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家揚寫的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8 年勞動基準法令研習講座也說明: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 ... I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能君所指導 吳哲毅的 勞工概念之再構成與展望——台灣與日本之比較法研究 (2019),提出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概念、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工作者、自營作業者、指揮監督、自行承擔業務風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黃程貫所指導 黃杉睿的 壽險公司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法律性質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工資、壽險公司、非典型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的解答。

最後網站習近平稱中國經濟將持續前行今年以來保持回升向好則補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強保險搭配法則:只要活用「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就能花小錢聰明打造CP值最高的 超級保單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的問題,作者吳家揚 這樣論述:

  .假設A小姐在離職後一個月發現懷孕3個月,她可以申請勞保給付嗎?   .假設B先生在9月11日上班,但因為提供資料不齊,9月12日上午資料補齊後公司才郵寄勞保局,卻不幸在9月12日下午3點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他是否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你知道勞工保險和國民年金保險有哪些保險給付嗎?   .你知道非因公生病住院4天以上,有無勞保給付?   如果你對現行社會保險沒有清楚的概念,就會非常非常容易把錢花在不該花的地方,而那筆錢你原來是可以用在投資上、或是提升生活品質。   人吃五穀雜糧,總是會有倒楣事發生,因此需要買保險,以轉嫁風險。風險的轉嫁不是無價,但是要如何把費用降到最低,免得因為

「保險」而產生財務「風險」?   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就是商業保險要與社會保險妥善的搭配,用商業保險補社會保險的不足。很可惜,多數人上班多年,還是不太清楚自己的社會保險有哪些。反正出了事,去會問公司人事就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談什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搭配呢?   我國社會保險超強,提供以下左列的給付,不足之處則用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右列)來補足:   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   老年給付              →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   失能給付、健保        →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   生育和傷病給付 、健保 →醫療險,重大疾

病險、特定傷病險   重點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補不足之處。如果你擔心遇到重大的意外,「人沒有死」,但是失去工作能力,怕因此而拖累家人,所以你想買長期看護險、特定傷病險來消除風險,那你應知道在勞保的保險期間內,因故(不必是因公)「終身無工作能力」,你可以申請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符合資格的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如果你確知你失能年金的給付金額是多少,不足之處,就用商業保險補足。這樣才可以把資金用在刀口上,更健全你的人生保障。如作者建議:「我認為的『最少』保障原則:癌症險住院日額1萬元,重大疾病100萬元,失能扶助險每月理賠4萬元。保障不夠的人,應逐漸將安全網買足。」   「

最基本的商業保險防護網為壽險主約附加意外險、意外醫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癌症,有錢再逐漸加強到完整保障,才能享受高品質的醫療和退休後生活。如果體況或年紀已經無法買商業醫療險,只好多存一些錢來因應。」   把錢花在刀口上!投保商業保險為的是補足社會保險之不足,不要白白浪費一分錢。本書不但是收入有限的上班族必備,也是每位認真繳稅的國人保障自己權益必須知道的保險之道! 本書特色            ◆提供保險要訣,讓你少付多領   例如,如果你在職場生涯中,曾短期兼差,可能可以增加百萬以上的老年給付。以以下例子說明:   志明50年次,在甲公司專職工作40年,65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近10

年工資都是36,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健保投保金額36,300元。先不考慮勞(就)健保費用的調整。   A:志明每月甲公司勞保負擔=36300×11.5%×20%=835元;健保負擔=36300×5.17%×0.3=563元。勞健保40年總負擔=(835+563)×12×40=671040元。如果志明領年金而非一次金,勞保年資40年,65歲退休開始請領,到85歲身故。   勞保B式=36300×40×1.55%=22506元(擇優給付)。   假設志明也同時在乙公司部分工時兼職5年,工資4,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1,100元,健保投保金額24,000元。志明每月乙公

司勞保負擔=11100×11.5%×20%=255元;不需重複繳交健保費。勞健保5年總負擔=(255+0)×12×5=15318元。乙公司的型態可能是大賣場、清潔工、速食店、便利商店、保全等等行業。     兼職後的勞保投保薪資為上限45,800元(36300+11100>45800)。   勞保B式=45800×40×1.55%=28396元(擇優給付)。   有兼差的新制勞保老年給付每月多5,890元(=28396-22506),20年多領1,413,600元(=5890×12×20)。5年只要多繳15,318元,就可以達到多領1,399,620(=1413600-13980)元的

效果。   ◆圖文對照,快速掌握重點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大量案例,化抽象為具體   抽象的文字說明,有時讓人難以理解,但是一個實際的案例,就說明了一切。本書用大量的案例說明,讓你由新手變專家。如:   志明45年次,在53歲就離開職場,當年國保開辦不久,自然就被納入國保。57歲國保期間因意外死亡,國保年資有4年,同時還有勞保年資20年,退保前最後10年的月投保薪資都為43,900元,遺有1子滿26歲。57歲的志明申請勞保老年減給年金,才領幾個月就身故。志明身故後,兒子可以申請什麼給付?   勞保

