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021司法五等(保成)(二版) 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送達通知書」不領的後果? - 財團法人時雨文教基金會也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就是指當無法用直接交給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這時候法院可以將文書寄存至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當事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保成 和北京大學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鄧學良所指導 吳正中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研究-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分析 (2021),提出行政訴訟文書掛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法五大架構、跨境犯罪、司法互助、兩岸共打、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辦公室。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許家源所指導 吳雅玲的 行政相驗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行政相驗、司法相驗、死亡證明書法律性質、行政相驗人員法律地位與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解答。

最後網站【菻子a記事】郵局掛號招領單.行政訴訟文書.郵務送達通知 ...則補充:收錄菻子a個人經驗說說.郵局掛號招領單.行政訴訟文書.郵務送達通知書.郵局掛號紅單要這麼嚇人嗎. 2018.12.3 → 今天一睡醒到陽台收東西看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訴訟文書掛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021司法五等(保成)(二版)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問題,作者楊律師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司法五等考試的考生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網路人氣楊律師,獨家傳授你最高報酬率的讀書技巧!   用白話通俗的文字讓民、刑事訴訟法不再乏味,   即使非法律系的讀者也能輕鬆上手,   基本概念搭配常考內容及歷年五等考古題交互演練,   事半功倍的讀書方式,一本書即可解決您對民、刑事訴訟法的所有困惑。     改版差異:   1.調整民事訴訟法大意撰寫結構,使重點更加清晰易理解   2.依109年1月最新修法修訂刑事訴訟法大意內容   本書特色     一、這本書包括數年份的「司法五等錄事庭務員、身心障礙五等錄事庭務員、原住民五等錄事庭務

員」的考古題及解答將近1686題,我的書向來是巿面上考古題及解答最多的書。     二丶歷屆考古題及解答皆依章節排列,例如:當您看完「管轄」的章節後,立刻就會看到和「管轄」有關的考古題及解答。     三丶本書以白話通俗的文字來撰寫,不論您的法學程度有多差,縱使您並非法律系畢業的,也能看得懂,有助各位考生快速吸收。 作者簡介   楊律師     學 歷   律師高考及格、法學碩士     現 職   個人執業律師、某些大老闆的法律顧問、某大補習班講師、蘋果日報專欄作家、兩隻流浪貓的爸     經 歷   曾任某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曾任某些學生的法律家教、曾任某些學校演講辯論社指導老師、曾任某

些辯論比賽的裁判或裁判長、連續告白失敗五十次以上,好人卡持續累積ing     著 作   民法總則速成、刑法總則速成、刑法分則速成、刑事訴訟法速成、民事訴訟法速成、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速成     喜歡的   打贏官司、寫法律文章、看電影、慢跑、陪小狗、小貓玩、向正妹告白     討厭的   打輸官司、沒空寫法律文章、沒空看電影、沒空慢跑、被小狗咬、被小貓抓、拿到好人卡Orz 第一單元 民事訴訟法大意/001 第一篇 總則/003 管轄(一):普通審判籍/007 管轄(二):管轄錯誤、起訴管轄恆定/008 管轄(三):較少考的特別審判籍/010 管轄(四):侵權行為/012 管轄

(五):合意管轄/014 管轄(六):管轄權競合vs關聯審判籍/018 管轄(七):物權vs不動產/019 管轄(八):債權vs不動產/022 管轄(九):應訴管轄/025 管轄(十):指定管轄/026 管轄(十一):民事vs行政/028 自行迴避/029 聲請迴避/031 權利能力/034 當事人能力vs權利能力/036 當事人能力vs胎兒/038 當事人能力vs非法人團體(一)/040 當事人能力vs非法人團體(二)/042 當事人能力vs非法人團體(三)/044 當事人能力vs中央或地方機關/046 當事人能力vs分公司/048 當事人對立/049 訴訟能力vs行為能力/051 訴訟能力

vs外國人/054 欠缺訴訟能力之處理/055 訴訟能力vs輔助宣告/057 訴訟能力vs特別代理人/060 辯論能力/063 當事人適格/063 訴之利益/067 普通共同訴訟/068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一):合一確定、當事人適格、訴訟行為效力/072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二):裁定追加/078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一):撤銷股東會議決議/080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二):請求回復共有物/083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三):連帶債務/085 選定當事人(一):要件/088 選定當事人(二):限制/092 選定當事人(三):選定公益社團法人/093 選定當事人(四):公告曉示→併案請求→視為選定/095

