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當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該當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和劉振鯤的 法學概論(2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澤天所指導 蔡銘原的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該當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圖利罪、身分犯、職務犯、義務犯、犯罪支配、擬制正犯、參與關係、影響力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邱逸先的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2021),提出因為有 信賴保護、權利外觀理論、民法第310條第2款、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表見代理、存款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該當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該當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該當意思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該當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在雲林的假日 Holiday in Yunlin &開學第一週
對了,弟弟說我不應該當網美型youtuber
因為我太好笑了?
但這個意思是 他覺得我現在是網美
這是一個
從年假後幾天到228連假的11分鐘半濃縮生活片段

然後這次又有弟弟
因為比較多人看 :)
大家都弟弟粉就對了?

Music:https://youtu.be/1P2X28c5Umw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JxGk7y6EV4&ab_channel=347AIDAN
https://youtu.be/qvUWA45GOMg
https://youtu.be/O-xJnH0VpbM

📧:[email protected]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yu.r.714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yuwen19990928/?hl=zh-tw

喜歡我的影片就
按讚留言訂閱加分享
還有開啟小鈴鐺🔔噢!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該當意思的問題,作者蔡銘原 這樣論述:

本文有別於傳統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採取著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參與關係的討論,從身分犯罪及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出發,藉此探究現行刑法第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擬制正犯的妥適性。筆者透過前述對於不法內涵的討論,進而探究身分(職務)正犯的核心意義,並透過義務犯理論推衍,主張義務犯理論雖有其理論缺陷,但可作為理解身分(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進而得以區別參與犯罪之人身分不一時的個別責任。公務員圖利罪的常見案例,均是多數人參與進而形成貪腐結構,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參與類型又可分類為二方參與關係與三方參與關係,本文就個別類型在實務判決及與文獻上的討論予以解析,並透過模擬案例,主張實務引用擬制

正犯的規定,將無身分之人擬制為正犯,業已忽略身分(職務)犯罪之正犯的核心義務概念,應透過總則規定予以處罰參與之人。最後本文針對因我國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後,提出現行法制應足以涵蓋,無須引進外國法例之斡旋收賄罪或影響力交易罪的看法。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該當意思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為了解決該當意思的問題,作者邱逸先 這樣論述:

關於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實務與教科書多認為是由民法第966條之「準占有」概念所延伸而來,惟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規範意旨無疑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善意之債務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分配第三人冒領風險之規定,與民法第966條保護準占有人之旨趣大相逕庭,則關於「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即有必要透過信賴保護原則所延伸出來的權利外觀理論加以理解並重構。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乃繼受自日本民法第478條,恰逢日本令和民法對第478條有重大修正,故本文以日本法作為比較法,借鏡日本民法第478條「債權準占有人」概念之演變,與日本學說對於債權人可歸責性之相關討論,反思我國民法第310條

第2款。依照權利外觀理論的三大要件「相對人主觀上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客觀上有一可供相對人信賴之權利外觀」、「原權利人對前開權利外觀之創造具有一定可歸責性」,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有關債權人之可歸責要件明顯付之闕如,故本文參考同為權利外觀理論一環之表見代理制度,分析應如何將債權人之可歸責性納入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中一併評價。本文認為基於清償之特殊性,債務人之地位較為弱勢,僅須於判斷債務人清償是否有正當理由時,將債權人之可歸責事由一併納入評價即可,於此模式下可針對不同類型之清償,對債權人可歸責性之內涵做出適當的調整,特別是存款交易案型,由於大量交易之特性,若讓銀行於每個個案中均須確認債權人

之可歸責性,恐將延滯交易,故將最高法院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以債權人可歸責性之方式重新理解,並融入上開模式中,始得兼顧存款交易案型之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