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到檢舉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如何找到檢舉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優渥客寫的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和林志潔的 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從立法、偵審到執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開車上人行道暫停!阿姨違規還槓檢舉人3分鐘影片她紅了也說明:拍攝者明確回答檢舉沒錢賺,但女駕駛影響到用路人的違規行徑就是不對,雙方你一言我一句,眼看檢舉人沒有要退讓,阿姨最後搖頭丟了一句:「吼!好啦!隨便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樂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吳家慶所指導 曾心怡的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隱私權保護之權衡 (2020),提出如何找到檢舉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偵查不公開、隱私權、比例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墩銘所指導 彭國能的 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 (1999),提出因為有 對質詰問、程序公平、在場、雙重地位、辯護權、當面詰問、武器平等、測謊、強制辯護、催眠、指定辯護、誘導詢問、真實義務、直接詢問、調查證據、反對詰問的重點而找出了 如何找到檢舉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客戶服務專區- 意見箱則補充:查詢郵件投遞相關事務請提供郵件掛號號碼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 如您未收到回信,請先至您的「垃圾郵件 ... 檢舉貪瀆不法專用信箱:100900 臺北北門郵局第610號信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如何找到檢舉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為了解決如何找到檢舉人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 特別收錄新舊勞動基準法一覽表   ★ 詳解求職到離職的各種疑難雜症   ★ 不是法律系也看得懂   ★ 專業律師、勞資爭議調解人聯手推薦   給吃悶虧的職場菜鳥&被拗老鳥,今天起用這本書捍衛自己的權利!   1、勞保申訴書範例該怎麼填寫?   2、資遣費計算、失業給付申請流程有哪些?   3、該用什麼法律條文糾正慣老闆?   還有……   ◎【勞動事件法】你知道多少?跟你有什麼關係?   107年最新勞基法上路後,對勞工福利有莫大影響,不趕快搞懂小心虧大了!   輪班必須間隔11個小時以上 ------>不再超時工作、爆肝輪班   休假日加班,老闆得支付2倍加班費---

--->錢給得夠多,加班才值得   工作滿6個月就有特休------>新人不再苦哈哈,滿6個月也有3天假   沒放完的特休,可以換成薪水------>沒時間休假,至少還能換錢   全國人民放假日統一 ------>小孩放大人就放,不再冏怕小孩沒人帶   ◎◎不用google、不花錢問律師,只要40張圖就搞定!   密密麻麻的法條,是不是有看沒有懂?用本書整理的「勞基法懶人包」,以圖表簡化法條後,就能輕輕鬆鬆內化為基本知識了。   【圖表】彈性工時有3種,怎麼排休最划算?   【圖表】假日加班費怎麼算?用時薪158來試算看看   【圖表】修法後特休天數一覽表   【圖表】應徵工作時不踩雷的「7

不」要點   【圖表】普通傷病VS 職災傷病理賠比一比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的補助申請方式   【圖表】請領失業給付的4大步驟   【圖表】失業給付可領多久、領多少?   【圖表】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補助申請方式   ◎30個快問快答+生動案例,不是法律系的你也能秒懂!   來看看以下案例中的阿銘,被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會有什麼結果:   阿銘每個月薪水35000元,但公司用最低薪資替他投保,他覺得不太合理,向公司反應。主管回答他:「高薪低報也沒什麼不好啊,選擇比較低的級距申報勞健保,自付額就會變少,每個月的負擔可以減輕,對你來說也沒壞處!」阿銘聽了覺得頗有

道理,覺得自己太多疑了,趕緊向主管賠不是。       看完以上的案例,如果正好就是你的故事,那歹誌大條了!!快翻開本書第3章搞清楚:本書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印證、以「勞工法定福利項目」列表說明,並實際試算高薪低報勞保的結果,最後再教你怎麼向相關單位申訴不實雇主。你會發現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你不但沒有賺到,還會讓退休金少領很多很多……。   除了在職場中要學會自保,萬一運氣不好被資遣,也要懂怎麼重新站起來。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9年失業率平均為3.73%,其中又以大學程度失業率5.3%最高。本書第6章「失業救濟篇」,完整收錄被資遣到再就業的know how:   先學會正確計

