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續聘三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挖掘到下列精選懶人包

另外網站無教師證代理教師續聘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也說明:| 續聘?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學校所聘3個月以上經公開...2020年4月23日·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 三、爰學校教師新聘 ...

臺北市立大學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小玉所指導 鄧琬亭的 1994年到2018年臺灣音樂教育社會學相關學位論文之內容分析 (2020),提出代理教師續聘三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音樂教育社會學、學位論文、內容分析、社會階層化、制度、族群與多元文化教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陳金貴所指導 汪耀文的 我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教師待遇、職務加給、鐘點費、平等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代理教師續聘三年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小學「再聘」代課代理教師(含附幼)、「續聘」教支人員則補充: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代理教師續聘三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1994年到2018年臺灣音樂教育社會學相關學位論文之內容分析

為了解決代理教師續聘三年的問題,作者鄧琬亭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究臺灣音樂教育社會學相關學位論文之論文基本資料與研究內容,藉此瞭解目前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趨勢,綜合討論國內外目前的研究成果。本研究採內容分析法,聚焦在巨觀派典,並使用自編類目表分類1994-2018年(83-107學年度)臺灣音樂教育社會學相關學位論文共計236篇,並進行次數、百分比和排序之量化統計以及質性之描述分析。得出結論如下:1. 1994-2018年臺灣音樂教育社會學相關學位論文由53所大專院校之博碩生完成,篇數從民國94學年度以後穩定成長,最多出現在民國104學年度;論文出處之學校類型以占整體55%非師範體系學校多於45%師範體系學校,其中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發表38篇論

文為最多;系所所屬學門涵蓋7個領域,最多是藝術及人文領域,其次是社會與相關領域,教育領域排第三,占整體61%的非音樂系所多於音樂系所,占整體83%的非教育系所多於教育系所。2. 1994-2018年臺灣音樂教育社會學相關學位論文之研究主題最多者為階級,其次為政策,族群與多元文化教育排第三議題;使用最多的研究方法是調查研究法,其次為混和或其他研究方法,內容分析排第三;最多研究類型為導向性基礎研究,其次為純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排第三;研究時間多數使用橫斷研究,縱貫研究次之,橫斷系列研究排第三;研究對象多為特定人物和團體,主要是學生,其次是專業人員,音樂教師排第三。根據本研究結論,提出關於未來研究之建

議:1. 深度詮釋議題的興起或趨勢是否受時空背景影響。2. 擴充研究派典、研究議題內容或做跨國比較,更換研究對象以及另闢音樂教育中的社會心理學議題。

我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代理教師續聘三年的問題,作者汪耀文 這樣論述:

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評價不一。本研究探討我國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法律地位、職務內涵與其待遇類別歸屬與法制疑義;其次,透過國際重要國家國小教師待遇制度的扼要剖析,交叉比較,以為我國參酌借鏡之用;再者,利用行政法學的爬梳,逐一闡釋我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諸實務議題,初步理出一個公平、合理又適法的教師待遇輪廓。此外,估算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兼任導師不同身分別教師之經常性、非經常性薪資結構的異同、因應春節寒假調整上課方案,導致專任、外聘課務鐘點費請領額度之差異。接著,併以憲法釋義學之演繹方式,以平等原則檢驗我國國小教師兼代課鐘點費請領規範之區別對待的合憲性。最後,透過訪談法以瞭解

第一線基層教育人員、政策利害關係人等對於我國國民小學教師待遇制度運作與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導師工作給與之定位更迭的看法,且與上開實務議題分析、合憲檢驗所得結果之併比分析,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本研究得到下列結論:一、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俱足專業人員、勞工、廣義公務員三種身分,其所 受待遇兼有「生活照顧說」與「對待給付說」的理論基礎。今仍存未 領有主管職務加給、未有減授節數對待的專任教師,兼辦與教學無關 之行政工作一事實。二、專任、非專任教師請取兼課鐘點費的區別規範,無法通過平等原則之 檢驗;中學、小學兼(代)課之鐘點費支給核計基準不盡相同。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經常性、非經

常性薪資恆高於兼任導師者。為突 顯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繁重與辛勞、待遇衡平的策略設想,創設殊異 的獎金計支內涵之規範。非經常性薪資的區別規範,無法通過平等原 則之檢驗。四、公立國民小學教師未具有(績效)獎金的直接給付請求權;教師成績 考核獎金之核發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教師年終工作獎金未採計導師職 務加給,不符比例原則,且與教師待遇理論基礎不符。五、生活津貼之核發,宜本諸教師之「職的關係」,而非「務的關係」;育 嬰假的准駁,應恪遵法律保留原則。六、教師待遇條例對於取得較高學歷以改敘之年資採計,未有周詳設想與 因應。關於特定事由停聘之教師,施予「停薪」的處分,

違反「無罪 推定原則」。國民中、小學創設「兼代主任」一制所衍生的職務加給 的扣、予做法,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教師待遇與中央立法與地 方自治,密切相關。本研究有如下的建議: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允宜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明 文以規範;兼任組長職務加給應從目前的三級整併成一級;教師本薪 (年功薪)之「薪點折算薪額」,應有明文規範。對於未領有主管職 務加給,卻又有處理行政工作事實的專任教師,應有減少其基本授課 節數的對待。「勤務條件法定」與「聘約協議」併用,在待遇法定的 保障原則下,確認教師職務與工作內涵。二、覈實支領一學期兼(代)課

、超時授課的鐘點費;調整國民小學兼 (代)課授課鐘點費,以符應「單一薪給」原則。三、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宜認列導師職務加給。四、教育部及早訂定教師績效獎金實施辦法;一如教師待遇專法,立法機 關應制定教師成績考核專法。五、關於教師育嬰假規範事宜,應採「包裹修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公 教人員保險法等,亦應一併修正。六、關注非專任教師的權益;因應未來非專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應有 準備。建立教育人員部分工時法制規範,納入勞動權益保障基本原 則。取得新學位以改敘的現行待遇規定,限制資淺教師的受薪權,允 宜修正。非屬財務性給與的教師整體待遇範疇,仍應通盤以設想;

「年資加成」機制之於偏鄉外聘教師授課鐘點費方案的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