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身分證延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國立政治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黃東益所指導 方怡捷的 從國民卡計畫到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政策決策過程 ─以多元流觀點分析 (2019),提出數位身分證延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身分識別證、晶片國民身分證、多元流理論架構、政策之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子儀所指導 陳俐婷的 日本之資訊自決權-從住民基本登錄網絡制度到行政程序中識別特定個人之編號利用法 (2015),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訊、人格自治、隱私權、資訊自決權、監視社會、政府監控的重點而找出了 數位身分證延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數位身分證延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數位身分證延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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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民卡計畫到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政策決策過程 ─以多元流觀點分析

為了解決數位身分證延期的問題,作者方怡捷 這樣論述:

我國推動「國民身分證」身分證明文件的政策可以回溯至1947年,後續大致維持每10年為一換發週期,用以維持人像辨認、防偽造設計以及相關資料的增減等功能,隨著科技社會發展,我國提出由原本以「紙本卡」材質改以「晶片卡」載體作為國民身分證換發及應用的政策議題;「晶片式」國民身分證換發政策議題討論主要有兩個,1997年至1998年「國民身分健保合一智慧卡(簡稱國民卡)」計畫;以及2015年至2020年「晶片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最終2018年12月確認於2020年10月進行「數位身份識別證換發政策」(New eID)。「晶片式」國民身分證換發議題由1997年第一次提出的「國民卡」計畫;直到2018年拍板

定案─「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政策」,政策議題的討論歷時20餘年方能進入政策議程形成政策,故本研究欲以該政策議題作為本研究個案,透過多元流理論架構模式運用內容分析法進行政策議題相關新聞事件文本資料分析,探討政策議題形成政策的過程,藉以了解我國政策決策過程。研究發現,「國民卡」政策議題與「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政策」政策議題中,「問題流」被提出的主要原因都是平均每10年進行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的慣例以及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推動;「政治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推動影響極大,而後者透過網路與實際活動民眾意見探詢,將有助於國民氛圍形成與支持;進而影響政策之窗開啟;本研究政策議題中,「政策流」所提出的政策備選方案受到

「政治流」的影響;反之,「政治流」中國民氛圍也受到「政治流」所提出政策備選方案的影響;政策之窗開闔受到「問題流」、「政治流」及「政策流」影響,其中「政治流」為政策議題是否形成政策的關鍵因素。

日本之資訊自決權-從住民基本登錄網絡制度到行政程序中識別特定個人之編號利用法

為了解決數位身分證延期的問題,作者陳俐婷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政府不斷透過科技之應用,加強對人民個人資訊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此種行為常使人民個人資訊陷入不法濫用之高度風險,並強力限制人民對自己資訊之自主決定權。在此種政府之措施下,政府握有對人民加以不當管理、監控之技術,可能危及個人自治,進而危及民主社會之根基。日本法中除以民法第709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對資訊自決權之保護基礎外,更以憲法第13 條對人民之個人資訊自決加以保護。在日本,過去即已透過住民基本登錄制度之住民編號對全體人民實施管理,最高法院認其並無違憲。在科技的發展下,現今政府更對全體人民配賦共通於全國政府機關及大量民間機構之個人編號,並建置一網絡系統供政府機關自行流通

此等人民之個人資訊。政府考量並改善了過去法院所指摘之不足,期待以一具備有個人資訊保護評價制度、獨立監督機關、較高刑責之制度達成對個人資訊的完整保護。然編號制度對個人資訊所進行流通、整合比對、應用卻遠較住基網絡制度深廣。進而編號法已於未具備更重要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將人民之個人資訊暴露於前所未有風險之下。人民的個人資訊受政府不法蒐集、處理、利用,進而實施一元化管理的可能。此種體制即有不符日本憲法第13 條對尊重個人、人格自治保障之虞。回頭反思我國法,雖無建置一供全國政府機關自行流通全體人民個人資訊之網絡系統,然我國所採用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適用事務範圍卻遠較日本法之個人編號為廣,對於國民身分證亦

有強制採取整合不同行政事務晶片之計畫。在編號下所繫資訊極為龐大的同時,我國對於政府機關間蒐集、處理、利用人民個人資訊之行為仍欠缺相關法律規範。若從日本法的經驗觀察我國現狀,我國之人民個人資訊暴露於遭不法濫用之高度風險,且有遭政府濫用而受政府不當管理、監視之虞。當務之急應為訂立對政府機關相關行為的詳細法規範、使政府機關對人民個人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透明化,除考慮設置獨立監督機關、隱私影響評價制度外,並建立可供人民檢視自己資訊流動與使用情形之機制。在採行民主體制,且憲法對人民之人格自治加以保護之國家中,政府本即不應出於抽象之行政效率等目的便對全體人民配賦一通用於全國政府機關甚至民間機構之編號

。若為重大之目的而須配賦此種編號,亦應限縮編號之適用事務範圍,且不應設置一供全國政府機關得自行流通人民個人資訊之網絡系統,以降低政府機關之道德風險。同時尚應設置具相當獨立性之個人資訊保護專責機構,以求對政府蒐集、處理、利用人民個人資訊進行有效之監督。最後,無論體制如何設計,皆應考量政府對人民之不當管理與監視。在追求便利、社會福利、政府服務的同時,仍不能對國家力量掉以輕心,而應永遠監督政府對人民的監視,考量國家可能帶來的侵害,在利害間進行衡量與折衝。配合人民權利意識的提升,在體制中儘量給予人民選擇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