算資遣費、申請失業給付的方法,解決燃眉之急。   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申請。   對於有心想學一技之長的失業者,政府提供全日制職業訓練,甚至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邱循真 律師

如何找到檢舉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02:05
#品格教育可能是宗教入校破口?
今日市議員林易瑩針對國小校園晨光時間志工入校教導品格教育的課程內容提出疑慮,根據中央品格教育網內容指出,品格教育具體推動內容結合了三好校園、靜思語、彩虹品格教育、弟子規及讀經教育等,其中三好校園的前身為1998年星雲大師與時任國民黨副總統連戰共同推動的三好運動,其他項目亦帶有強烈宗教色彩,若循此教學內容所言,難保成為志工入校傳教的破口。
 
市議員林易瑩再三強調,此次質詢非針對特定宗教,而是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教育本應中立,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林易瑩更要求教育局應隨時掌握現況,以預防心態嚴謹審查所有志工團體入校使用的教材,保障學童的受教權。
 
06:25
#強制講習,勞權教育超前部署
對今年台南勞檢員正職員工比例在市政團隊和勞工局的努力下即將提升一事,我予以肯定,但台南勞權現狀仍有不少待改進的部分,從去年勞檢清冊,可知仍有許多雇主因不同原因被多次開罰。因此,我提議市長和勞工局在台南勞權教育部分超前部署,比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道安講習模式,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強制台南雇主於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規時除現有裁罰外必須另參與勞權講習,這樣的做法除使中小企業和新創產業雇主可獲得完整的勞基法基本認知,避免再犯外,更可讓知法犯法的大企業付出額外的時間成本,相較於目前動輒重罰兩萬的勞基法,更能對其達成警戒目的。
 
依照目前地方制度法,勞資關係及工商輔導本為地方自治事項,且台北和台中都對此有比中央更嚴格的自治條例,在已有前例的情形下,我要求市政府研議於地方自治法規中,在不變動現行勞基法罰則前提下,增加強制勞權教育的可能性。
 
11:05
#社會住宅,越蓋越多還越少?
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台南市政府都發局於2019年11月22日「台南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記者會」指出公辦都更部分將可提供210戶的社會住宅,但根據2020年5月20日報導,台南市公辦都更完成招商簽約可提供戶數為180戶。黃偉哲市長表示,會在今年內達成210戶的目標,並努力爭取更多的興建戶數。都發局長指出,180戶社會住宅僅是第一期的部分,將在暑假前後開始第二期招商,預期總戶數可以超過210戶,並在3年內完成興建。我再三強調社會住宅的滾動式檢討,總是越滾越少、越滾越慢,台南在社會住宅議題上本就發展較慢,請都發局加緊腳步,迎頭趕上其他城市,另外滾動式檢討應該是隨時現下狀況做策進,而不是當成果未達期許就將未來尚未發生的事物納入現下的政績。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由台南市政府提供資料中顯示,第二期包住代管計畫截至109年3月31日共媒合146件、達成率約12.1%,我能理解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業者在開發新房源及媒合房客勢必更加困難,但達成率不佳仍舊是現實狀況,都發局應審慎思考策進方法。都發局長表示,第二期包租代管媒合數量截至今日已有242件,會再繼續努力讓媒合數量提升。
過去我在業務部門報告及總質詢皆多次提起社會住宅相關議題,希望台南市政府可以將好的政策持續推廣、普及,落實居住正義,也感謝在基層共同努力的夥伴,期待未來可以看見更好的達成率。台南的社會住宅或許是剛開車、開慢車,但只要目標不變,終究可以抵達終點,大家一起努力。
 
17:35
#消防員勸募住警器也要算評核?
針對住警器預算,在108年消防局共編列100萬元以及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9萬6000元購置5115顆住警器;109年消防局無編列任何預算,中央補助暨地方自籌21萬6千元購置857顆住警器,消防局長指出,目前住警器裝設率已達百分之七十幾,裝設次序第一優先的部分也幾乎完成,由於在庫存還有民間捐贈的2萬6千顆住警器,因此尚不需要編列預算購置。
 
