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另外網站熊全迪 - 理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台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理事台灣人工智慧協會顧問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區塊鏈應用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召集人台灣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顧問財團法人中華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蘇永欽、劉定基所指導 吳威廷的 從個人資料保護角度看新興信用評價 工具---以芝麻信用為中心 (2018),提出台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芝麻信用、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個人徵信、信用評價、社會信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邵慶平所指導 許維敏的 首次代幣發行(ICOs)監管及美國執法之趨勢 (2017),提出因為有 首次代幣發行、代幣、區塊鏈、加密貨幣、虛擬貨幣、證券、虛擬商品、加密資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的解答。

最後網站玉山金控新任科技長張智星以容錯為創新撐腰 - 工商時報則補充:玉山金控近年來不斷在科技金融尋求創新和更多的運用,且因最早洞察到科技 ... 玉山首先設置科技長,並攜手台大、交大、中研院成立AI暨金融科技研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個人資料保護角度看新興信用評價 工具---以芝麻信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的問題,作者吳威廷 這樣論述:

信用與個人資料息息相關,過往透過蒐集個人資料進行徵信,並將信用評價結果供金融機構內部授信業務使用。如今在科技快速發展下,傳統金融服務也開始改變,產生金融科技(Fin Tech)領域之討論,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於2018年1月31日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成為全球第一部「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專法。與此同時,個人資料之蒐集也因網際網路、大數據以及雲端運算技術之發展,種類更為豐富、內容更為細緻、成本更為低廉,使得個人資料保護之問題開始凸顯,特別是新興信用評價工具蒐集傳統金融借貸紀錄以外之個人資料進行徵信,透過自動化模型分析出信用評價結果,並將該結果提供他

人使用時。本文由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出發,並參酌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借鏡中國大陸芝麻信用運作經驗,析離其發展社會信用制度要素,提出對我國發展新興信用評價工具有用之建議。認為告知義務應在徵信成本與契約效率間尋求一平衡點,得以將告知事項清楚、明確、詳盡載明於服務協議,並逕行作為訴訟上事實認定基礎,使資料處理者為獲得勝訴判決,以減少訴訟成本支出,自然會盡力告知,同時資料主體之受告知權也獲得保障。另外,鑑於徵信使用之個人資料具有財產性質,此時可營造一個讓新興信用評價工具業者間相互競爭之環境,透過競爭方式來積極保障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而非僅是法律規範之最低要求而已。並結合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現狀

,來發展我國新興信用評價工具。

首次代幣發行(ICOs)監管及美國執法之趨勢

為了解決台大金融科技暨監理科技研究社的問題,作者許維敏 這樣論述:

由於區塊鏈所提供之募資管道,成本較低且較具效率,ICO市場自2017年以來有爆發性成長,截至2018年6月全球募資金額已達190億美元,遠超過2017年的38.8 億美元,顯見ICO 募資已蔚為風潮,成為資本市場不容忽視之籌資與投資管道。2017年7月美國SEC發表了首份ICO項目調查報告,將DAO代幣界定為證券類別之投資契約 。2018年6月初美國SEC主席 Jay Clayton重申SEC的立場,比特幣不是證券,但大多數ICO代幣是證券,應該受到監管。然早於 2015年CFTC則主張虛擬貨幣係商品,涉及虛擬貨幣之詐騙案亦受其管轄。2018年3月6日美國紐約地方法院裁定CFTC對虛擬貨幣詐

欺案具管轄權,並認為SEC、IRS、FinCen、DOJ、州層級金融主管機關、…….等,於其主管法律範圍下具有管轄權,並提及虛擬貨幣法律監管重疊之問題,在美國國會澄清此事之前,法院認為CFTC與其他州和聯邦行政機關,以及民事和刑事法院,同時有權處理虛擬貨幣相關議題,並指出虛擬貨幣雖得作為支付工具,但未被認可為法定貨幣。自2017年以來,美國出現了大量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監管指導,執法行動和集體訴訟案件。本文對美國政府機關有關ICO從不妨礙科技發展到全面執法之監管政策,作利、弊分析。此外,除2017年美國監管機關之執法行動 (未經註冊、詐欺) ,民事訴訟是近期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勢,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

訴訟主要是證券集體訴訟,涉及價格操縱、內線股價下跌等爭議,然而,數位貨幣的獨特特性(如智慧合約)引發了不同的問題,則尚待解決。本文試圖經由美國近期ICO及虛擬貨幣之執法及訴訟案件,了解ICO及虛擬貨幣之特性、法規框架、監管趨勢以及法律爭議,此外,並從政府機關監管介入程度,比較世界主要國家對ICO及虛擬貨幣之監管方式,分析其優、缺點,希冀對我國未來ICO及虛擬貨幣之立法政策及監管重點,提出可行之建議,並有助於ICO相關事業之生態發展。然而在區塊鏈及ICO社群所倡導「去中心化」之理念下,尚存內部治理……等議題,如何再顯「新中心」或「多中心」之價植,則有待日後持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