選定當事人vs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096 公益法人vs不作為之訴/097 輔助參加、從參加訴訟(一):意義及要件/098 輔助參加、從參加訴訟(二):判決效力/102 輔助參加、從參加訴訟(三):告知訴訟/105 獨立參加訴訟/106 主參加訴訟/108 訴訟代理人(一):資格及授權/111 訴訟代理人(二):數個訴訟代理人/116 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的撤銷更正權/117 訴訟代理人(四):法院選任/118 訴訟代理人(五):訴訟代理權消滅/119 裁判費(一):起訴、反訴、上訴/121 裁判費(二):再審、抗告、聲請、聲明/124 訴訟標的價額(一):誰核定?時點?/125 訴訟標

的價額(二):競合/128 訴訟標的價額(三):債權之擔保、租賃/130 訴訟標的價額(四):分割共有物/131 訴訟費用之負擔(一):原則/132 訴訟費用之負擔(二):認諾、分割共有物或經界訴訟、撤回、和解/134 訴訟費用之負擔(三):預納/136 訴訟費用之擔保/137 訴訟救助(一):要件/137 訴訟救助(二):救濟及效力/140 當事人書狀/141 送達(一):送達機關、應受送達人/143 送達(二):訴訟代理人/145 送達(三):送達代收人/147 送達(四):補充送達/149 送達(五):寄存送達/151 送達(六):留置送達/153 送達(七):公示送達/154 送達(八

):以電子設備送達/157 期日及期間/158 在途期間/159 回復原狀/160 當然停止訴訟(一):當事人死亡/163 當然停止訴訟(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166 當然停止訴訟(三):法人合併、信託任務終了、破產宣告/168 當然停止訴訟(四):訴訟擔當人死亡或喪失資格/169 裁定停止訴訟/171 合意停止訴訟/173 言詞辯論(一):公開審判、開始/175 言詞辯論(二):適時提出/177 言詞辯論(三):指揮、闡明、發問/178 言詞辯論(四):分別辯論、合併辯論、限制辯論/180 言詞辯論(五):筆錄/182 判決vs裁定/184 宣示判決vs送達

判決書/186 裁定更正裁判/188 補充判決/190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197 訴訟卷宗/198   第二篇 通常訴訟程序/199 起訴書應記載事項/201 補充聲明、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203 將來給付之訴/205 給付之訴vs形成之訴/206 確認之訴/209 訴之客觀合併(一):單純合併/214 訴之客觀合併(二):選擇合併vs競合合併/215 訴之客觀合併(三):重疊合併/216 訴之客觀合併(四):客觀合併+預備合併/217 訴訟要件→先命補正→駁回/220 訴訟要件vs重複起訴/224 當事人恆定原則vs重複起訴/226 訴之變更追加/229 反訴//231 撤回//235

通知、就審期間/239 準備程序/240 逾時提出之失權效/243 舉證責任之分配/245 無庸舉證之事項(一):自認/247 無庸舉證之事項(二):顯著或已知之事實/250 無庸舉證之事項(三):推定/252 無庸舉證之事項(四):擬制、習慣法令/253 證據調查/254 自由心證、證明度/255 證人(一):出庭及作證義務/255 證人(二):拒絕證言/257 證人(三):具結/258 證人(四):不到庭訊問/260 鑑定//261 鑑定證人/262 書證(一):提出義務/263 書證(二):文書之真正/265 勘驗//266 當事人訊問/267 證據保全(一):要件/268 證據保全(二