我非常感謝民間團體捐贈物資、協助市府推動市政所需,我也曾在疫情期間媒合民間力量捐贈C級防護衣予消防局,然而根據「台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度防火宣導執行計畫」,消防局將勸募住警器做為消防人員業務評核標準。民間團體的付出我深表感謝,但不該以要求或記功嘉獎的方式促使基層消防夥伴必須負擔勸募的業務。消防局長指出,該份評核表是在過去裝設率較低的時空背景下訂立,目前已經沒有需求,會在總質詢後迅速將該部分廢止。
 
此外針對住警器裝設部分,我認為消防局在裝設住警器過程中最常接觸的三大族群,過去多由其他局處如民政局、社會局等辦理相關業務及清冊製作,消防局相對不熟悉,民眾也較為陌生,消防員登門輔導裝設住警器被當成詐騙集團或因恐懼拒絕裝設者時有所聞。希望其他局處可以更主動協助消防局,訂立明確執行計畫、建立制度,避免因各區域消防同仁與當地里長或區公所熟識程度不一,造成裝設情況出現區域差異。
 
透過區公所社會課通報需求、里辦公處開放民眾申請回家自行裝設、里長里幹事陪同消防員到府安裝、社會局社工與消防員聯合到府併行訪視三大族群業務等方式,在不過度增加基層業務的前提下促進各局處的互助協力,形成良性循環,才讓台南市政府的市政推動更加順暢。
 
27:34
#公園違停怎麼辦?
目前台南公園綠地中常有駕駛或違停汽機車之情事發生,儘管公園管理上有負責巡查之人員,但無法24小時都在原地守候,因此常需要倚賴民眾通報或檢舉,來協助取締。
 
我接獲陳情,陳情人以清楚拍到機車及行為人的照片向工務局檢舉,但卻獲得工務局以「《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內規定違停的罰則對象是行為人,而照片只拍到機車,難以認定機車持有者是否等同行為人。」為由拒絕開罰;但就去年的開罰記錄來看,只要檢舉人提供拍攝到機車的照片就可開罰,並未要求將行為人入鏡,這樣的結果,很明顯有標準不一的狀況,因此我要求工務局對此情形徹查檢討,讓檢舉成案的標準一致,同時也應檢討台南各公園周遭的停車空間,並加強對公園內違停和駕駛的取締,把公園還給使用公園運動、休憩的市民。
 
34:43
#T-bike站點怎麼架?
上述公園違停外,其實台南的人行道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汽車、機車、攤商違停嚴重,民眾無法安心行走在人行道上,常必須冒著危險走至車道外,造成諸多不便及意外險象環生。另外,人行道數量不足也是一項困擾台南很久的大問題,這兩個問題也間接導致T-bike站點的架設無法普及,因為公共自行車站點依規定須設站於公有土地,其中最為常見的公有土地便是人行道,自行車站體的設置要求最少要長度22米、寬度3.5米以上,若人行道長寬不足,便會影響到設站,同時,越少的人行道也就代表越沒有空間可供公共自行車設站,那我們的站數當然也就長不起來了。
 
我要求市府,末端運輸網路的規劃要盡快完成,行人的路權當然也不能忽視,透過人行道跟公共自行車站的建設以及違規取締,才是快速建置完善大眾運輸系統的捷徑。
 
38:41
#永康親子館咧?
永康的新生兒數量,近幾年都是台南市行政區裡數一數二多的,卻一直無法設立在地的親子館,在上次我的總質詢當中,市長也提到目前的方向之一,是針對現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從中尋找適合的場地,而我在這次大會期間也督請財稅局盤點永康地區的低度利用空間,我們若有閒置的空間,就應該要有效率的運用。
 
在總質詢當中,我也質詢社會局長,目前永康設立親子館的規劃進度到哪裡了,局長提到在未來可能會朝向搭配社會住宅新建的空間,規劃設立親子館。我理解目前永康寸土寸金,在找尋適合設立親子館場地的方向上,不管是搭配新建社會住宅,還是閒置空間再利用,都希望市府可以加緊腳步找到適合的空間進行規劃,讓永康的小朋友能夠早日擁有自己的親子館。
 
40:11
#無障礙廁所空間有障礙!
永康探索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長久沒有維護,廁所內堆積雜物、欄杆鏽蝕嚴重,根本幾乎無法供身障者使用,且緊急按鈕離馬桶過遠,若如廁發生意外,身障者也難以觸碰求援,我認為這些缺失如果是台南各地區公園的常態,那是對身障者的需求極不尊重,因此要求工務局針對全台南所有無障礙廁所進行盤點,務必將失修的設備改善,讓身障者的生理需求也能受到保障。
 
