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補證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偵查庭補證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元慶寫的 台灣冤案實錄:洗冤 和蘭天律師的 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偵查庭開庭好緊張?3種權利把握住,開庭保證沒問題! - 法律010也說明:偵查庭後續主要會有3種結果,分別可能是需要再開一次偵查庭補證據,或是決定不起訴或起訴;如果走入起訴環節,此時就會收到起訴書,而偵查庭多久起訴或不起訴的結果則會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印刻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楊雲驊所指導 徐國楨的 偵訊筆錄記錄完整性與證據能力之研究 (2014),提出偵查庭補證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偵訊、偵查、筆錄、證據、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王廷興的 偵查中羈押被告供述之證據能力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偵查中羈押被告供述之證據能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偵查庭補證據的解答。

最後網站開庭前要做的準備工作@ 小女檢的心樂園:: 隨意窩Xuite日誌則補充:真是三條線的平方告人家當然要有證據阿你把證據藏在家裡是要我怎麼調查啦?? ... 又因為告訴人在偵查庭或法庭的陳述很重要 ... 把很多關鍵證據留起來不給檢察官知道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偵查庭補證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冤案實錄:洗冤

為了解決偵查庭補證據的問題,作者江元慶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裡,有56案、74人經司法「認證」是冤案。   他們遭到羈押、起訴,最後無罪定讞,並獲得賠償,   全民付出近1700萬元。   電影「一代宗師」裡,說習武之人有三個階段:   見自己,見天地,見眾生。   習法者亦復如此。   檢察官若不見自己最基礎的本職功能,   何以安身見天地、有何顏面見眾生?  

偵訊筆錄記錄完整性與證據能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偵查庭補證據的問題,作者徐國楨 這樣論述:

刑事訴訟法是確定國家刑罰權之程序法,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難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因此,刑事偵查應遵守程序正義,以保障人權。偵訊係將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束於特定之地點,即地檢署之偵查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詢問室,且接受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之訊(詢)問。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當事人若未委任律師到場陪同,外界難以窺探了解偵訊之過程。為避免發生不當偵訊,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即在擔保偵訊時當事人陳述之任意性及偵訊筆錄記錄之正確性。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

據。因此,被告之陳述若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偵訊筆錄將受證據排除,而不具證據能力。實務上偵訊筆錄之製作,並無法與當事人之陳述同步,且偵訊筆錄之記錄,係由訊(詢)問之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於整理當事人陳述後,擇與案情有關部分記錄於偵訊筆錄,換言之,偵訊筆錄之記錄,並非逐字記載當事人之陳述,則偵訊筆錄之記錄是否為當事人陳述之真意,迭生爭議。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歷史分析法,探討偵訊筆錄記錄完整性與證據能力之研究,並分析刑事訴訟法有關訊(詢)問之相關規定及司法實務上偵查筆錄記錄之現況,經綜合分析提出建議如下:一、偵訊實務建議在偵訊實務方面之建議,偵查機關應建立偵訊養成教育之完整計畫,偵訊工作需由專業

之執法人員擔任;強化偵訊錄影音監督機制,俾加強對偵訊筆錄記錄正確性及任意性之監督。二、偵訊教育之完整計畫偵查機關應將偵訊工作相關法律規範,彙編成冊,並依據法律規定,訂定偵訊標準化、類型化作業程序,依據不同案件類型,編訂擬問問題之標準作業手冊。三、偵訊錄影音監督機制為避免證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泛談前即受到威嚇或脅迫,其到達司法機關後,應即進入詢問室,並立即進行全程錄影,避免在偵訊前即受到脅迫;證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到達訊(詢)問地點時間與真正開始製作偵訊筆錄之時間應記錄明確,俾供查核。四、偵訊筆錄記錄偵查筆錄之記錄,係經偵訊者整理當事人陳述後,記錄於偵查筆錄,偵訊者應客

觀、中立,並以最大之可能性,完整記錄當事人陳述,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五、偵訊筆錄記錄人員設置專責偵訊筆錄記錄制度,以專門職業訓練認證及考選,納入考選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類別,以解決筆錄製作須具公務員之身分問題。六、偵訊筆錄記錄輔助系統為提升偵查筆錄記錄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可利用電腦科技,建置常用之片語快捷,以減少筆錄編輯時間。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偵查筆錄以電腦記錄,最後列印之筆錄文書,並不會呈現增、刪過程紀錄,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以電磁記錄製作文書者,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俾得

辨認。」

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

為了解決偵查庭補證據的問題,作者蘭天律師 這樣論述:

「律師,我會被判有罪去坐牢嗎?」   鼓起勇氣走進法院,不是為了打贏官司而發聲,   只是祈望把事實講清楚,爭取公平正義。   但,人類的司法制度,公平正義真的完全得以伸張?   非不得已不告官。   訴訟是一條費時費力又不確定的路程,   有時官司打到最後,已經不是對錯議題,   而是──   要不要爭這一口氣!   進入法庭訴訟,攻防戰才是正式開打!   在法庭上,可能面對的場面──   ‧檢察官是因為證據而起訴?還是順應民意而起訴?   ‧在證人席上,一句真話會翻轉被告的一生,到底該說或不說?   ‧在法庭上,律師是羞辱當事人?還是刁難證人?辯論是為正義理想?還是金錢?追求

的是打贏官司?還是和解落幕?   ‧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失控、失言、失態,甚至失智……接受審判的當事人如何面對變色的青天?   ‧如果法官無法在法庭勸諭和解/解決恩怨,是否任由天道因果運行?   蘭天律師藉由多年處理訴訟的經驗,細說步入法庭審判後的冗長過程,以及民眾與法律人對於法庭的認知差距:民眾期待法官理解當事人的委屈與無奈,而法官則在於調查案情相關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講求的,是事實的證據。   訴訟過程,是分出是非對錯?還是和解止息紛爭?   法庭裡步步驚心,是一幕幕欺騙、背叛、傷痛等人性醜陋戰,   正義公理的盡頭,又在哪裡?   當事人的官司打到最後,有時已經不是財產保衛戰的議

題,而是要不要爭這一口氣的決心——是可忍,孰不可忍?然而人生一定要經過這些惡性循環,悲劇的輪迴嗎?當兩造纏訟多年,兵疲馬困之餘,如若律師適時透過和解程序,引導當事人終結仇恨,放下恩怨,達成和解,帶來圓融的結局,也許心靈傷口可以不再惡化,生命才能往前走。倘使和解是訴訟的最高境界,是否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藉由和解達到息訟解紛的目的?──蘭天律師 本書賣點   人性法庭攻防戰,好人與壞人的定義不是表面想的那樣。 名人推薦   王泰升│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安郁茜│建築師、張四十三│角頭音樂創辦人、張培仁│中子創新執行長、馮亞敏│喜事國際時尚集團董事長、温嵐│歌手、演員、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傅祖聲│

國際通商資深合夥律師、劉開│視覺設計、蕭雅全│電影導演──真心推薦(按姓氏筆畫排列)  

偵查中羈押被告供述之證據能力研究

為了解決偵查庭補證據的問題,作者王廷興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目的,係希望建構一套兼顧「社會科學所發展建立的法律價值體系」,與「自然科學客觀、具體的驗證步驟」特色的「證據能力驗證模式」,且易於操作,並可彈性應用於具體個案的判斷上。惟本次研究的範圍,僅限縮於「供述證據絕對證據排除驗證模式」之建構及其操作及運用。驗證模式的基礎理論,係以林鈺雄(Yu-Hsiung Lin)教授主張之證據排除三階段審查理論為基石,整合了王兆鵬(Jaw-Perng Wang)教授有關自白與毒樹果實之精闢論述,及林俊益(Jyun-Yi Lin)教授的實務論證,同時大量引用實務判決,以補充理論之應然面,從而建構了本模式的論述依據。「供述證據絕對證據排除驗證模式」的基本價值

:是為保障人權,嚇阻國家司法機關違法取供,回歸科學辦案,以物證為主的偵查模式,故以嚴格之自白法則及自白與毒樹果實理論,作為驗證平台。本論文第三章有詳細之論述。為了達成「理論」與「實務」的聯接,故採「驗證體系」及「驗證步驟」二階段的結構方式,逐步的建構驗證模式的架構。在實務運用上,本模式也依據二階段的順序,逐步驗證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選擇適用驗證體系二.選擇適用驗證步驟,其驗證模式的操作,於第三章、第四章亦有詳細之論述。同時為了證明模式之可操作性,於第四章,除了檢討台灣現行「押人逼供」的文化及其成因外,更以實例作為「驗證模式運用,操作的測試」,以證明模式的可操作性。自然本論文,也提出一些結論及

建議,期望能根絕「三不」的「押人逼供」文化。其中,最重要的建議係建立「外部有效、獨立、即時的監督及評鑑機制」。詳細的論述及建議,詳第五章之論述。這只是初步的嘗試,「驗證體系」及「驗證步驟」只係一種思維模式,它的價值必須經由具體個案的實踐,才能顯現,因此盼望讀者,可因應個案之特性,任意變更其「驗證的準則及內容」,或以增、修、補的方式,自行創立更實用的體系及步驟,這正是本研究最真誠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