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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2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表(學士班也說明:... 收費,授課1 小時以1 個學分費或學分學. 雜費收費。 Page 5.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111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學士班、研究所). 107-110 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項目學院. 工 ...

國立政治大學 教育學系 秦夢群所指導 薛承祐的 我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預警模型建構之研究 (2021),提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校退場、預警模型、少子女化效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所指導 陳雅貞的 少子化時代私立學校退場機制與基本權利之保障 (2015),提出因為有 少子化、私立學校、工作權、教育權、退場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臺北科技大學110 學年度進修部學雜費收費標準則補充:國立 臺北科技大學110 學年度進修部學雜費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依教育部107年7月17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110146號函同意備查. 學制別. 入學年度. 未上網選課學生收費標準. 二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預警模型建構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的問題,作者薛承祐 這樣論述:

少子女化效應自102學年開始擴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級中等學校1年級學生數及全體在校學生數分別預計於114學年度及115學年度降至低點,且基於受教品質、職涯發展、學業成就及教育支出等因素,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已成為少子女化效應下的最大受害者,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已成不可逆之趨勢,因此,亟須建立預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風險的適切模型,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所屬學校法人自主檢視,進而調整辦學方向,亦可供教育主管機關預先篩出預警學校,適時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本研究以98所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106-108學年度間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進行邏輯斯迴歸分析(logistic regression)及R

OC 曲線(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分析,其自變數為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歸納之可能預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風險的13類44項指標,包括:5類26項財務指標及8類18項非財務指標;就依變數而言,本研究將98所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分成預警組及一般組,預警組係於106至109年間接受教育部輔導之學校,一般組則為其餘學校。本研究產出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預警模型」係由「學雜費收入變動率(-13.5%以下者為異常值)」、「可用資金比率(32%以下者為異常值)」、「可用借款額度(新臺幣2,237萬5,361元以下者為異常值)」、「學生數(569

人以下者為異常值)」、「校務評鑑結果(乙或三等以下者為異常值)」及「學校所在地都市化程度(位處非都市化地區者為異常值)」等6項指標組成,將其轉換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預警檢核表」並進行統計分析後,研究結果指出:符合 3項以上者為「退場高風險群」,符合2項以下者則為「非退場高風險群」。本研究建議教育主管機關、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所屬學校法人應定期依據本研究產出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預警檢核表」進行檢核,俾掌握學校定位;本研究亦建議教育部將本研究產出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預警檢核表」內的財務指標納為未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的「預警學校」認定基準。

少子化時代私立學校退場機制與基本權利之保障

為了解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1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的問題,作者陳雅貞 這樣論述:

由於出生率逐年下降,學齡人口減少,對於社會結構、經濟發展、人口政策、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均產生重大之影響,亦直接造成各級學校入學人數不足,尤其在高等教育階段,因私人興學盛行,私立學校數目供大於求,致學生人數不足,造成學校經營之困難。而教育部為因應少子化問題並降低對學校衝擊,研議啟動大學退場機制,並擬定大學退場指標包括:1.全校學生人數不足或新生註冊率過低;2.評鑑成績太差;3.長期積欠教職員薪水;4.教師離退人數過多;5.依財務預測之財務狀況不佳;6.學校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課程規劃未通過;7.有違法之事實等。然私立學校退場對人民權利影響甚巨,不僅侵害學生之受教育權及學習權,亦侵害教師教育權、工

作權及學校之財產權,是以針對上開指標之法律依據為何?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有無救濟之途徑?本文擬就上開議題加以檢討分析,並提出建議,以期減少少子化之影響及私立學校退場之爭議。 私立學校退場侵害人民權利,但目前並無相關之法律規定或授權依據,僅由評鑑結果、學生人數、教師離退率等指標及教育部乙紙公文即決定學校之存廢,未給予人民程序保障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且主管機關命私立學校退場,性質上屬行政處分,應賦予人民救濟之途逕,是以除須經由正當法律程序外,在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下,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亦應有適用。因此私立學校退場應謹慎為之,教育主管機關除應制定完善之退場策略及機制外,未來應

盡速針對退場之具體條件及程序事項,制定相關之規範及配套措施,使私立學校退場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及標準,最後決定退場時,亦應賦予人民救濟之管道,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另學校應發展自我特色,尋求轉型或創新之方式,進而與國內外學校交流合作,提升學校及學生之競爭力,吸引更多學生就學,不僅對內建立完善之內控制度,對外在經營上應更加多元化,以適應時代之需要。