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錢世傑寫的 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第六版) 和李知遠許嘉玲的 刑事訴訟法筆記:國家考試複習&大學上課筆記(附透明亮面書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十力文化 和考用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健民所指導 張原瑞的 承諾與同意對於犯罪成立之研究 (2014),提出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承諾、同意、自陷風險、同意他人危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柯耀程所指導 巫淑芳的 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取得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證據取得、正當法律程序、證據資格、證據關連性、取證正當性、強制性取證、任意性取證、舉證負擔的重點而找出了 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第六版)

為了解決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問題,作者錢世傑 這樣論述:

國考達人:圖像式閱讀加上經典實際案例 輕鬆建立刑法概念,掌握國考趨勢     小燈泡事件和火車殺警案的兇嫌都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患者,為什麼前者一審判無期徒刑,而另一個是無罪呢?     一本打好體系概念基石的法律圖解書     刑法是用來推斷哪些犯罪行為,應該受到什麼刑罰;而刑法的基本架構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和可罰性,也就是從這些基準來判斷犯嫌的刑責。     本書共分七篇,包含基本概念、刑罰的概念、犯罪成立、行為階段與犯罪類型、國家與社會法益、個人法益、犯罪者的處遇。以簡單的例子說明何謂實體法、何謂程序法,又或是罪刑法定主義、類推適用禁止等內容,都在基本概念篇中清楚呈現。刑罰

的概念包含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總類和競合論等。犯罪成立內容包括犯罪成立要件、構成要件、因果關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和原因自由行為等。行為階段與犯罪類型中談到故意犯罪行為、中止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加重結果犯等。另外,針對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如內亂罪、外患罪、瀆職罪、妨害秩序罪,侵害社會法益之放火罪、往來危險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性自主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殺人罪、加工自殺罪、遺棄罪、侵占罪、竊盜罪等等也都有簡明扼要之圖文解說。最後一篇犯罪者的處遇包含行的執行、緩刑、假釋、追訴權時效等。     作者希望透過輕鬆實例,運用圖像搭配簡明扼要的文字解說,轉化生硬的文字,以更平易近人的方式展現給讀者,

並透過不同層次、角度的觀察,協助讀者輕鬆讀懂刑法。本書隨著幾次改版,逐漸補充較為深刻的刑法觀念,並藉由新增考題和擴充不少過去未能收錄之內容(如危險犯、親手犯、妨害秩序罪等),提升內容的豐富度、並提供記憶方法,以期能幫助讀者能效率準備考試時,更可以鎖定方向。尤其考生往往面對申論題需要耗費較多心力,但未必都能得到成效。因此,幫助背負時間壓力的考生,如何在有限時間內準確掌握重點解題,是本書的目標,就是希望能幫助讀者過關斬將、勝券在握。     【適用對象】   高考、普考及司法特考考生適用   以及對於犯罪罰則與刑事法律有興趣之讀者   本書特色     ●透過生活實例,運用輕鬆圖像搭配簡明扼要的文

字解說,轉化生硬的法律文字,以更易於瞭解的方式讓讀者精準掌握法條核心。     ●藉由系統性統整概念與記憶法的應用,層層剖析相關案例與歷年考題,幫助讀者橫向全盤知悉、縱向深入瞭解刑法概念。     ●針對較難準備的申論題型,更統合作者閱卷和其他讀者回饋的經驗,濃縮整理出答題SOP,教導讀者如何在有限時間下,寫出完善的答案。     ●整理考題並進行更細部的分類,讀者能更有效率地知悉各種考題的出題頻率和出題習慣,也能協助讀者在閱讀時,迅速掌握相關考題重點。

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楊雲驊: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或政府統治權的機關?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者?還是政府統治權的機關?」楊雲驊認為,行政與立法兩權已經失靈,如果司法權也失靈,三權分立就面臨全面潰敗。