41:30
#祥合公園景觀做半套!?
公七公園在今年二月風光地啟用,但近期有民眾和我反映,公園周遭的排水渠道環境仍然處於未完工狀態,今天在總質詢確認該區的負責單位為水利局,我希望市府盡快解決,應將公園裡進入排水渠道的入口圍籬設置齊全,以免有民眾或孩子誤入發生事故;接下來是登革熱好發的季節,未完成的疏濬工程導致水流阻塞易孳生蚊蟲,應盡速處理,莫讓渠道環境成為病媒蚊繁衍的溫床。水利局長則承諾,會責請相關廠商進行改善。
 
42:57
#公車站整修,公車停不停要說啦!
我接獲民眾陳情,近日永康區內因為有道路工程施作導致公車暫停靠站的狀況,民眾早起出門工作才發現公車不會經過,必須步行到下一站才可以搭乘,並且該路公車行經奇美及成大醫院是許多需要看診的長輩時常搭乘的路線,公車管理處卻沒有在站牌有任何標示告訴大家暫停停靠的預計時間,也沒有任何臨時停靠站的設置,造成許多民眾的生活受影響。
 
我一直希望台南能夠逐步培養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觀念,但倘若政府不將大眾運輸的品質提升,我們如何讓市民產生對大眾運輸的信賴感,我相信許多人都有因為公車誤點或班次過少造成時間安排延誤的經驗,這也是我一直提出要檢討的問題,希望交通局好好努力。
 
45:08
#工策會,若亂來不違法?
工策會長年爭議不斷,我已經在之前的會期中指出工策會的諸多疑問,但至今仍沒有改善的跡象。於是,我於今日質詢時提出幾個疑問,針對工策會成員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是否違法一事,詢問南市府人事處、法制處及政風處,並得到三個局處回應,表明工策會並非市府法定機關,因此也不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該情況下若兼職經營其他生意,無違法問題。
 
這樣的狀況非常荒謬,工策會請領市府數千萬經費補助,其成員卻不像公務員受法規規範,若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事業也無法可罰、完全無法監督,這些結果的出現都係因於:目前台南沒有針對工策會的法源依據,對此我也一再要求市府,盡快完善工策會的相關法源,同時也要納入日落條款,讓工策會業務逐步回歸經發局。若經發局因為業務回歸而導致工作量增加無法負擔,也應該盡快研擬增加員額編制,以補齊空缺。請黃市長拿出道德勇氣,解決工策會長年爭議!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隱私權保護之權衡

為了解決如何找到檢舉人的問題,作者曾心怡 這樣論述: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除為維護偵查程序效率、確保公平審判外,更重要的是保障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因此,偵查過程中所得之偵查內容與程序,原則上均不得公開,但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在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授權性的要件下,非不得允許偵查機關例外公開偵查秘密,包括案件關係人個人資料之隱私。然而,國家究竟應如何決定公開與不公開之界限?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是否得無限上綱要求個人隱私權的退讓?本文欲透過文獻探討,羅蒐我國有關偵查不公開之法制規定,以及國內外學者或實務定義之隱私權內涵與保護範圍,並以比較分析方式,試圖尋求並建立公益與基本人權衝突之解決機制,從而分析近年我國發生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之問題,期為我國偵查秘密

公開與人民隱私權保護的衝突,提供具體建議,以供參考。

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從立法、偵審到執行

為了解決如何找到檢舉人的問題,作者林志潔 這樣論述:

  「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為涉及法律、經濟、金融、商業、政治權力與其間利益輸送的研究領域,研究門檻高,並具高度跨國性與多元專業性。本書以刑法觀點出發,從立法、偵審到執行,全面剖析當代白領犯罪與財經刑法的重要議題,主題涵蓋公私部門的貪腐、不正利益輸送、洗錢、營業秘密、證券犯罪、財經檢察權、沒收與不法利得之追緝,內容包含我國法之檢討與比較法之借鏡,更有實證研究觀點,每一文均有極為具體之修法或政策性建議。本書主題與研究範圍橫跨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執行法、證據法,並與證券法、金融法、智慧財產權法等領域交錯,覆蓋領域之廣,為我國刑事法學研究之少見,對我國行政、立法、司法、產業與學術,

