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怡成,謝哲勝,劉梅君,陳運財,陳學德寫的 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四)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技職行政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廖錦文所指導 吳惠菁的 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專業能力指標之研究 (2021),提出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專業能力指標。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邱玟惠所指導 洪郁茹的 論植入式醫療器材之損害賠償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醫療器材管理、植入式醫療器材、民事責任、美容醫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四)

為了解決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的問題,作者陳怡成,謝哲勝,劉梅君,陳運財,陳學德 這樣論述:

  臺中地院醫療調解實施三年來,調解成效有下降趨勢,特請學者專家(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教授、學者謝哲勝教授及陳怡成律師)分別從病家、法律經濟分析、修復式正義觀點,尋求適合之醫療調解模式為敘事刑調解,並(邀請陳運財教授)介紹日本醫療糾紛刑事案件處理採刑罰謙抑原則,以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並重塑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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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牌醫師」占比高 中市議員盼嚴加把關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608004005-260407

台中市80歲以上的醫師有52位,總統牌醫師就有17位,市區佔目前全市比例約1/3,尚未含統計原縣區範圍;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今天為民請命,要求衛生局要儘快去函衛福部,將「特考字號」提供給中市主管機關,就能夠找出目前還在執業的「中正牌醫師」。

衛生局長呂宗學表示,該局為積極保障民眾就醫安全,已清查高齡醫師人數及名單,將進行追蹤及輔導,並與中央衛福部密切聯繫溝通配合不定期稽查;也研議將高齡執業醫師列入年度督導考核稽查名單,並將名單另函健康保險署,勾稽醫療執業能力有疑慮的醫師,加強追蹤。

台中還有多少「總統牌醫師」?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說,日前桃園楊梅地區發生針頭重複使用,致使C型肝炎群聚感染,出問題的診所負責人是高齡90歲的退役軍醫,該軍醫被指出就是當年軍中醫官或醫療士官透過巧門轉任而成的一般醫師。

張耀中指出,「總統牌醫師」又稱「中正牌醫師」。依「國軍退除役醫事人員執業資格考試」條例而來!民國52年共有16名通過考試、62年147名、63年434名、64年339名;64年亦有透過「額外檢驗」通過考試者有365名。由考試院發出的字號就可以追查「總統牌」醫生,即特字1462至1787號。

衛生局強調,依據《醫師法》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辦法」規範,醫師需6年檢附120個學分的繼續教育證明,才能換發執業執照繼續執業,以維醫療專業;目前中央衛福部已重視此問題,衛生局將持續與衛福部密切聯繫、溝通,配合不定期稽查,確保民眾醫療照顧權益。

張耀中在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TaichungBetter/

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專業能力指標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的問題,作者吳惠菁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的專業能力之指標。依據德懷術專家意見及不同專業背景專家對於指標的意見,歸納分析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專業能力指標,逐項分析各項指標項目內涵的重要程度及意見一致性,期待提供作為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實行教育訓練與招募人員所應具備專業能力條件參考之用。依據研究目的,經由探討國內、外文獻分析研究、專家問卷調查至少三回合之德懷術問卷調查,問卷資料以敘述性統計分析及無母數統計之柯-史單一樣本分析,克-瓦單因子等級變數分析,進行專家看法的要要性與一致性程度的資料分析考驗。依據研究目的,獲致結果如下:壹、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專業能力共包括4項指標主構面、16項指標次構面、7

3項指標細項內涵。貳、第一層主構面之4項指標構面,重要性排序為「職業技能」及「敬業態度」並列、次為「專業知識」、最後為「個人特質」。參、第二層次構面為16項指標項目,有15項達至非常重要之程度,其中以「檢驗應用知識」為首列第一。肆、73項指標細項內涵,有58項達到非常重要之程度,其中「執行檢驗作業時,能遵循三讀五對的查驗工作,確認對象身份。」、「檢驗結果的危險值通報,能以各種有效管道通知,以維護病人安全權益。」同列第一。依據本研究所建構之能力指標,作為地區醫院醫事檢驗人員所需專業能力、人員招募、教育訓練、組織管理參考之用。

論植入式醫療器材之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解決台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的問題,作者洪郁茹 這樣論述:

有關醫療器材之管理,歐盟於2017年公布將以往的指令提升為法規,顯見歐盟對於醫療器材管理之重視。而我國以往係以藥事法之方式進行規範,終於在2020年公布醫療器材管理法,其係以專法之方式進行規範,並授權訂立許多規則、辦法等,可見我國亦重視醫療器材的管理。 本文之研究,係先討論歐盟、美國與我國醫療器材分級與分類,以及管理規範,藉此相互比較,可得知我國在新法實施後是否仍有欠缺的部份,並聚焦於上市後監視管理制度,以及探討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後如果產生損害時,當事人為何者、相關的法律關係與救濟問題,以及特別是在高風險植入式醫療器材上,民眾可能都要產生不適,並透過手術取出後,才可能真正明白自

己當初到底放入何種型號、品牌的醫療器材,因此對比歐盟與美國均有法律規定需提供植入物卡予病患,而我國僅有廠商自行提供,就此為我國所欠缺的部份。 另外,我國對於美容醫學相較於以往,大眾對於其接受度越來越高,惟其仍屬於廣義的醫療行為,往往被認定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不過美容醫學具有高度商業性,再加上並無防衛性醫療問題,反而使民眾去承擔不必要的醫療風險,就此部分筆者認為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期待透過本研究可以更了解目前之醫療器材管理,並對於將來如要再訂立相關的法規命令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