楊雲驊以法院駁回北檢聲押魏揚的理由為例,指出聲押時間點差很多、證據也難以確認魏揚是323行政院事件的主導者,更直指「應屬檢察官臆測之詞」。

楊雲驊更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先把相關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都透過發言定調,等同把檢查事務跟檢查行政攬於自己一個人身上。楊雲驊質疑,這樣的檢察機關到底是國家機關還是法律的守護者?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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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與同意對於犯罪成立之研究

為了解決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問題,作者張原瑞 這樣論述:

刑法上關於犯罪是否成立,必須經由犯罪判斷理論體系以及其所確立的判斷標準加以檢驗;我國通說係採行三階犯罪判斷理論體系,然基於三階理論的架構下,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犯罪即告成立,而刑法學界大都聚焦在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各個構成要件、違法性及罪責概念的研究上,惟對於刑法所未明文規定的「承諾」與「同意」之法理概念及其相關議題的探討卻是廖廖可數。至於「自陷風險」及「同意他人危害」對於犯罪成立之評價,我國實務更是尚未意識到此議題的重要性,相關的研究根本付之闕如。 本論文將以承諾與同意的理論背景作為研究的起點,並確立此概念之法理基礎後,先就刑法上犯罪判斷理論作通盤性

的討論,進而再探討承諾與同意在我國犯罪判斷理論體系上的定位,亦即其對於犯罪成立之影響究係排除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由,抑或是阻卻違法性之事由,待完成體系之歸類後,本論文乃就承諾與同意之概念與刑法違法性判斷之關係作全面性的研討,亦一併探討與承諾及同意具有高度相似性之推測承諾的概念,針對推測承諾之形態、判斷之基準以及適用之要件等進行分析研究;復再進一步逐項探究承諾與同意的適用要件、其與法益侵害之關聯、發生瑕疵時的效力判斷以及其適用上的限制等實質的內涵。最後則進入法益持有者自陷風險或同意他人危害的領域,本論文將試圖以法益持有者的角度出發,詳細分析研究到底法益持有者的有意行為,是否得以影響行為人的不法評價

,並探求係基於何種理論基礎之下以致於影響行為人所為行為的不法評價。 最後,希由本文的研究,藉以提出適當解決實際案例的方法及理論依據,俾利充實我國學界與實務對於承諾、同意、自陷風險及同意他人危害等概念之完整建構。

刑事訴訟法筆記:國家考試複習&大學上課筆記(附透明亮面書套)

為了解決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問題,作者李知遠許嘉玲 這樣論述:

  獨家研發一書二用雙重功能  功能1國家考試科目重點複習  公職考試提早準備,贏在起跑點!  功能2大學必修科目上課筆記   90%重點幫你整理,上課真輕鬆! 適用考試  司法類組(律師、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公設辯護人、公證人、書記官、法警等)  公務員高考(法制、政風、一般行政等)  其他考試(行政警察、地方特考、身心障礙特考等) 本書設計適用國家考試  ◎重點條列:濃縮「刑事訴訟法」科目精華,關鍵要點輕鬆掌握。  ◎考題豐富:收錄國家考試近年相關試題,實戰經驗值Up!  ◎設計貼心:附「刑事訴訟法條文」小冊,方便隨身攜帶查詢。  ◎內容最新:依據最新修正條文編寫,掌握

第一手資訊。 大學上課使用方法  -課前預習:課前先瀏覽重點,聽課更有效率。  -上課聽講:免抄筆記,專心聽講,想補充的重點可寫在筆記頁上。  -考前複習:期中期末考掌握考試題型,輕鬆過關!  -公職考試:提早準備,贏在起跑點,就業沒煩惱! 第一編 緒 論 考情分析 1.1 刑事訴訟之意義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申論範例 1.2 刑事訴訟之原理原則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1.3 刑事訴訟構造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1.4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

例 第二編 刑事訴訟主體與關係人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三編 訴訟客體與訴訟條件 考情分析 3.1 訴訟客體之單一性與同一性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3.2 訴訟條件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四編 訴訟行為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五編 偵查與公訴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六編 檢察官處分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七編 自訴 考