):協議/269 訴訟上和解(一):方式及範圍/270 訴訟上和解(二):效力及救濟/272 訴訟上和解(三):酌定和解方案/274 全部終局判決、一部終局判決、中間判決/276 捨棄、認諾/280 一造不到場、兩造不到場/281 處分權主義/284 假執行(一):意義及要件/286 假執行(二):法院職權宣告/289 履行期間、分次履行/292 情事變更vs判決/294 對待給付vs判決/294 既判力(一):客觀效力範圍/296 既判力(二):主觀效力範圍/297 無效判決/300   第三篇 調解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303 調解(一):強制調解/305 調解(二):聲請調解

、駁回聲請/308 調解(三):調解處所、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311 調解(四):調解成立/314 調解(五):調解不成立/316 簡易訴訟程序(一):要件/317 簡易訴訟程序(二):起訴書應記載事項?言詞起訴?自行到場?/321 簡易訴訟程序(三):言詞辯論/322 簡易訴訟程序(四):判決書/323 簡易訴訟程序(五):訴之變更、追加、反訴/324 簡易訴訟程序(六):第二審/324 簡易訴訟程序(七):第三審、抗告/326 簡易訴訟程序(八):再審/329 小額訴訟程序(一):要件/329 小額訴訟程序(二):表格化訴狀、夜間假日開庭、調解期日辯論/330 小額訴訟程序(三):衡平

裁判/332 小額訴訟程序(四):一部請求/333 小額訴訟程序(五):訴之變更、追加、反訴/334 小額訴訟程序(六):判決書/335 小額訴訟程序(七):第二審/336 小額訴訟程序(八):第三審?/338 小額訴訟程序(九):抗告、再審/339   第四篇 救濟程序/341 第二審(一):上訴期間/343 第二審(二):上訴狀應記載事項、實務流程/344 第二審(三):上訴權人/347 第二審(四):形式審查/347 第二審(五):上訴理由/348 第二審(六):適時提出/351 第二審(七):訴之變更、追加、反訴/353 第二審(八):附帶上訴/355 第二審(九):擴張或變更聲明/3

58 第二審(十):捨棄上訴權/360 第二審(十一):撤回上訴/361 第二審(十二):上訴聲明vs實體判決vs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362 第二審(十三):發回、移送/364 第二審(十四):假執行之裁判/366 第三審(一):上訴利益/367 第三審(二):強制律師代理/368 第三審(三):上訴理由/371 第三審(四):法律審/373 第三審(五):當然違背法令/374 第三審(六):相對違背法令/375 第三審(七):上訴狀應記載事項、實務流程/377 第三審(八):訴之變更、追加、擴張聲明、附帶上訴/378 第三審(九):言詞辯論vs書面審理vs上訴聲明/379 第三審(十):判決

/380 第三審(十一):飛躍上訴/383 抗告(一):要件/383 抗告(二):抗告期間/385 抗告(三):抗告狀應記載事項、實務流程/385 抗告(四):效力/386 抗告(五):抗告法院之裁定、再抗告/387 異議//388 再審(一):對象、事由、訴訟標的/389 再審(二):再審期間/393 再審(三):管轄法院/395 再審(四):禁止再審/397 再審(五):裁判/399 第三人撤銷訴訟(一):要件/401 第三人撤銷訴訟(二):撤銷期間/404 第三人撤銷訴訟(三):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404 第三人撤銷訴訟(四):判決效力/405   第五篇 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409 支付命令(一):要件/411 支付命令(二):限制/413 支付命令(三):管轄/414 支付命令(四):不能送達?/416 支付命令(五):異議/417 支付命令(六):確定之效力/419 支付命令(七):裁判費/421 假扣押(一):要件/424 假扣押(二):釋明、擔保金/426 假扣押(三):管轄/430 假扣押(四):抗告/432 假扣押(五):撤銷/433 假處分/437 定暫時狀態處分/439 起訴登記/443 公示催告/447 除權判決/449   第六篇 家事事件法/453 家事事件分類/455 管轄//457 不公開審理/458 職權調查證據/459 命