退保當下,53歲的志明還不具請領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57歲時,志明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減給給付=43900×20×1.55%×(1-3×4%)=11976元(以公式B擇優領取)到身故。   志明屬於勞保斷保族,除非後來再重新加入勞保,否則勞保權益就會中斷。若請領勞保年金其間死亡,遺屬只能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不得改請領差額。因遺屬不符資格,所以也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參考資料、主管機關詳列   法規不時變動,你要如何跟上?本書詳列各內容主管機關的相關網址,讓你必要時可以查到最新的規範及案例。 重磅推薦   中華電視公司總經理 莊豐嘉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部經理 沈聰榮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秦夢群   中鋼公司智財與檢測技術處專家室工程師 黃延真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

勞工概念之再構成與展望——台灣與日本之比較法研究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的問題,作者吳哲毅 這樣論述:

在勞動法領域中,「勞工」概念具有劃定適用範圍之重要機能,然而,若僅就法律規定的層面而言,「勞工」的概念可說是簡略而不明確,有賴實務及學說的發展使其具體、明確。而勞工之從屬性判斷基準雖在我國實務已有相當之累積,但相關爭議並未停歇,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更因此而生。本論文以個別勞動法為研究範圍,考察我國實務見解後,發現實務看似採取共同的從屬性判斷基準,但對於從屬性判斷基準之理解與具體操作方式則非一致。另外,與勞動基準法同屬重要勞動保護法令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則在民國102年的修正中,新設了「工作者」與「自營作業者」概念,本論文考察其修法前的相關實務見解,發現在舊勞工安全衛生法上的勞工認定,有以立

法目的之不同,而採取不同於勞動基準法上判斷基準的見解,修法後的實務見解則對前述新設概念之定位產生歧異。本論文為釐清既有之勞工概念,以及勞動型態多樣化下,傳統勞工概念應擔負的機能,新類型概念是否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除了我國法之整體分析外,亦透過日本實務與學說,乃至於立法動向之考察,重新建構從屬性基準之解釋論與法理基礎,相關法理基礎之建構並延伸至新類型概念,並以此為基礎將新類型概念進行定位。在重新建構判斷基準及其法理基礎後,本論文並參照日本法,對於我國實務見解在判斷基準的操作上常見的問題,進行剖析與修正。另外,對於勞動型態多樣化之對應方式,並提出日本法上的觀察,供作我國之參考。

壽險公司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法律性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專題討論的問題,作者黃杉睿 這樣論述:

  國內人壽保險公司與所屬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員,訂立之勞務供給契約,類型複雜多樣,所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始終存有不同異見,爭議亦因之迭起。  上述爭議契約類型,普遍常見有屬於媒介訂立保險契約機會的居間契約、有屬於完成一定招攬保險行為的承攬契約、也有受委託進行招攬保險的委任契約、亦有接受完整指示而服勞務的僱傭契約,更有結合上開數種類型而構成混合契約或契約之聯立等民法非典型契約。何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爭議始終不斷。本論文爰就勞動契約特性、相關勞務契約異同、民法非典型契約進行介紹,  對於上述人壽保險公司與業務員利益的衝突所生爭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的訴願決定即有不同立場;行政

法院與普通民事法院作成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各自形成的多數說立場正係相反,而法院內部亦各自存在不同立場的少數說。由於法院見解的不一致,使得上述爭議的解決治絲益棼。本論文乃以具有代表性的爭議案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企業工會歷來發生的相關爭議,就主管機關、法院形成的法律見解予以分析。  人壽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類型的複雜與多樣,查其原委,在於人壽保險公司就業務員對其招攬保險的報酬具有可控制性與濫用可能性的不安全感而設計,致使業務員的工資範圍受到侷限。影響所及,以工資為基礎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與資遣費、關係到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老年給付的投保薪資,在業務員的

眾多報酬中被特定在甚少的項目金額內,甚或因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喪失退休金與資遣費的權益保障。本論文除介紹業務員招攬保險複雜的薪資報酬類型,亦特就法院判決對於各式薪資報酬定性之見解進行分析。  論文最後,提出一些觀點和建議,包括壽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的設計,壽險公司制度設計的盲點,業務員薪資報酬的定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壽險業務員勞務契約關係定性的影響,業務員薪資報酬的定性,行政訴訟簡易案件由普通民事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對於日後相關爭議判決發展的後續觀察,並提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建議。  附錄整理本論文所介紹、分析的各則法院判決、司法院大法官四次不受理案並摘錄要

旨,計126則,最後附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全文,供閱讀本論文時查檢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