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八編 審判 考情分析 8.1 審理程序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8.2 裁判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九編 強制處分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十編 證 據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十一編 通常救濟程序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十二編 非常救濟程序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

選 申論範例 第十三編 執行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第十四編 附帶民事訴訟 考情分析 基本概念 實力提升 實務見解 牛刀小試 考題精選 申論範例 附冊 刑事訴訟法條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五章 文書 第六章 送達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第十二章 證據 第十三章 裁判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公訴 第二章 自訴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第二

審 第三章 第三審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程序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作者序   刑事訴訟法乃刑事法中之程序法,其係將刑法實體理論(犯罪論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罪數論;刑罰論等)於社會具體刑事個案藉由法律規範之各階段程序予以實證,故具有階段性、繁瑣性、實務性之特徵,而因不同階段各具不同性質與制度,條文規定繁雜,難免造成學習者之心理障礙。然刑事訴訟法在諸多國家考試中,除司法類組(律師、司法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公設辯護人、公證人、書記官、法警、錄事與庭務員等)屬於當然主要科目之外

,在公務員高考(法制、政風)及其他考試(行政警察、地方特考、身心障礙特考等)亦均列為專業應試科目。本書針對初習刑訴法者與應考者之需求,為如下內容之撰寫編排,並保留讀者整理自我心得的筆記空間,希能藉此厚植讀者之實力根基,並協助減少準備應考之時間與與提高學習效率。 本書內容之編排與使用方法:   一、考情分析:本書於每一編章前,透過考情分析使讀者先行掌握該編章之學習與應考準備重點,期能在之後的學習過程得收事半功倍之效。   二、基本概念與實力提升:將基礎理論與法條規定為體系化、概念化與歸納化之整理,並進而網羅蒐集相關之重要爭議問題與學說見解,使讀者在具備穩固根基之外,尚能融會貫通、增強實力。   

三、實務見解:歷來之國家考試於法律科目命題上,實務見解(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決議、判決)均佔有不容小覷之地位,而熟悉必要性之實務見解,通常即能於刑訴法應試上立於不敗之地,故本書於每一基本概念段落後,歸納羅列相關重要實務見解,裨益讀者於研讀與引用上之便利性。   四、牛刀小試與考題精選:除司法五等(錄事與庭務員)係採選擇測驗形式命題外,為因應新制之律師司法官考試將採二階段方式(第一試測驗題,第二試申論題),本書於每一編章後,設計基礎觀念測驗之「牛刀小試」,使讀者自我檢驗研讀內容資料後之效果,另「考題精選」中蒐集近年各類組之歷屆試題,供讀者演練與觀摩命題方向,以掌握考試要點。   五、申

論範例:申論型考題具備從無到有的應試作答特性,輒使考生望題興歎而無從下筆。是以作者乃於每一編章提供數則基本題型與分段解答之範例,資為讀者面對此類考題時,如何思考、破題、鋪陳與申論之方向與參考,並作為平日演練所用。

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取得之研究

為了解決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問題,作者巫淑芳 這樣論述: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實」與「保障程序正義」,「發現實體真實」係為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而「保障程序正義」係藉由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以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二者間互有取捨,刑事訴訟程序乃係在二者間權衡取捨,而對於各該證據資料之證據關連性及取證正當性之判斷,亦即對於「證據資格(或證據能力)」之判斷上,更彰顯前開二種利益間之權衡取捨。 在傳統思想中,對於刑事訴訟中之被告,總認為在「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罪疑惟輕原則」之保障下,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並不負有舉證之負擔,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亦仍維持此項見解,惟在實際審判程序中,對於檢察官針對追訴之事實,善盡舉

