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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勁力、廖欽福所指導 劉育甄的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2019),提出國防大學法律系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社群、即時通訊、虛假訊息、言論自由、法律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何賴傑所指導 王思雅的 論性侵害女性被害人之供述證據—以美國法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性侵害、被害人陳述、單一供述證據、憑信性、補強證據、美國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司法院釋字七八九號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防大學法律系pt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防大學法律系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為了解決國防大學法律系ptt的問題,作者劉育甄 這樣論述:

在這個科技進步的時代,通訊方式也與以前不同,網路的便利加上智慧型手機的出現,言論傳遞的速度早就不如以往,除了能夠隨時隨地得知各種資訊、訊息,也能隨時隨地加以轉傳,更能隨時隨地的分享自己的想法給網路的其他使用者。但於此同時,也伴隨著接收到虛假訊息的風險,當虛假訊息隨著網路到各個角落並引起討論時,又將可能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虛假訊息散布的問題,國家雖有法治,但似乎無法阻止虛假訊息的延燒,近期不停的修法,但未有立竿見影的成效,網路社群軟體平台也有自律方式的控管,但虛假訊息依舊散布的飛快,本文將由網路社群軟體平台的發展開始探討何謂虛假訊息,虛假訊息又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目前我國網路社群軟體平台

如何防堵虛假訊息,進而從言論自由的觀點討論虛假訊息是否也在保障的範圍內,使用類型化的方式盤點近期修法以及既有法條,佐以案例分析,接著檢視德國、法國、新加坡對於虛假訊息的控管與最新作法,最後本文認為在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狀態下,我國仍堅守著維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對散布虛假訊息進行管制並以他國作為借鏡讓虛假訊息的危害降至最小,而本文也針對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議題提出相關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與實務政策上的參考。

論性侵害女性被害人之供述證據—以美國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國防大學法律系ptt的問題,作者王思雅 這樣論述:

性侵案審理最大的困難,在於證言證明力之評價。近年來,我國無論是實務判決、或甫出爐的釋字第七八九號,都顯見法律體制已體認到性侵害案的特殊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明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實務見解亦肯認被害人陳述亦有所適用,即性侵害被害人未經補強之單一證述,必不得作為被告定罪之唯一證據。然而,這樣的見解與性侵害之本質存在根本上的矛盾,導致我國性侵害案常見以證據瑕疵、證據不足等理由而為之不起訴或無罪裁量,本文認為,我國在性侵案審理上要有所突破,可參考美國法之立法走向——根基於消除法律體制對「女性憑信性」問題之司法改革。本文欲先藉由普通法歷史發展上對女性評價之偏見為出發

點,進而沿著美國司法實務的發展脈絡、以探究美國性侵害證據法之改革,最後重新檢視我國制度中內涵性別偏見的法理與制度,並提出我國未來之修法可能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