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案件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另外網站•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當事人報到自動化及開庭進度查詢APP 系統也說明:機關報到等候開庭,故本部推動檢察官偵查庭開庭進度網路查詢服務,民眾只要連 ... 的情況,101 年由本部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想,提出讓當事人以刷條碼.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蔡季廷所指導 蕭惠菁的 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對於檢察獨立影響之研究 (2020),提出台南地檢署案件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檢察獨立、指令權、檢察一體、法務部長人事權、檢察官陞遷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朝義所指導 許瑜庭的 酒駕法規範及對策 -以酒駕行為人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不能安全駕駛、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加重結果犯、正當法律程序、罰金刑、戒癮治療、監禁、緩起訴處分、社會勞動、禁戒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地檢署案件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中地檢署開庭進度查詢– 開庭流程 - Deoffee則補充: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件進度查詢開庭進度查詢庭期表查詢名冊專區義務辯護專區案件相關查詢司法公告查詢其他查詢服務便民服務聯合服務中心視訊諮詢服務訴訟須知書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地檢署案件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對於檢察獨立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地檢署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蕭惠菁 這樣論述:

身在檢察體系至今已近20年,對於當前我國檢察環境的困境感覺憂心程度愈見加重,尤其外界對於檢察體系總是有揮之不去的「政治打手」的成見,更讓基層檢察官的努力總蒙上一層司法信用隨時歸零的陰霾。 考其原因來看,是因為我國對於司法環境的改革,一直著重在審判體系環境的改良及資源灌注,而對於檢察獨立一詞不僅陌生,更認為與司法獨立並無相關,導致整個檢察體系的改革更加困難。 檢察權的主動、積極的特性,常為執政者認為是可收可放的鬥爭工具,若要健全檢察獨立的環境及條件,代表執政者要讓出主觀上認為好用的鬥爭工具,其受到的阻礙一定相形更多,此一惡性循環之下,讓檢察獨立健全之路也難走許多。 而檢察獨立所涉及的範圍

很廣,但會讓外界認為是政治打手的主因,乃在於檢察首長指令權的不當行使及法務部長就人事權的最後圈選權相互作用所導致。就指令權有不當行使之虞,早年已為重視而發起指令權陽光化的運動,其後,在法官法第92及93條中予以實現。 然而,指令權陽光化後,檢察獨立的環境並未如當初預測的透明,於是再深入研究其原因,與法務部長人事權的最終圈選之人事陞遷制度設計有關。因此,基層檢察官開始爭取人事權的內部民主化,希望藉由人事權的分享及民主化的公開透明,讓人事制度不再只是黑箱作業。 自2017年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第三組討論後,通過檢察官人事陞遷要加入內部民主化而讓基層檢察官參與之決議,每年調動前的票選主任檢察官提名人

選,成為各地方檢察署的盛事,距今已實施有三年之久,對於檢察獨立的影響為何,未有相關研究出現,而此一影響預計將成為之後改革的重要參考,故本文以深度訪談之方式,就票推薦主任檢察官提名人民之人事制度內部民主化之後,對於檢察獨立的影響為何作一初步之研究。

酒駕法規範及對策 -以酒駕行為人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南地檢署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許瑜庭 這樣論述:

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用路安全,主要目的著重於預防的功能,酒駕行為可能會提升其他道路用路人的危險,因此本罪為危險犯,而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為抽象危險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2、3項為具體危險犯,本罪之危險係指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要件,危險犯只需行為對法益或行為客體引起的危險狀態,不須實害結果發生即能成立犯罪,但如果行為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持續昇高,往往成為實害犯,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立法者認為每一位國民都是潛在的犯罪者,以刑罰做為嚇阻的手段,讓每個潛在的犯罪者遵守並學習養成良好駕駛習慣。近幾年,從酒駕法規範不斷修法並加重刑度,搭配警察強力執行及取

締酒駕行為,酒駕事故已明顯下降,然而民眾對酒駕已達零容忍的態度,目前法規範重刑化的結果仍不符合民眾的期待,故建立順應國情的酒駕對策有其必要性,本次研究以酒駕行為人為中心,從其心理狀態、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及社會網絡,研究其相關犯罪因子、飲酒歷程及對酒駕對策之意向,除檢視目前的酒駕對策外,也參考美國及日本之酒駕法規範及對策,並加入筆者實務經驗,從法規範、強化外控機制、監禁以外之刑事罰、警察執行力、生命教育及宣導及行政罰等層面,設計深度訪談議題,進而瞭解何種對策能抑制酒駕行為的發生,期能讓酒駕行為消弭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