證責任,促使法院達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之後,被告提出抗辯,欲行推翻法院之事實認定,似乎即應自行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推翻既有之心證認定,蓋檢察官既已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在,且並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善盡其舉證責任,則被告所擁有之「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傘,業已超過其保障之範圍,此時,即應責由被告自行負擔舉證之責,促使法院採信其主張,被告若不能善盡舉證責任,則法院亦將為其不利之判決結果;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並非全然無舉證之負擔,僅係其承擔舉證負擔之範圍較小而已。 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取「證據裁判原則」,必須透過證據以還原犯罪事實。而證據所欲證明之對象,亦即待

證事實,可以區分為「中心事實」及「非中心事實」。所謂「中心事實」,即指成罪事項而言,舉凡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有關之事項均屬之。而所謂「非中心事實」,則係指非成罪事項,即除成罪事項以外者均屬之,包括阻礙成罪事由及刑罰限制事由。對於屬於「中心事實」之成罪事項,理當由檢察官承擔實質舉證負擔,亦即檢察官之舉證負擔係屬強制性之舉證作為,若未善盡舉證之責,將遭受不利益之判決結果,而對於「非中心事實」之非成罪事項,係由主張之人負擔舉證之責,亦即被告欲受到有利之事實認定時,即應自行負擔提出證據、說服法院之責任,惟被告因受到「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保護,因此,被告前開舉證負擔僅屬任意性之作為,被告舉

證與否係屬其自由意志,被告未善盡舉證之責,所受到之不利結果,僅係其主張之事項無從認定為真實,至於對於被告有罪認定之不利判決結果,仍應審酌檢察官之舉證作為,不得因被告未就其應行舉證之事項善盡舉證負擔,即逕為被告不利益之判決結果。 被告既有舉證之負擔,即有取證之必要性存在,而取證責任之分配,應以舉證負擔之分配規則加以規範,將舉證分配之概念,回歸於刑事實體法之原有規範,將其區分為成罪事項與非成罪事項,有助於刑事審判中訴訟指揮權之明確,更有利於當事人對於舉證負擔之劃分,此即本文之構想所在。 被告既有舉證之負擔,即有取證之需要,證據取得之型態,原則上可以區分為「任

意性取得」及「強制性取得」。 所謂「任意性取得」者,係指對於自然發現之證據而言,證據本身不會變更或消失,當事人可以透過聲請法院勘驗之證據方法,以獲得證據資料。例如:對於交通事故案發現場之交通號誌設置、當時路況;對於兇殺案件之命案現場所遺留之血跡、指紋、拖行痕跡、兇刀、被害人之衣物等各項物理跡證。證據本身不會消失或變質,僅係等待發現而已,因此,並不會涉及被告或第三人基本權利之侵害問題。而所謂「強制性取得」,係指證據資料本身並無從自然發現,必須藉助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發動強制處分權,積極干涉被告或第三人之基本權利而予取得者而言。例如:對於被告販賣毒品之相關罪證,必須透過搜索被告

之住處或其身體,始能獲取如毒品分裝袋、磅秤、帳冊等相關跡證。 任意性取證,又可區分為三種類型,(一)者為自然發現之證據,法院僅須透過勘驗之方式,即可獲取證據資料,如:在殺人案件中,對於案發現場之各項物理跡證之取得;(二)者為當事人自行取得並提出於法院之證據,如: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被訴侵占挪用公款之業務侵占案件中,對於公司帳冊之提出說明;(三)者為透過法院之提出命令而取得之證據,如:被告被訴逃漏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公司帳冊資料之提出,當事人不願主動配合之時,法院認為帳冊資料係屬具有重要關連性之事證,依職權或聲請命令提出而取得之情形。任意性取證,因為係透過當事人自行

提出或係任意取得之方式,縱係依據法院提出命令而取得之型態,亦係經由持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直接提出,並無強制力之介入,即無取證正當性之考量問題,蓋因依據現行證據法則之規定內容,取證正當性之規範對象主要係針對政府機關之取證行為,私人之取證行為並非取證規範之效力所及,自無所謂程序正當性之考量問題存在,因此,針對任意性取證之審酌,僅在於證據關連性之問題,只要該證據資料本身與待證事實間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即得認為具備證據資格,容許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提出,供為證據審查之對象。 強制性取證,亦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一)為透過法院強制處分權之發動而取得之證據,對於物理性證據而言,主要係指搜索、扣

