營業稅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問題,作者鄭皓文 這樣論述:

本文首先就OECD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的各項規定及其演進做出介紹,其中主要部份是針對我國在修法前實務上遇到關於跨境電子商務課徵營業稅問題所探討之關於常設機構認定及稅捐主體認定標準為出發,透過OECD規定的演進及脈絡還有國際租稅課徵的原理原則來介紹國際上關於課徵營業稅的相關意見,並簡介關於國際電子商務課徵稅賦的各項制度並比較之,而以稅捐中立原則作為本文核心價值所在 接下來就跨境電子商務的定義及特徵做出簡介,並介紹在修法前實務上所遇到的三大主要案件Uber案、Agoda案及日本貼圖代購案,整理實務見解,另外針對各判決做出分析,主要是集中在日本代購貼圖案上,就代購貼圖案所產生關於稅捐主體之營業人認定及

境內外等透過比較及介紹德國、日本及我國認定等方式來釐清實務判決上的疑義,並嘗試提出解決方式。 再來就修法後,針對前開實務上的難題解決後,其餘所衍生出的關於臉書案之新問題作探討提出修法後所面臨的困境,其中主要的部分在於如何找到境內賣家的實際營業額,並且針對境內賣家課徵營業稅。有時境內賣家可以主張營業額未達開立統一發票的標準,其只是業餘賣家,因此沒有申報營業稅。 當然如果境內賣家沒有誠實申報實際營業額,國稅局也無法確切知道境外電商平台可以向賣家收取的勞務服務費,並且針對這個部份要求境外電商繳交營業稅。因此OECD乃在於2019年公布了 平台業者有關共享之銷售者報告規範範本,要求境外電商平台提供

賣家的資訊。 本文在最後一章中比較美國及歐盟針對跨境電商之營業稅課徵方式,並簡介OECD的新制規定。

公司節稅,看圖一點通(十六版)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用最簡單的文字與具體表件,教您按合法程序節省公司稅額,減少因疏忽或錯誤,造成公司受罰或繳納原本不必繳納的稅!

稅制設計與中小企業經營日本法對於中小企業稅制規範之啟示

為了解決開立發票規定營業額的問題,作者蔡孟彥 這樣論述:

以最近在國外逐漸受到重視之中小企業憲章之主張而言,即強調要傾聽中小企業之聲音、建立公平稅制;促進其創意之發揮、強化其家族經營之意義與事業繼承之順利。而相同的意見也出現於歐洲版之小企業憲章中。亦即,注重中小企業之特質、傾聽中小企業之需求以及設計一個對於中小企業友善之法治環境,乃是許多先進國家近年來所注意之課題。 台灣的產業主力乃是建立於為數龐大的中小企業上,以2012年為例,中小企業之家數已達1,279,784家,其在產業結構中亦佔97.63%之高比例,產值為11兆3818億元,占全部企業產值之30.23%,雇用人數則是占全國就業人口的78.12%。而在此等以中小企業為主力之產業結構下

,法律對於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如何之環境?現行規定下,對於中小企業之相關規範是否足夠?是否已顧及到中小企業之特性?就我國之產業結構而言,中小企業乃是主力,但我們現行之稅制設計是否能讓中小企業順利地繼續延續下去?我國稅捐實務之發展似乎與其他國家之做法有所不同。 中小企業固然具有較靈活之經營模式,但與大企業相比較由於其欠缺經濟規模,以至於在市場經濟上往往成為較弱勢之一方。政府若基於憲法規範之要求,必須對於中小企業提供一定之制度協助,例如以租稅優惠之方式促使其成長發展,在制度設計上即必須考量中小企業所具有之特性,方可達成政策目的。 因為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結構下,具有相當重大之影響性與肩負相

當重要之任務,且目前相對於就大型企業之研究而言,有關中小企業相關法制之研究,仍屬有待努力之領域,此為本文之所以將中小企業做為研究對象之原因,期望可以從稅法領域出發,使中小企業之法制得以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