當事人到場/459 訴訟能力vs 程序能力/460 程序監理人/461 強制調解/462 甲類或乙類vs當事人適格/464 請求之變更、追加、反請求、合併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465 和解、捨棄、認諾、撤回/467 甲類或乙類vs第三人/468 婚姻事件程序(一):訴訟種類、管轄/469 婚姻事件程序(二):自認、不爭執/470 婚姻事件程序(三):死亡/471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一):管轄/473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二):否認子女之訴、否認推定生父之訴/473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三):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474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四):認領之訴/475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五):

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475   第二單元 刑事訴訟法大意/477 第一篇 總則/479 法例/481 當事人/482 土地管轄/484 土地管轄vs管轄錯誤/486 事務管轄/487 事務管轄vs管轄錯誤/488 牽連管轄/490 競合管轄/494 指定管轄/494 移轉管轄/495 無管轄權之處理/496 自行迴避/451 聲請迴避/501 職權迴避/504 迴避vs準用/504 選任辯護人/505 強制辯護(一):審判中的強制辯護/509 強制辯護(二):偵查中的強制辯護/515 強制辯護(三):偵查中的羈押審查/517 審判中的閱卷權/518 偵查中的閱卷權/520 判決

確定後的閱卷權/522 通信接見權(一):羈押中的通信接見權/523 通信接見權(二):受拘捕時的通信接見權/526 輔佐人/528 被告的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再審代理人、沒收參與人代理人、訴訟參與代理人/529 偵查中的筆錄、搜索扣押勘驗筆錄/532 審判筆錄(一):內容及簽名/536 審判筆錄(二):附錄及整理/538 審判筆錄(三):效力及更正/540 裁判vs更正/542 平信、掛號送達證書/545 陳明送達地址/546 對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送達、對檢察官送達/548 公示送達/549 期日及期間/550 在途期間/552 回復原狀/553   第二篇 強制處分及證據/55

7 傳喚/561 通知/564 拘提(一):要件/566 拘提(二):執行/569 逕行拘提/571 逮捕:通緝犯/573 現行犯、準現行犯/577 逮捕:緊急拘捕/580 筆錄詢問人vs筆錄製作人/582 人別訊問/583 告知義務/584 全程連續錄音/587 夜間詢問/591 訊問方法/595 不正訊問/597 羈押的要件(一):拘捕前置主義/599 羈押的要件(二):24小時內/601 羈押的要件(三):犯罪嫌疑重大/605 羈押的要件(四之一):一般性羈押的原因/606 羈押的要件(四之二):預防性羈押的原因/607 羈押的要件(五):羈押必要/609 羈押的要件(六):言詞審理原則

、法官押票/612 羈押審查(一):強制辯護?/614 羈押審查(二):閱卷權vs法官羈押審查之依據vs檢察官到庭義務/615 羈押審查(三):夜間訊問/617 羈押審查(四):自由證明程序/619 羈押之指揮、變更羈押處所/621 羈押之執行、通信接見權/622 撤銷羈押(一):羈押原因消滅/627 撤銷羈押(二):羈押期滿/629 撤銷羈押(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632 撤銷羈押(四):處分、判決/634 停止羈押(一):要件/635 停止羈押(二):替代處分及防逃措施/637 具保vs沒入保證金/639 再執行羈押/640 限制出境(一):要件/642 限制出境(二):期限及

延長/645 限制出境(三):撤銷/646 有令狀搜索+有令狀扣押/649 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扣押(一):緊急搜索/653 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扣押(二):附帶搜索/656 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扣押(三):同意搜索/659 有或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扣押(一):本案附帶扣押/662 有或無令狀搜索+無令狀扣押(二):另案扣押/664 搜索扣押的執行(一):在場之人/665 搜索扣押的執行(二):扣押的方法及必要處分/666 搜索扣押的執行(三):政府機關或軍事場所/668 搜索扣押的執行(四):夜間/669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671 扣押物之返還/674 無罪推定、罪疑唯無、舉證責任/675 證據能