押之行為,而對於供述性證據而言,主要係指合法傳喚後之拘提、逮捕之作為,如:司法警察官聲請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候選人之住處,搜索取得之賄選禮品,而予以扣押;又法院對於目擊被告性侵害被害人之證人,經傳喚未到庭,因其證言具有重要關連性,而予以拘提到案,以取得其證述內容。(二)為透過法院協助之行為而取得之證據之行為,被告得以藉由聲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證人之方式,對於不願到庭陳述之證人,為拘提之強制行為,以獲得證人或鑑定證人之證詞或鑑定意見,如:兇殺案件僅有唯一目擊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乃以強制拘提之方式,要求目擊證人到庭證述者。(三)即為依據保全證據之聲請而取得之證據,依據新修正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係屬取得證據之方式,透過法院之公權力協助,以事先將有毀損、滅失之虞之證據資料,事先予以保全,以供日後證據調查程序舉證之用。 事實上,保全證據,應屬證據法則之本然概念,蓋證據取得後,至提出法院進行證據審查前之階段,均有保全證據之問題,自無庸特別規定「保全證據」加以規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仍有本質上不相同之處,刑事訴訟程序中,搜索、扣押、傳喚、拘提及勘驗之目的,即在於保全證據資料,以供後續證據調查之需。保全證據係屬證據取得後本然應為之理,對於偵查中,檢察官取得之證據資料,當由檢察官負保全之責,以供日後提出法院舉證使用,而被告取得之證據資料,亦當透過扣押

或日後自行提出之方式,妥善保全,因此,「保全證據」並非取得證據之方法,現行法之規定,顯然對於刑事訴訟之「保全證據」概念有所誤認。 對於供述性證據之取得,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或被告之供述本身,被告可以透過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之方式,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進行詰問,獲取供述證據;而對於物理性證據,如物證、書證、文書證據等,若係自然存在者,被告當然可以自行提出,固無疑問,惟若該證據係存在於第三人之手,則被告既不可能獲得法律授權擁有強制處分權,既不可能自行發動搜索、扣押之作為,以取得證據,蓋因強制處分權之發動,會涉及第三人或被告基本權利之侵害,若無經過法律授權(即法律保留),私

人不可能取得強制取證權,因此,即必須有取證協助之規定,以提供被告面臨取證障礙時之救濟管道。 對於取證協助之規定,依據目前現有之機制,僅有調查證據聲請權、提出命令之請求及保全證據之聲請權三者,非若美國之制度被告得以擁有強制處分權,不過,因為在我國之刑事訴訟制度下,被告負擔舉證責任之範圍較小,僅限於「非成罪事項」之阻礙成罪事由及刑罰限制事由,因此,在有限舉證負擔之範圍內,現有之輔助機制,應當足以供被告作為排除取證障礙之用。 對於任意性取得之證據,因無強制力之介入,並無侵害第三人或被告基本權利之問題,因此,對於取得之證據,僅須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間之證據

關連性程度即可。而對於強制性取得之證據資料,因有法院之公權力介入,以發動強制處分權,造成被告或第三人基本權利之侵害,則程序正當性之要求,即勢所必然,是以,對於強制性取得之證據,必須審酌程序正當性及證據關連性之雙重要件。各該證據資料,唯有分別通過證據關連性及程序正當性之審核,始得認為具有證據資格,而容許進入證據調查程序,資為證據審查之對象。 「證據裁判原則」,無非係希望透過證據能夠將犯罪事實完整重現,以發現實體之真實,藉以確保公平審判理想之落實。因此,整個刑事訴訟之裁判流程,應係以證據之取得為前提,而取證之分配則係透過舉證負擔之分配規則,進而提出證據,作為訴訟程序中之證據審查

對象,經由當事人對於證據進行辯證程序後,再由法院為證據評價,形成心證,做成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