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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李震山所指導 范瑞珠的 就業之體格檢查與基本權利保障 (2006),提出女監所管理員身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體格檢查、健康檢查、B型肝炎帶原者、基本權利、平等權、平等原則、工作權、生存權、應考試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性原則、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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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女監所管理員身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女監所管理員身高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法院 立法委員 段宜康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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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說,查國家各機關任用考試,目前約有6個類別特考仍有身高限制,其中身高限制標準以警察特考最嚴格,至於司法特考中的法警、監所管理員等其他國考皆已取消限制身高。他質疑消防署與警政署用人為何是同一類考試?且訂定2套不同身高標準:一般考生男性165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但考生只要是原住民男性身高只要158公分以上,女性155公分以上。

段宜康表示,如果消防署認為操作消防器材需要有一定高度,或是警政署表示要有一定身高才具威嚇效果、指揮交通比較有能見度等答案,那為什麼身高要有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不同規定呢? 如果規定是必要,男性要165公分,這樣女性160公分不就無法救火嗎? 難道消防署有針對女性消防員提供特別消防器材,故身高標準限制根本嚴重自我矛盾。

李鴻源部長表示,確實有部分是不合理,今日會交代次長對於身高標準限制進行務實檢討,並對此個案件討論是否有補救措施。

就業之體格檢查與基本權利保障

為了解決女監所管理員身高的問題,作者范瑞珠 這樣論述:

由於不同的行業,其工作內涵差別極大,而不同的工作,其特性更是相去甚遠,自然,對於工作所需之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也就大不相同,例如社會各種職場之報考者常常面臨著體格檢查限制的壓力,日常的生活、人際交往、求學、就業、失業、等等問題無時無刻不在困擾著他們,甚至在人生的每一個階段,他們都必須在縫隙中尋求生存的空間。有些人事用人機關認為體格檢查限制並非是一種歧視行為,而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給予的合理的差別待遇,所謂「歧視」一詞具有多義性,在此應從侵害「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理解之。針對體格檢查限制之問題,本文擬先就體格檢查之意涵予以說明,並舉例說明公務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限制,例如對B型肝炎帶原者限制

其報考各類國家考試,這樣一個涉及健康標準的問題,其所設限之體檢標準是否合理?其唯一標準是「醫學標準」,如果科學證明B型肝炎帶原者對他人不構成傳染或雖有傳染性但並不嚴重且可以採取措施加以預防,則上開有關體檢之資格限制標準,構成對B型肝炎帶原者平等競爭公職權利的侵犯,是違憲的,因大量的醫學證明,B型肝炎帶原者並不會對公眾的健康構成威脅。本文係以有關人民參加需經國家考試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及之基本權利之保障與限制(干預)為研究之課題,人民就業體格檢查是否可以予以差別待遇?而該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合乎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如不符比例原則,恐有違憲之虞,故國家於設定體格檢查限制條件時,必須有合理

的限制標準,並能依據合理的判斷基準予以救濟,避免侵害人民之權利,且立法、司法及行政各部門,更應負起積極的責任,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全文共分6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並界定研究範圍,同時提出本文之研究目的和方法。第二章體格檢查之基本概念,先敘明體格檢查之意涵,包括體格檢查之概念、目的(功能)、意義及特點(執行機構),再加以整理公務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法規依據。第三至第五章構成本文之本論。旨在依序探討公務人員就業體格檢查限制所涉之基本權利保障與限制(干預),並檢討相關行政救濟案例,各章內容以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就業基本權利探討為主,並以憲法對於限制人權之相關原則的

討論為輔。第六章結論,則在將前述各章之研究結果作綜合性的簡要陳述,並嘗試提出檢討及建議作為本論文之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