力vs證明力/681 嚴格證明程序vs自由證明程序/682 傳聞例外(一):特別程序/683 傳聞例外(二):§159-1Ⅰ/684 傳聞例外(三):§159-1Ⅱ/688 傳聞例外(四):§159-2/689 傳聞例外(五):§159-3/692 傳聞例外(六):§159-4/695 傳聞例外(七):§159-5/696 證人(一):傳喚及拘提/697 證人(二):具結/699 證人(三):違法訊問、證據能力/702 證人(四):拒絕證言/703 主詰問vs反詰問/706 詰問權vs交互詰問順序/708 被告詰問權vs被告退庭/710 共同被告/710 鑑定人之選任/714 拒卻鑑定人/71

5 鑑定人vs證人/717 鑑定留置/719 鑑定許可/721 檢察事務官及警察之採證/722 鑑定證人/723 通譯vs鑑定人/725 勘驗/725 證據保全/726   第三篇 偵查/729 告訴權人(一):被害人/731 告訴權人(二):配偶及特定親屬/733 告訴權人(三):特定罪名/737 告訴權人(四):利害衝突/736 告訴權人(五):代行告訴人/736 告訴代理人/738 告訴期間/739 撤回告訴/740 告訴不可分、撤回告訴不可分/742 告發/744 自首/745 偵查之主體及開始/746 偵查不公開vs在場/749 提起公訴/751 絕對不起訴(一):法定不起訴/752

絕對不起訴(二):其他法定理由不起訴/754 相對不起訴(一):微罪不起訴/755 相對不起訴(二):執行無益不起訴/756 簽結/758 緩起訴(一):要件/759 緩起訴(二):撤銷/762 再議(一):聲請/764 再議(二):審查/768 交付審判/770   第四篇 起訴及審判/775 起訴書vs卷證併送主義/779 案件單一性vs起訴不可分vs不告不理原則/781 追加起訴/784 案件同一性vs變更起訴法條/785 撤回起訴/786 開庭通知及送達/787 起訴審查/788 公開審理、合議審理、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790 職權主義vs當事人主義vs調查證據/793 準備程

序/794 審判期日、審理程序/798 更新審判程序/803 停止審判/804 有罪判決/806 無罪判決/807 免訴判決/808 不受理判決/810 宣示判決/812 被告不到庭vs判決/813 自訴及限制(一):被害人/815 自訴及限制(二):直系尊親屬或配偶/818 自訴及限制(三):半個被害人?/819 自訴及限制(四):強制律師代理/820 自訴及限制(五):偵查/821 自訴及限制(六):撤回/822 自訴及限制(七):已不得告訴或請求/824 自訴及限制(八):裁定駁回自訴/824 上訴權人(一):當事人、得提起自訴之人、職權上訴/825 上訴權人(二):法定代理人或配偶/8

28 上訴權人(三):代理人或辯護人/830 上訴期間/832 上訴理由及審查/833 案件單一性vs上訴不可分vs不告不理原則/83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836 捨棄上訴、撤回上訴/837 三級三審vs二級二審/840 上訴第三審的限制(一):罪名/840 上訴第三審的限制(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842 上訴第三審的限制(三):上訴理由/843 第三審的審判程序/845 判決與上訴vs裁定與抗告/846 實體裁定vs程序裁定vs抗告/848 抗告vs停止執行/850 再抗告/851 準抗告/852 再審的對象/853 為被告利益再審/854 為被告不利益再審/857 再審聲請權人/8

58 再審期間/858 再審代理人vs閱卷權/859 再審書狀、理由、附件及管轄權/860 聲請再審vs停止執行/862 開庭審理、調查證據/862 裁定駁回vs開始再審之裁定/864 更為審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865 非常上訴聲請權人/867 非常上訴之審理程序/869 非常上訴之判決/869 簡式審判程序/870 簡易程序(一):偵查中聲請/874 簡易程序(二):審判中裁定/878 簡易程序(三):上訴/882 協商程序(一):要件/884 協商程序(二):告知義務/886 協商程序(三):不得協商判決之例外/886 協商程序(四):上訴/887   第五篇 被害人訴訟參與、沒收、執