以及審、檢、辯三方而言,均有高度參考價值。 

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

為了解決如何找到檢舉人的問題,作者彭國能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命名,旨在探究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可能扮演之角色與職責。選擇使用「辯護人」一詞取代「律師」之用語,主要是考量以刑事訴訟程序運作之角度界定辯護人之地位。蓋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雖均具有一定之法律地位,在刑事訴訟程序為辯護人或告訴、告發代理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則為訴訟代理人,採用「辯護人」之用語,顯較能彰顯本論文係以律師之辯護角色為探討範疇;另一方面考量在許多國家得擔任辯護人職務者,並不以具律師資格者為限,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大學法律教授亦具有擔任辯護人之資格。且即便辯護人具有不同之資格,然在訴訟程序上所得享有之權利與地位仍係完全相

同,因此選擇採用「辯護人」一詞,以符合實際之運作。 至此處所指稱之「法庭」,參酌我國法院組織法係將法院與檢察機關甚至法院內工作之人員,均列在同一部法典內加以規範,然仍使用法院組織法之法典名稱。且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開庭除於法院內為之外,亦可在指定地點臨時開庭,顯見「法庭」並不盡然僅指法院內有形之法庭建築而言,而應強調其審判、調查證據之功能,是可將法院外之處所亦包括於內。且廣義之刑事訴訟程序係將警訊程序、檢察官偵查程序均包括於內,而警訊或偵查所得之自白、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亦將影響緊接於後審判之結果,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因此本文即將「法庭」從最廣義之概念著眼,不以法院之審

判程序或法院之有形法庭建築為限,並旁及警訊、偵查程序等偵查活動,所有辯護人依法可進行辯護活動之場所與事項均加以探討。蓋從警訊、偵查程序開始,辯護人依法即得實施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活動,其後歷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調查庭、審判庭等各階段之訴訟程序,以完成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 各國對於辯護人處於不同之刑事訴訟階段,每有不同之權限規定,因此即有學者認為將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相較,對於辯護人之活動空間及其所能發揮之角色功能,呈現極大之差異;甚有認為辯護人僅在審判程序,始有發揮其功能之可能,偵查程序囿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當然會限制其功能之發揮。然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立

場,其對辯護人之需求並不因偵查或審判程序而有差異,甚至在偵查程序,因該程序所具備秘密、不公開之特色,被告與犯罪嫌疑人更殷切需要辯護人從旁提供其法律上、心理上之建議與協助。保障人權本為辯護人最基本之職責,亦為辯護制度存在之最主要功能,放眼世界各國之運作實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人權受侵害之危險性,顯遠大於審判階段。是單就保障人權之觀點,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之積極介入,絕對有其必要性。更何況在偵查階段所蒐集取得之證據,即為審判階段判決之依據,而偵查階段較接近犯罪之發生,以時空因素而言,此階段所能蒐集取得證據之機會,自然大於離犯罪發生較遠之審判階段。因此,無論檢察官或被告,能否利用第一時間取得足夠

之證據資料,直接攸關審判之結果。是在偵查階段,辯護人之職責絕非僅是偵訊時消極的在場旁聽,而應積極從事蒐集或保存相關證據之行動,以為後續之審判程序預作準備。 本文在探究辯護人之辯護活動時,除審判程序外並旁及偵查、警訊程序,以免畫地自限,侷限辯護人功能之發揮。且觀諸刑事訴訟法諸多原理原則之適用,亦不以審判程序為限。當然學說上容有不同之爭議,例如武器平等原則是否適用於偵查程序,即呈現相當分歧之見解。相較司法制度運作較為進步之國家,為使辯護人能發揮其一定之功能,除逐漸賦予其較多之權限外,對於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之權責亦一再適切調整,以使其能扮演更積極協助被告參與訴訟之角色。本文據此,即

