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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中市使用分區查詢也說明:查詢 營業場所範圍內有(無) 本府列管有案之違章建築。 ... 部營建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內政部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基隆市政府都市計畫資訊整合查詢臺北市 ...

逢甲大學 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 謝政穎副教授所指導 蕭連欽的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價值評定中有關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計算之研究 (2020),提出基隆違章建築查詢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權利變換、拆遷補償、文獻分析法、個案研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左裕所指導 莊雯惠的 影響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意願分析-以臺北市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發展權、AHP層級程序分析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違章建築查詢系統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2年違章建築標案查詢則補充:新竹縣政府111年度違章建築及違規大型廣告物拆除工程(開口契約). 2022-05-10 ... 2022-01-20. 基隆市政府 ... 111年度3D導覽平台及違章建築查報系統維運案. 2021-11-19.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隆違章建築查詢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101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基隆違章建築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0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價值評定中有關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計算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違章建築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蕭連欽 這樣論述:

依民國108年01月30日修正後之《都市更新條例》,於第43條規定,都市更新實施方式計有「權利變換、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等。實務上多以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實施之。採協議合建時,依契約類型種類不同,大致上可分為「合建分成」、「合建分屋」、「合建分售」等三種模式,相關文獻亦指出,合建權益分配之種類,可彙整為成本利潤法、分屋與地價差額法、分期購地法、約定分配成數法等四種分配方式。採權利變換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1項:「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另不動產估價技術

規則有關權利變換估價之規定,係規定於第124~128條,主要係針對「權利變換估價評估項目」、「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非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該區分所有建物產權者之土地權利價值」、「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之土地權利價值」、「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價格查估」等,進行相關規定,使該等估價有明確之估價方式。另有關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之金額,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5項業明定「應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建築物之殘餘價值(需扣除累積折舊)後評定之」,惟部分地方政府所訂自治法規,對於該等補償有諸如「準用興辦公共工程對於合法建築物

拆遷補償標準,以重建價格(未扣除累積折舊)計算之」之規定,與上開以殘餘價值補償之規定不符。為研究前述土地改良物應補償金額之合理計算方式為何,本研究乃透過文獻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探討進行前述土地改良物應補償金額評估時之適合方法,並與我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六號公報-不動產估價技術公報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及審查注意事項」相接軌,得出都市更新事業過程中因違章建築所有權人不能參與都市更新分配,應進行一次性全部補償之研究結果,亦得出合法建物之剩餘價值應採《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條文規定計算之研究結果,並以某些更新單元內之案例A、案例B、案例C

為例,依研究結果進行前述土地改良物應補償金額之計算。有關可研究最終之研究結果可供不動產估價實務界及部份縣(市)政府相關單位修訂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時參考。

影響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意願分析-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基隆違章建築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莊雯惠 這樣論述:

古蹟保存的意義在於延續歷史人類所生活的足跡,透過修復再利用及永續管理維護,可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及發揚多元文化。古蹟就土地權屬來看可分為公有及私有古蹟,其中公有古蹟受政府監督,容易被保存,私有古蹟在保存過程中,雖有稅賦減免及申請政府單位不定期的修繕補助,仍需自籌5-10%的修復經費,後續的管理維護如無足夠的財力與熱忱根本無法永續維護。觀目前在私有古蹟補償機制上有三種機制,分別為徵收、協議價格及容積移轉等三項,前二項在政府預算有限情況下,仍以容積移轉於自由市場上買賣為主要補償機制。1998年我國實施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至今逾20年期間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出個案約13處,其中10處位於臺北市,核給之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證明達101件,顯示臺北市運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制度已趨成熟,但相較於都市計畫類容積移轉及大稻埕容積移轉市場較小,尚有都市更新獎勵及危老獎勵等替代性較高的容積工具,因此在古蹟土地權屬整合困難、程序複雜及轉換公式較差的困境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市場是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在基地開發時容積移入的最後選項。本研究欲探究的是如何提高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包含建設公司、開發商等使用者)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意願?檢視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相關文獻,發現多著墨於法令及制度層面,由於案例稀少無法進一步探討實務困境,因此本研究檢視各類型容積移轉在法令申請限制及買賣條件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最佳使用方式為何?

再透過歷年臺北市政府核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案例分析,何以致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願意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由於接受基地考量使用容積移轉前,受各項規劃工具影響,依據開發方式、開發基地本身條件不同,進而影響使用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類型,其考量因素甚多,故本研究透過國內外文獻、現行法令限制、買賣條件及歷年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案例分析,交叉分析及歸納整理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在面對容積移轉時考量因素及可能使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因素,包含財務誘因、法令限制、交易制度及教育宣導等四大面向及十六項因素,運用AHP層級程序分析法針對影響因素進行問卷調查,最後計算因素權重值順序分析,確認接受基地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意願,依

實證結果提供政府擬定相關法令及容積移轉兩造基地所有權人市場建議與參考依據,進而強化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可行性,提高古蹟所有權人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自籌率,引導古蹟所有權人永續保存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