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和吳家揚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財經傳訊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黃程貫所指導 周建序的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法規之研究 (2008),提出委任經理人 職 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勞基法、補償、賠償、抵充、勞工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王儷玲所指導 劉邦寧的 勞工退休金制度設計對勞工退休金所得之影響 (2003),提出因為有 退休金、確定給付、確定提撥的重點而找出了 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委任經理人 職 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法規之研究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問題,作者周建序 這樣論述:

經研讀相關文獻後,本文試以勞工於職災真實案例中,所得主張之各種請求權出發,探討相關法制內涵之規範目的及給付之性質。全文之章節安排如下:第一章 緒論闡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研究架構。第二章 職業災害補償內容概要本章從憲法基礎出發,探討職業災害定義、職業災害認定之成立要件、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沿革及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本質。第三章 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內涵本章臚列職災之勞工各種救濟制度內涵,有民法中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基準法之補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得請領之津貼及補助。第四章 承攬關係中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問

題本章探討勞基法第六十二條連帶補償責任所衍生之各種爭議。第五章 職業災害補償抵充關係之適用本章以抵充規定之意涵及先決要件出發,探討與勞工保險抵充之疑義、與民法賠償金抵充、與商業保險抵充、與其他商業險、與撫卹金或其他殮葬補助費抵充之各項疑義。第六章 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問題之探討本章探討勞基法中職災補償之和解低於勞基法標準、受領權之拋棄及禁止扣押之規定。其次,第三人之加害行為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而雇主或保險人得否代位向第三人求償。再者,討論通勤災害補償問題法規之明確化、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問題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定位。最後,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禁止解僱及例外規定。而勞保中身故受益人加了「專受撫養」之限制

,致雇主無法抵充補償責任之罕見現象。第七章 派遣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與賠償相關問題討論現行法中對派遣勞工之職災補償及賠償問題,並提出我國於勞動派遣尚未立法通過前,派遣關係下職災救濟制度的解決方式。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總結前述各章節之重點,檢討現行制度內涵,並對其缺點及疏漏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日後修法之參考,以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勞工退休金制度設計對勞工退休金所得之影響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 職 災的問題,作者劉邦寧 這樣論述:

時光飛逝!當我於民國90年秋天入學政大EMBA時,新制勞工退休金只不過是立法院的討論法案之一。今年(民國93年)六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並將於明年(民國94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實施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法案實施後,雇主應為每位勞工按月提撥每月薪資的6%。新制退休金制度允許勞工於更換工作時攜帶其個人帳戶內已提撥的退休金,於勞工退休後按月領取退休金以安養退休生活。 相較於民國73年8月1日施行的勞動基準法內原來已有的雇主為勞工提撥退休金的法令規定與意旨原本就期望能照顧勞工退休後的生活。實務上,施行至今整整二十年來,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有89.8%企業未提退休準備金,總體提撥率僅2.

5%。本研究之目的係根據保險理論與市場的實際經驗來探討台灣勞動市場的退休金現況與新制退休金立法的意旨與通過後對勞動市場的影響分析。 勞工退休金條例引進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要求企業在五年內依照勞工工資、流動率、未來五年退休人數等精算提撥率,以保障勞工的舊制年資。據估計,國內近有448,000到500,000家中小企業尚未完成上述提撥。 新制是以帳戶作為處罰單位,雇主沒幫勞工開戶或未提繳退休金,將罰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並連續按月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新制退休金雇主責任明確,只要勞工有受僱事實,雇主就得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帳戶,對企業來說,人事成本計算方便,勞工的退休金也

看的到、拿的到。 在政府缺乏人力監督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退休金提撥實務現況下,企業是否能確實守法填補舊制下的法令給付責任或繼續拖延,謹期盼經濟復甦與法令有效執行下能兼顧與融合勞資雙方的常期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