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政賢寫的 民事法學之比較與會通 和葉啟洲的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保險法專題研究(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也說明:每一任主任委員都是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另同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張凱鑫所指導 陳威志的 論華生癌症系統所致醫療民事責任問題 (2020),提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民事責任、醫療器材、個人資料保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靳邦忠的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2017),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廳、訪問交易、行政監督、騷擾行為、不實告知、過量販賣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認識消費者保護法則補充:一、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主要在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 關係,包括範圍甚廣,牽涉各有關部會,故消費者保護法不能併入公平交易法中規. 範。 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法學之比較與會通

為了解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許政賢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民事法學之基礎,包括法學方法論、實體法制度原理及程序法架構運作,以外國法制為參考座標,以本國條件為論證基礎,運用比較法學之研究,建構詮釋法律之模型。同時,為免淪為比較法條之學,本書嘗試在歷史之縱軸上,兼顧跨國之觀察視野,分別以不同主題為例,涉及懲罰性賠償金、事實上處分權、契約解釋法理及消保團體訴訟等,就其理論基礎與實務應用,提出整合會通之建議,以供本國法運作之參考。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期貨
#證券基金會

證基會為了要帶領民眾了解台灣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特別製作《期貨知多少》的節目,敘述各個時期影響期貨市場的大事件。

在金融全球化的時代,國際金融市場間具有高度依存關係,不同市場間存在著微妙的互動關係,這集讓我們來看911恐怖攻擊與美國次貸危機對於台灣期貨市場的衝擊。

00:00 開始
00:12 全球經濟連動 台金融市場連帶受衝擊
00:45 美911恐攻 造成全球股市大幅震盪
01:53 恐攻震驚全球 台股休市仍擋不住跌勢
02:22 期貨賣壓沉重 政府祭出跌幅減半政策
03:11 流動性風險高 跌幅限制反不利於市場
04:00 內外因素影響 台經濟成長率創下新低
04:25 金融危機恐慌 交易人搶賣使期貨重挫
04:49 國際金融連動 做好風險管理方為上策
05:10 次級房貸釀災 美國金融風暴全球埋單
05:20 次貸風暴籠罩 台股如吃瀉藥一路狂跌
06:07 美聯準會降息 次級房貸增加帶動房價
06:51 通貨膨脹問題 美升息導致房地產崩跌
07:45 次級房貸風暴 蔓延造成全球金融危機
08:45 價格大幅波動 台灣期貨市場陷入危機
09:16 台股期貨下殺 破六千點大關跌幅達5%
09:39 次貸風暴爆發 台指期波動率高達6成
10:33 政院救市兩招 進融券放空及跌幅限制
11:22 限制跌幅3.5% 期貨避險功能無法發揮
11:44 連續四跌停板 四大期指走勢持續疲弱
12:10 市場缺流動性 期貨交易人陷信用風險
12:35 期貨賣壓沉重 縮小漲跌幅措施難紓解
12:55 提升市場動能 金管會推證券揚升計畫
13:22 檢討風險控管 從次貸風暴看金融監理
14:13 制定專法機構 催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5:14 期貨交易注意 評估風險及控管保證金
16:11 建立交易策略 期貨交易人應靈活運用
16:25 全球經濟連動 交易人應做好風險管理
17:28 結束


精彩回顧:
《期貨知多少#1》:台灣期貨兩大重擊事件-921地震、319事件
https://youtu.be/1ETTirghw8Q

論華生癌症系統所致醫療民事責任問題

為了解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陳威志 這樣論述:

本文以華生癌症系統(IBM Watson for Oncology)為研究對象,首先論斷華生癌症系統之特性,認為應以醫療器材進行列管。使用華生癌症系統須蒐集、利用並處理患者之敏感性個人資料,故而醫師與醫療機構應盡之告知義務,應不僅止於醫療法上之告知義務,而須同時就個人資料部分進行告知,以保障病患之隱私權。 本文認為,在涉及華生癌症系統之醫療侵權事件中,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區分人類可否判明演算風險並解釋人工智慧演算過程而有不同的論斷。於肯定之情形下,醫師未遵照使用準則使用系統或未推翻顯有害於病患或顯有違醫療常規之治療建議,從而其對於患者之損害具有可歸責性。且醫師作為醫療事件之中之最後