以「法庭活動」為名,探究辯護人整體辯護活動之內容,而不以審判階段之活動內容為限,以期能真正發揮刑事訴訟制度上,針對辯護制度之功能設計,並藉此瞭解現行制度運作上之實然與應然(Sein und Sollen ),以作為日後制度改善之參考。 貳、研究動機 司法為解決社會紛爭之最後防線,其功能之發揮亦須透過法院之實際運作,因此法院可說是社會正義實現之最主要處所。綜觀實質完整之訴訟運作程序,勢須藉由代表訴追立場之檢察官、為被告進行辯護工作之辯護人,以及最後負責審判之法院所共同組成。誠如美國學者Wigmore於其所著“ Law of Evidence” 一書,頁首所

引用”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證據乃是正義之基礎)之銘言,整體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說是環繞在對證據之蒐集、調查、排除、與判定之運作過程,辯護人之辯護亦以此等活動為主軸。就角色功能之扮演而言,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可說是各司其職,也只有在各自充分發揮其功能之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始可能確切的運作。 依各國之立法體例,有將檢察官同時視為偵查主體及公訴主體者,如德國、中國大陸、我國等,惟中國大陸係將檢察官與公安機關並列為偵查主體,而我國則係以檢察官為唯一的偵查主體,並負責指揮警察機關;有將檢察官單純作為公訴主體,而由警察機關負責偵查工作者,如

英國;亦有將檢察官與警察機關同列為偵查機關,如美國、日本等,惟實際上偵查工作多由警察處理,且因警察具有獨立的犯罪偵查權,負第一次偵查之責任,檢察官則退而為第二次補充偵查責任。因檢察官著重於摘奸發伏、訴追犯罪之偵查角色,具有積極主動之特性,因此關於檢察官應否具備強制處分權?各國迭有不同之作法。況被告在偵查程序,僅居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實不宜賦與偵查機關過多之強制處分權,並應予以適當限制,以免造成被告與檢察官地位之懸殊,違背程序公平之原則。基本上,檢察權既係行政權之延伸,需與刑事政策相互配合,並具有上命下行、檢察一體之整體特性,此部分有學者即以「檢察官法」統稱之。 至於法院本身

,依照當事人進行主義抑職權主義之不同設計,決定其是否擔負蒐集、調查證據之責任。基本上,無論採取何種立法體例,公正之審判程序仍為法院所追求之不變目標,誠如德國學者Radbruch之銘言「法官的道德及生活的價值應以正義為依歸(Das Ethos des Richters soltte auf Gerichtigkeit um jeden Preis, auch den des Lebens, gerichtet sein)」只是在實際運作時,如何避免偏離此等目標,也成為在思考當事人進行主義、職權主義何者較為妥適時,所不可或缺者。 辯護人所扮演之角色,相較於具有龐大行政資源之檢察

官(在制度上也可能包括法官),辯護人所能擁有之資源,顯然無法匹敵。然就被告之立場而言,在訴訟程序中,辯護人成為其在法律上,唯一可依賴之對象,辯護人要如何發揮其辯護功能,亦成為判斷法院功能能否發揮之重要依據。一般人對辯護人之印象,每呈現兩極化之反應,有認為辯護人係實現正義、保障人權之有效工具,應以公正客觀之地位處理事務;亦有認為辯護人根本是巧辯、搬弄事實、幫壞人脫罪之訟棍,無公平正義可言。無論如何,法庭既係架構在檢察官、辯護人與法院三方之共同運作,呈現三足鼎立之平衡關係,居於其中之辯護人,自應積極主動介入,始能使此三方關係完整的運作。 有鑒於此,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即在闡明辯護人

擔任辯護工作之職責,從最初在場陪同被告接受偵訊、設法蒐集有利被告事證、聲請調查證據,至審判程序時對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本證,進行檢視、彈劾,對於證人進行有效之詰問等各項過程,均是本文探討之內容。此外,本論文擬從比較法之角度,對律師辯護權實際之運作情形,就當事人進行主義運作最徹底之美國,與採職權主義具代表性的德國,進行對比性之分析與說明。至居於折衷地位之日本,係採上述兩種主義改良後之運作模式,其係如何消化吸收不同制度之菁華,實有深入探究之必要。最後再就我國運作之現況,加以比較分析,期能從比較法之觀點,找到未來制度發展改進之方向。 鑑於上開二主義各有所長,互有特色,有時不妨拋

