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 伊 妥 momo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圖文傳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立行所指導 金冠宏的 YOUTUBE對兒少的影響分析 (2020),提出樂 伊 妥 momo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際網路串流媒體、教育、法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財富與稅務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柏青所指導 李佳雯的 音樂偶像明星的社會經濟評價 (2015),提出因為有 偶像明星、社會評價、粉絲經濟、明星股東、經濟鑑價的重點而找出了 樂 伊 妥 momo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樂 伊 妥 momo,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YOUTUBE對兒少的影響分析

為了解決樂 伊 妥 momo的問題,作者金冠宏 這樣論述:

目前在全世界民主自由的國家有大量的民眾觀賞YouTube影片。本研究起心動念之初擬探究YouTube影片的影響,其有正向學習的功能,但也有負向教壞兒童及青少年的功能。因該平台充斥各式各樣影片內容、內容豐富且多元。但內容卻因創作者的天馬行空,而忽略了內容自省,導致在YouTube上充斥了許多負面訊息,包括暴力、色情、假訊息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明確指出,簽約國承認大眾傳播有其重要功能,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的資訊,是為提升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有眾多兒童及青少年是YouTube的收視群。娛樂性網路資訊易致青少年以自我為中心,衍生社會冷漠化,淡化民族國

家意識,且缺少憂患意識,社會秩序充滿許多亂象。兒童及青少年是國家未來的主力,這些社會的隱憂將牽涉到國家安全的問題,若不妥善管制亂象,將產生惡性循環。研究過程發現除YouTube,其他網際網路平台也有類似相關問題。我國對於網際網路平台並無做出內容篩選及過濾。本研究探討網際網路對青少年及兒童的影響,並瞭解韓國、中國、美國及台灣等國家,目前對於網際網路平台的管制方式。而本研究採用文獻回顧法,藉由專家學者的文獻回顧及台灣當前法規檢視研究資料,另比對十大影片是否抵觸相關法規,及對兒少的影響。結果發現台灣當前管制網際網路的作為很脆弱,我國NCC停留在研議「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最後提出改善方法的建議,

建議改善教育及參考韓國的作為,透過實質法規的建置,來管制網際網路的亂象,以淨化兒少學習成長的空間,同時安定社會及保障國家安全。

音樂偶像明星的社會經濟評價

為了解決樂 伊 妥 momo的問題,作者李佳雯 這樣論述:

人類藉由音樂來表達情感與情緒,音樂可以作為社會文化象徵的展現。音樂娛樂產業透過視聽的體驗過程,讓閱聽者感官獲得滿足。流行音樂藉由偶像明星本身的獨特魅力吸引群眾注意,偶像明星是音樂文化創意產業的實體象徵,更影響影視娛樂發展趨勢。偶像崇拜是個體認同,投注相當程度的關注參與。偶像名人的言行舉止具有示範效果,影響了社會評價。藝人經紀公司協助塑造形象及安排演出,創造明星成為娛樂公司的經營指標,音樂經紀公司將一般素人發掘訓練為演藝人員,除了自己本身的素質才華外,更要具備獨特的氣質和性格特徵,再透過媒體傳播的宣傳效果,才能夠製造出偶像明星及流行歌曲,明星誕生的選秀節目為現在最受歡迎的流行趨勢。藝人品牌化及

產業娛樂化成為當今流行音樂產業的重要趨勢,數位匯流之演化建立音樂內容產業的新商業模式,串流媒體崛起改變影音視聽消費模式。明星在粉絲心中地位昇華成偶像,粉絲為了寄託情感並表現忠誠,願意投注心力跟金錢在偶像相關的產業。明星的無形魅力帶動粉絲經濟,結合社群網路的發展,實現經濟效益及社會效應。藝人從表演身分到明星股東角色,影視公司以股權作為明星片酬,透過股權留才與增進合作關係。音樂偶像的衍生商品使得明星的培養及角色日趨多元,專輯銷售、演唱會場次、廣告代言成為音樂偶像歌手身價的評估標準。音樂產業募集資金對象針對其特性以嚴謹標準衡量產業狀況,增加有形和無形資產評鑑價值公信力及透明度,金融業從投資與融資相關

措施,支持台灣音樂文創產業有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