行、附帶民事訴訟/889 被害人訴訟參與(一):要件/891 被害人訴訟參與(二):裁定/893 被害人訴訟參與(三):通知、出庭、表示意見/894 被害人訴訟參與(四):訴訟參與代理人/897 被害人訴訟參與(五):閱卷權/898 被害人訴訟參與(六):選定代表人/899 訊問或詢問被害人(一):陪同/900 訊問或詢問被害人(二):隔離/901 移付調解、進行修復/902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一):通知義務、陳述意見機會、聲請沒收/903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二):聲請及裁定/905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三):代理人及閱卷權/907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四):準用被告之權利、適用 通常審判

程序/908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五):判決/910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六):上訴/910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七):撤銷沒收確定判決/913 單獨宣告沒收(一):要件/914 單獨宣告沒收(二):聲請權人、管轄、第三人參與/917 執行(一):開始及指揮/918 執行(二):方式/918 執行(三):停止執行/920 執行(四):死刑/920 附帶民事訴訟/922 序     一、109年1月「重寫」這本書,10月放榜後收到數封感謝信,印象最深的二封信分別是「非法律畢業,只看本書四個月就考98分並成為全國榜首」及「非法律畢業,只看本書12天就考全國第19名」,我看完信後興奮到快無法呼吸了

。     二、正在看本書的妳,幾個月後也會考上,記得寫信給我,讓我再興奮到快無法呼吸吧,我樂於當M男。   2020年12月 楊律師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研究-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分析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問題,作者吳正中 這樣論述:

海峽兩岸早於1987年恢復往來,交流日趨頻繁,也因此衍生跨境犯罪之問題。然而,由於海峽兩岸彼此的政治歧見無法解決,前述跨境犯罪問題也難以透過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之方式解決,對於海峽兩岸人民之權利保障明顯不足。 所幸近年來海峽兩岸交流出現歷史性的機遇,得以積極開展。海峽兩岸已於2009年4月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與司法互助雖已有所法制依循與具體成效,但仍存在許多困境,需要更多的磨合與探索其具體措施。本文研究之主要重點,即在分析與探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現況、對刑事司法互助業務的影響,以及建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辦公室」的可行

性。 同時,本文並嘗試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研究方法與分析,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相關合作策略,提供相關部門實務運作之參考。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行政相驗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文書掛號的問題,作者吳雅玲 這樣論述:

我國行政相驗制度從日治時代(1895年)演化迄今已逾120年,在這段施行期間中,因而累計相當多死亡統計資料,而國人亦從1895年至今生活、經濟穩定,逐漸重視人權、健康及平均餘命,越來越多學者、臨床醫/藥界、政府機關欲從我國死亡統計資料訊息中(環境、社會、藥物、精神、老衰)瞭解國人死因(如:急/慢性病、自殺、他殺、意外事故),以制定我國公共衛生政策、社會安全制度及提昇急/慢性疾病與傳染病預防與治療。嚴肅死亡議題,自古以來一直為宗教界、哲學界、醫學界、法律界最為關切且爭議之議題,本文研究主題係站在法律與公共衛生間,觀察國人宗教習慣、行政相驗執行程序、執行人員法律地位、死亡證明書法律性質、在行政與

司法管轄權間轉換程序之缺乏及行政相驗未來困境,以進而研究未來行政相驗可解決之建議。本文研究範圍含行政相驗濫觴、臨終照護與傳統喪葬關聯性、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關聯性、死亡管理制度與死亡證明書法律性質、行政相驗人員法律地位與責任、行政相驗行政機關之困境、結論與建議等;本文研究目的將透過了解行政相驗醫師執行實務工作之內容,將行政相驗與法律各面項之關係鏈結上,讓行政與司法相驗程序轉銜順利、讓「生」、「死」兩安並讓本國行政相驗工作得以延續,讓國人能真正自由選擇往生地在社區中「善終」。本文將從《刑事訴訟法》、《刑法》、《醫療法》、《醫師法》、行政程序法、《民法》、戶籍法等法律規定與實務探討我國行政相驗之驗屍

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以求保護公益及尋出未來行政相驗解決建議,讓「生者」縮短悲傷期、安生立命,「死者」死因清楚,了無罣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