開利弊得失之觀點,改從可行性之角度切入,設法尋得有利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等角色扮演之運作模式。當然就上位階之訴求而言,辯護人功能如果能充分發揮,相對的也能帶動檢察官,在偵查犯罪及實行公訴階段,成功扮演其角色也只有在辯護人、檢察官均能善盡職責下,法院始能以中立客觀之地位,專心作好審判之工作。誠如日本學者橫川敏雄於其所著「公平的審判」一書中所揭櫫:『一國是否為真正的民主國家,端視其人權在實際上如何受到保障而定』、『審判的目的在於公平正義之實現』,而辯護人恰於其中扮演推波助瀾之角色,如何發揮所長、善盡職責,當係從事辯護工作者,應有的職志與理想。 參、研究方法

美國重視實際案例之運作方式,係由不斷更新演進的判決中,逐步堆砌出完整的保障人權觀念,是以對於美國法院於個案中所明確表達之理念,尤其是諸多刑事訴訟之基本原理、原則,每係藉實際案例而逐漸形成,由各判決所揭櫫之理念,當可發覺實際之演變軌跡與發展脈絡。為此,本文針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各項具開創價值之案例,逐一詳予說明,尤其對未來發展具重要性之經典判決,更詳為闡述,期能從中找到發展、演進之軌跡。至大陸法系之德國,則係藉由學界對實務之運作需求,以縝密之學說基礎,提供解決之理論依據。因此,筆者在撰寫論文之過程,對於美國部分較偏重案例說明,對於德國部分則較偏重學說理論之闡述,而在探求外國之運作狀況後,再將我國之

運作狀況加以比較,評析其中之利弊優劣,以為未來制度之改進修正,提供建言。 肆、研究架構 本文以「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命名,用意在探究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所可能扮演之角色與職責。此處所指稱之「法庭」,係從最廣義之概念著眼,並不以審判程序或法院之有形建築物為限,旁及偵查程序及法庭外之辯護活動。 第一章,循例對於論題正名、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架構加以闡明,以利瞭解本論文所欲探討之內容與方向。 第二章,主要探討辯護人法庭活動之界定。就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功能之發揮而言,真正之主要戰場,應係決定被告或犯

罪嫌疑人,最後命運之法庭審判活動。在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之運作上,無論係採行職權主義抑當事人進行主義,均在審判程序中賦予辯護人一定之法律地位,此不若偵查程序中,辯護人之角色與功能,因法律未有明確之規定,造成適用上之模糊不清。為此,本文特別先予闡明,辯護人與檢察官間之緊張關係、辯護人辯護活動之界限、辯護人有無真實義務等問題,藉由此等基本概念之界定,再逐步開啟後續之探討。 第三章,就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上之法律地位,加以分析闡明。蓋辯護人之辯護權,本源自於被告自身辯護之概念,此部分配合被告於歷史發展中,訴訟地位之逐漸改變,進而影響律師辯護權發揮之空間。總之,從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之

演變,亦可觀察到辯護人辯護權之變遷。至於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究應扮演何種角色?本身究居於何種地位?在不同制度之對比下,難免會發現各國對辯護人辯護權之運作狀況,每有極大之差異,惟均肯定辯護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必要性。此外,欲發揮辯護權應有之功能,尤不可忽略辯護權介入之時機,尤其美國在這方面之實務演變,更是體例清晰、脈絡明確。一般習以一九六六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成之米蘭達判決,作涇渭分野。實際上,由美國最高法院歷來判決整體發展觀之,在作成米蘭達判決之前,部分判決已有脈絡可循,其整體觀念之轉變,更非單繫於某項個別之判決,而應係透過諸多案例逐步形成。本文就此等判決之演變過程,特別依照時間先後、逐一

說明,進而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律師辯護權之肯定,與保障被告基本訴訟權利之用心。 第四章,就辯護人於偵查階段之權限及其實際運作之實然與應然,特別加以敘明。蓋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在運作模式上截然不同,辯護人於此二不同階段,究應扮演何種角色?所具備之職權應否一致?涉及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根本差異,實有詳加探討之必要。在實際運作上,偵查階段係採不同於審判程序之秘密方式,且係與居對立地位之檢察官或警察,作最直接之接觸,因權限運作所產生之衝突現象在所難免。至實際運作過程所產生之問題,本文除闡述外國之運作情況外,並就我國運作之實況提出個人之說明與建議,期在被告最需要辯護人之階段,