決策者,其違背其注意義務致患者受有損害時,未為注意之行為與患者之損害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在華生癌症系統提出顯有害於病之患建議、或醫師難以推翻,但最後證明有害於病患之建議,在因果關係認定上,製造人即與損害有一定相當因果關係。反之,在不可判明華生癌症系統之演算風險與解釋系統演算過程的情形下,其因果關係因醫師不具有足夠之能力與信心去推翻華生癌症系統所給予之建議,且由於人類於此一情形並無法解釋華生癌症系統演算法,從而其因果關係將難以被證明,並進而形成「責任真空」之危險。 而在醫師注意義務之部分,本文認為僅有在能夠判明華生癌症系統風險或解釋演算過程的情況下,一個理性的醫師具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不

違反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之情形下,具有足夠能力或信心去推翻或質疑華生癌症系統所做之治療建議,卻未為之時,始有違其注意義務,此時始能將患者之損害歸責於醫師,而由醫師對患者負擔最終賠償責任。 於製造人責任之部分,本文認為在可判明風險與解釋華生癌症系統之演算過程的情況下,由於醫師違反注意義務而未質疑或推翻顯有害於病患或顯與常規不符之建議而具有過失,且其作為最終決策者的情況下,須就其過失向患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華生癌症系統提出顯有害於病之患建議、或醫師難以推翻,但最後證明有害於病患之建議存有瑕疵,而因為推定過失、瑕疵及因果關係之立法設計,華生癌症系統之瑕疵與病患、醫院及醫師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

係,從而,須對醫師、醫院及病患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倘若係處於不可判明風險與解釋華生癌症系統演算過程之情形下,由於無法解明其中之因果關係,同時醫師亦不具有推翻華生癌症系統之能力與信心,若欲歸責於醫師恐嫌過苛,而由於該瑕疵存在,且在無法解釋演算過程的情況下,製造人亦難以了解其中之因果關係,故而製造人難以主張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2條第一項中之但書,以減免其責任,從而在不能判明風險的情形下,製造人須對患者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保險法專題研究(二)

為了解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作者近幾年來關於保險法最新重要議題的學術研究成果,共十一篇論文,主要內容可分成三大主題:   (一)要保人訂約前告知義務規範,在德國因應消費者保護思想的新發展,以及此議題在台灣實務上各種疑難問題的總體檢與修法建議;      (二)要保人訂約前資訊權在德國法以及台灣法上的保護與檢討,尤其是深入分析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契約審閱權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金融服務業說明義務對保險關係的適用與疑義解決方法;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功能的省思與釐清,論證強制保險中對受害人與被保險人的保護並無衝突,檢討強制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脫鉤所產生的矛盾現象,並建議捨棄現行法的法定

保險金額制,改採法定最低保險金額制。   上述三大主題,都是以強化被保險人的保障與發展為核心思想,爰以「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新發展」為本書標題。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為了解決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作者靳邦忠 這樣論述:

隨著消費時代的來臨,企業經營者為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除具體商品之銷售,也將國際度假村、護膚美容、語文補習班、升學補習班、家教老師之派遣電腦補習班,婚姻仲介此種服務提供買賣之交易方式,從以往的實體店舖買賣,改變成透過對於消費者積極接近的訪問販賣手法。企業經營者為從消費者獲取利益,其行銷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但在企業經營者挾其質量及交涉能力之優勢地位,而與消費者從事交易行為時,如其行銷手法不正當,則其所締結之消費契約之效力就必須受到檢驗。 由於不當的推銷行為及誇大廣告等事件逐年增加,雖然1994年起我國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以為立法規範,但新興之交易方式及特殊交易類型

不斷翻新,適當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貿然進入交易關係,致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鑑於我國消保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重視並參照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是以本篇要旨在藉由具體案例,分析我國消保法對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簡略,以及交易行為行政監督不足。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結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並參酌日本國會自2000年至2015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比較我國消保法制與其規範差異檢討其優劣,嘗試就我國此次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