能使辯護人發揮實質辯護之功能,而非僅以消極形式、寥備一格。 第五章,就辯護人辯護權之保障加以探討。並闡述英美法上強調以被告之權益為出發點,所構築之指定辯護制度,與大陸法以審判機關之立場所設計之必要辯護制度,分別比較論述,並就兩者之優劣,分別以被告權益之保障與法院判決正確之觀點,進行相互對比,以為採擇之參考。在論及辯護權之運作時,不免要探究如何提供被告辯護權之保障,除了由被告自行委任辯護人外,在被告無資力之情況下,勢必要由國家代為其提供法律上協助。在英美法上,係以保障被告權益之觀點,架構出指定辯護之制度,此不同於大陸法,以法院正確審判之立場所設計之強制辯護制度。兩者間運作之差

異,及我國未來應如何充實辯護制度,使其能擴展至偵查階段,使凡有此需求之人民,不分身分、不分時期、不分罪名,均能由國家提供必要之協助,以貫徹辯護權對人民權益之保障。另對於司法院將引進之「認罪協商」制度,此制度之運作,攸關被告罪刑之認定,如何保障被告能獲得完整資訊,確切明瞭自身之地位,並透過協商程序爭取其自身之權益,均需藉由辯護人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甚至由辯護人協助參與認罪協商程序之進行。以免被告日後以缺乏訊息,或不瞭解此等程序之真意為由,恣意加以反悔,甚而推翻先前所為之認罪協商內容,反無法發揮此制度設計之美意。凡此,實有賴於辯護人介入協助,以發揮此制度運作之可能性。故本章特別為文探究,辯護人於認罪

協商過程中,所可能扮演與發揮之角色功能。 第六章,闡述辯護人對證人證言之驗證程序。蓋法庭既係辯護人發揮其辯護功能之主要戰場,而在法庭上之活動,主要集中於對證據之批判,尤其針對證人、鑑定人進行直接詢問與反對詢問,更是法庭活動之精髓。按證人之證言,此供述證據本具有諸多可變之因素,辯護人如何從直接詢問中,肯定有利證言之證據價值,又如何從反對詢問中,對不利被告之證言,進行有效的反駁、彈劾,從中發覺破綻、不實之處,進而將不利於被告且不實之證言徹底排除,避免冤抑,更是此等權利運作重點所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逐漸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司法院並選擇士林地方法院與苗栗地方法院,自民國八十九

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檢察官與辯護人,當庭詰問被告與證人、鑑定人,相互就證據與法律見解進行辯論。此種運作模式之發展,日後辯護人於法庭上,對於證人證言的彈劾,將是法庭辯護活動之精髓。然在實際運作過程,勢將陸續出現諸多爭議,如是否允許誘導詢問?可否提示證人相關文件資料,以協助其回復記憶?可否對被告或證人進行催眠程序,以獲得其證言?可否採用測謊機,以驗證證人或被告陳述之內容是否真實?等等疑問,本章均為文探討,尤其著重各國運作過程之演變,從中可發現諸多啟示,以為我國未來運作時之參考。 第七章,探究對質詰問之實施與證人保護間之平衡。蓋對質詰問權本即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利,然此權利之運作,有

時不免會危及證人之安全,尤其對於組織性、暴力性、集團性之犯罪案件,各國考量此等犯罪型態之特殊性,每會對於證人提供一定之保護,而相關之保護措施,往往限制了被告與證人對質,辯護人當面詰問證人之活動空間。並因此影響律師辯護權之發揮,在被告訴訟權利與證人之安全間應如何取捨?如何求取平衡?各國居於各自不同之訴訟制度,與人權思想之差異,各有不同之考量,在作法上亦多所差別,其中優劣如何?本文特別加以說明,並從中分析比較,以為我國運作之參考。 第八章,就我國辯護人辯護權之運作現狀,及運作過程中所呈現之缺失,加以說明。並就相關改進方向,提出本文之建議,期能從中覓得有助我國刑事訴訟運作,並使被

告之基本訴訟權利,能獲得確保之發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